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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概念及特征,商标的概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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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概念及特征,商标的概念介绍

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一词为外国译名,英文为“TradeMark”.19世纪,清政府在与帝国主义签订的许多不平等条约中,译成中文为“商标”、“商牌”、“贸易牌号”、“货牌”等,后来,人们对这些名词统一固定译为“商标”。在各国法律中,商标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但绝大部分国家,对商标实质的理解是一致的。按照我国商标法律和商标使用的实践,商标定义能够这样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别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用文字、图形单独构成,或文字、图形的组合构成。从以上定义能够看出,商标具有以下的特征:(一)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它与商品经济有紧密的联络,有商品经济才有商标。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而不是为了赠予、储备、铭志;标志物必须是商品,而不是物品。因此商标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属性。(二)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区别商品来源,而在其生产、创造、加工、挑选、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一种独特的标记。它是企业名声、信誉和评价的象征,不容许别人侵犯或损害,不容许出现混淆误认。因此,商标具有排他性。(三)商标是以文字、图形或者二者组合构成通常是以平面的形式用于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装上。由于商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因此,商标必须具有能够与别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使不同厂商的商品能够区别、比较和鉴定。

商标的概念介绍

商标俗称“牌子”,英文为“Trademark”或“Brand”,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标记。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外商标立法对商标有多种不同的表述。如《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识或标记的组合,均应能构成商标。《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规定,所有可用书面形式标明的标记,尤其是字词(包含人名)、图形、字母、数字、商品以及包装的外形,只要能将1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均可构成商标。《美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凡可据以识别申请人的商品与别人商品的商标都不得被拒绝申请注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七卷“制造、商业及服务商标和其他显著性标记”第L.711-1条规定,制造、商业或服务商标是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并可用书写描绘的标记。上述关于商标的定义大部分都是从商标的主要功能与构成要素两方面作出的。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也是从商标构成要素方面间接地指出了商标的定义:“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学界一般认为,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三维标志和声音等以及他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可见,商标与一般标记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商标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项目的提供者;②商标包含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③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④商标的识别对象是商品或服务项目;⑤商标应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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