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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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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对《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关于商标的立法宗旨有三处重要修改,一是在第三句中增加了“经营者”这一法律主体;二是将原条文中“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是在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中增加了“生产、经营者,即改为“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一)《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加工、或销售的商品上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所制作的一种标记,以此证明该商品的特定身份并区别于其他商品换言之,商标是一种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作为商标的最基本的特性就是其可区分性或者称为显著性,最基本的作用就是用以区分同种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以表明谁应该对某种商品或某项服务负责。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之中进行选择,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而消费者选择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其根本目的或称根本标准是商品的性能和质量,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而并非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表面上商标所区分的是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实质上是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质量,因此,商标是标示某种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制定《商标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对商标的管理,使商标管理在法制的环境中有序运作,面对商标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经过法定程序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不经权利人许可,其别人不得使用、冒用该商标。消费者凭着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认知和了解,通过商标来区别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从而选择自己信任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信任是基于对商品或服务质量的认识。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就必然要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搞好后续服务,以维护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信誉。从这一意义上讲,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立法宗旨是相互联络的。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商标立法宗旨的体现。加强商标的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就有利于减少假冒别人商标的行为,从而减少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同时也减少对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旦生产、经营者认真维护自已所拥有的商标的信誉,消费者的利益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加强商标管理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减少假冒商标,也就保护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良好的经济秩序必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关于立法宗旨的修改情况《商标法》第一条有三处修改,一是将原商标法中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改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修改是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前就已经修改了的;二是在商标的权利义务主体中增加了“经营者”,即,原草案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这是由于,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后,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这样修改后,商标权利义务的主体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更宽了。三是在“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中增加了“生产、经营者”这两类主体。这是由于在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三审的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含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条文按照常委委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加上“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使保护主体更加明确。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一)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是商标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商标私权属性的根本体现。商标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围绕着商标专用权怎样取得、维持和行使以及怎样保护来展开规定的。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与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这一目的必须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这一具体措施来体现。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与投资。商标之因此具有强大的广告功能,是由于经过长期商业使用的商标,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承载了商品的一贯质量以及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从而产生了标记的销售力。这一销售力的形成本质上不是来源于标记的美感与显著性,而是来源于生产、经营者长期的诚实经营,持续不断地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时间和广告宣传。标记的销售力是企业竞争的结果,也是企业将来竞争的优势。商标法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所要保护的正是商标权人的此种利益。而对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侵犯都有可能损害其使用者的商业信誉,减少其已经得到或可能得到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的损失。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二)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尽管产品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但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商标法的重要目的。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工商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而商标管理就是工商行政机关对质量管理的1个重要手段。尽管大多数产品不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甚至不使用商标也能够销售,但按照《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部分商品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对这部分商品而言,申请注册商标具有“高品质”标志的特性。此外,《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还规定禁止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等,违者轻则通报、罚款,重则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对商标进行管理,一方面是为商标所有人着想,促使其正确使用商标,以便更好地保护该申请注册商标,如申请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其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擅自变更有关申请注册事项,不得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等。另一方面,对商标进行管理是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必须。《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中就有禁止注册商标人擅自扩大其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禁止冒充申请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有利于节约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使其很方便地找到所必须的商品和服务,在重复购买的情况下商标的这一作用更是明显。加强商标管理,保证消费者能再次买到满意程度一样的商品或服务,将围绕商标所建立起来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消费者之间的内在的、可靠的联络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固定,防止人为地切断这种联络,不仅是保护生产、经营者利益,也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商标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来实现的。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原来知名度不高的企业能够通过改进和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技术含量、文化品位等竞争指数来提高其知名度,而原来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假如故步自封、不思进取,也可能会被竞争对手超越。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必然代表着较多资金的投入和较高水平的管理,而总有一些不诚实的生产、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别人的商业信誉误导、欺骗广大消费者,攫取不当利益,他们的这种违法行为通常是通过假冒别人商标等行为来完成的。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标法通过赋予商标权人以商标的专用权和禁止权,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使不同商品和服务得以区分,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误认和混淆,阻止不诚实经营者的“搭便车”行为,客观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防止了商品或服务的混淆,避免了消费者的误认。我国《商标法》实行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对于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确实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市场法制环境的完善,也有助于培育生产、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意识,有利于他们正当使用商标这一有力的竞争工具,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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