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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历史沿革,商标法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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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历史沿革,商标法的立法原则

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它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与商品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络。在商品经济出现以前,人们生产的目的主要是自给自足,因而产品上不必须使用标记,即使有的物品上有铭文、年号或刻有文字和图形标记,也只是用于装饰、纪念或标明私有权的作用,而不是商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标记也日趋完备。在西方,商标最早起源于西班牙,游牧部落把烙印打在自己的牲畜上,以区别不同主人的牲畜。在古代中国,东周阶段便出现了“杜康”作为酒的标志;东汉铁器上铸有“川”字作为产品标记;在南北朝后期的北周文物中,有以陶器工匠“郭彦”署名的粗制陶器;到了宋代,山东济南有一刘家针铺以白兔作为商品的标志,在针的包装纸上用铜版印有白兔的图形和“兔儿为记”字样,这是我国迄今发现使用最早的设计图案较为完整的商标。随着13世纪欧洲行会的盛行,商品经济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一些产品制造者和行会都有特定的印章作为自己生产的商品标记,以后逐渐演变为图形商标。到了17、18世纪,商品使用范围更广,商标的形式也日益完备,但还没有产生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始于19世纪资本主义阶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商标已成为资本家进行竞争、垄断市场、牟取暴利的一种工具。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的垄断地位,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制止不法者假冒别人商标的侵权行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专门法律。法国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世界上最早一部包含保护商标的法律。全国性最早的商标法是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项法律直至1964年才作了大幅度修改,重新公布了以申请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现行《商标法》于1992年7月1日597号法令颁发。英国关于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最早为1862年颁布的《商品标记法》;1885年又颁布了《注册商标法》;1905年通过新的《商标法》,并于1919年、1937年、1938年和1994年作了重大修改。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美国联邦商标条例》,同年8月又补充了对侵犯商标权行为适用刑事制裁的规定。1881年美国颁布了新《商标法》,并于1905年、1946年和1975年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现行《商标法》于2011年5月修订,被编入美国法规汇编第15编“商业与贸易编”中的第22章。德国的商标立法始于1874年德意志帝国阶段颁发的《商标保护法》。1986年又制定了《德国商标法》,后于1979年、1987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1994年10月制定了新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并于1996年7月、1999年1月进行了修订。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受德国和英国商标法的影响,日本于1884年制定了以申请注册原则为方针的《商标条例》,后于1981年、1996年对其多次修改。现行商标法是2014年3月最后修改的《日本商标法》。

商标法的立法原则

一、充分保护商标权商标法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便以保护商业标志为其主要使命。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提高,商标权的保护水平也不断提高。目前,人类社会已进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仅有充分保护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才能充分调动社会成员发明创造的主动性,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推动社会更快地发展。我国商标法开宗明义,将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作为自己的立法宗旨。有目共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巳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可是,现行法律的保护水平与发展知识经济的要求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特别是在权利内容和救济措施方面,还需按照充分保护的原则进1步提高。二、促进社会发展包含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的中心任务是保护知识产权,可是,其最终目的却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迅速和可持续发展。仅有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调动人们发明创造的主动性,鼓励诚实经营,维护公平竞争,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符合社会共创利益的。可是对商业标志的不适当保护,也会妨碍公平竞争。因此,商标法必须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找寻1个平衡点,以实现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能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全面、迅速、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这个平衡点的选择,是商标法乃至整个的知识产权立法政策性最强、最困难的问题。三、尊重国际惯例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日趋国际化,今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要想不顾及国际公约,我行我素,足不可行。即使没有参加有关的国际公约,这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做法,也会招致许多不利后果。改革开放是我国的既定国策,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标权保护制度,是将我国经济纳入世界经济范畴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的商标立法从一开始就十分注意研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使其能够符合时代精神。同时,我国已经参加了许多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尊重国际惯例,遵守公约的规定,也是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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