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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建议:小微企业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商标,商标保护模式与世界商标法立法趋势相背

  
很多企业对商标保护建议:小微企业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商标,商标保护模式与世界商标法立法趋势相背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保护建议:小微企业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商标,商标保护模式与世界商标法立法趋势相背,希望大家能对商标保护建议:小微企业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商标,商标保护模式与世界商标法立法趋势相背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保护建议:小微企业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商标,商标保护模式与世界商标法立法趋势相背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保护建议:小微企业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商标,商标保护模式与世界商标法立法趋势相背

商标保护建议:小微企业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商标

商标保护建议:小微企业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商标?

摘要:商标作为标示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信誉和诚信最好的代言人,因此商标作为企业发展壮大的无形资产,不仅对大企业意义重大,对小微企业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大企业有资本做商标全类申请注册来保护商标,可是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只能从其他方面来保护自己的商标,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保护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协助。

商标保护

1、第1步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想要获得更好的保护,第1步就要走好,企业在初创阶段,产品还没有上市的情况下,就要先申请注册商标,并且商标名称最好和企业字号相吻合,否则像嘀嘀打车和陌陌交友等等侵权事件就是你可能会面临的,不仅逼的自己改名,还要赔偿损失。

2、主次结合

商标有45个类别,在选择注册商标类别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商标选择时要主次结合,才能更好的保护的自己的品。例如说你主要经营的产品类别是29类,那么出于长远发展考虑,有必要把30类、32类等类别一并申请注册了,千万别等到主营产品做好了,想要扩大产品品类的情况下才去申请注册,那个情况下你的商标可能已经被别人抢注了。

商标保护

3、全面保护

想要对商标更加全面的保护,只申请注册1个商标是不可能的,必须申请注册多个类别的商标,为了避免你的商标被别人模仿,你还要继续申请注册,就像“阿里巴巴”一样,还申请注册了“阿里爸爸、阿里妈妈”等等防御商标。

4、规范使用

注册商标成功之后,在使用的情况下要注意规范,依法使用,并且使用的商标必须跟核准申请注册时的商标样式一样,假如不规范使用,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可能会将你的商标撤销,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你就要想好是否后期使用的情况下合不合适,假如在使用过程中要改变商标样式,必须重新提交注册商标申请

5、适当监测

在使用商标的同时还要注意对手的动态,对主营商标进行监测,假如发现有近似商标正在申请申请注册,假如被驳回就不管,假如初步审核通过了,那么要及时在异议期提出异议,用你取得的商标权来捍卫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保护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注册商标地址假如发生转变,一定要及时做商标变更,假如不去商标局做变更申请,那么后期商标局发出的信件你就收不到,一旦被别人提出撤三,你却由于不清楚而没有及时准备答辩资料,那么你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因此,小微企业一定要重视商标的保护,不要由于自己的一时忽略为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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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模式与世界商标法立法趋势相背

我国商标保护模式与世界商标法立法趋势相背我国《商标法》强调商标标识之保护,而不将混淆可能性作为侵犯商标权或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判断标准,与世界商标法立法整体趋势背道而驰。从比较法的角度米看,以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而不是以商标标识及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侵犯商标权与否或驳回注册商标申请的判断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商标理论、立法和实践的共识。TRIPs第16条(授予的权利)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有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假如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美国在制定《兰哈姆法》时,明确指出防止消费者混淆是其主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在这种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就必然成为侵犯商标权的判断标准,例如《兰哈姆法》第2条第(d)项强调,假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商标或商号相似,容易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的,驳回该注册商标申请;第32条(补救、侵权、印刷出版商无知侵权)和第43条(禁止来源的虚假指示和虚假描述)也是强调别人对标识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美国《兰哈姆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未经申请注册人同意,(a)在商业中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许诺销售、经销或广告宣传中复制、伪造、仿冒或逼真模仿某一申请注册商标,这种使用可能导致混淆、误认或欺骗;或(b)复制、伪造、抄袭或逼真地仿制一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这种复制、伪造、抄袭或逼真仿制的商标应用于企图在商业中与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推销、经销,或广告有关方面使用的标签、招牌、印刷品、包装、包纸、容器或广告上,这种使用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应在受到申请注册人的民事起诉中对按下列规定提出的补偿负有责任。按本条(b)款规定,申请注册人无权迫索收益或损害赔偿,除非这种行为属明知这种仿制品是企图用于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而故犯的……《兰哈姆法》第43条规定:“(a)民事诉讼。(1)任何在商业上使用任何文字词组、姓名、符号或图形以及组合,或使用任何虚假的来源标记、虚假或误导的事实描述、虚假或误导的事实陈述,于商品、服务或商品容器上的人,只要(A)可能造成他/她与别人之间存在附属关系或商业联络,或者其商品、服务或商业行为来源于别人或获得别人批准或赞助的混淆可能性、误解或者欺骗;或者(B)虚伪陈述他自己或者别人商品、服务或商业行为的性质、特征、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业广告或促销,那么,在由任何认为已经或可能因该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美国许多判例都明确认为,仅有存在混淆可能性时才可能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例如,美国第三巡回法院曾说过:“原告要根据《兰哈姆法》证明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他必须证明:(1)他拥有该商标;(2)该商标有效且受法律保护;以及(3)(被告)使用该商标来标识商品或服务可能导致混淆。”《欧共体商标条例》引言部分第7段中也明确说道:“鉴于保护欧共体商标尤其在于保障商标作为来源的指示,在商标标识和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都相同的情况下,欧共体商标的保护应当是绝对的;鉴于这种保护同样适用于商标标识和商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都近似之情形;鉴于对近似概念的解释应当与混淆的可能性相关;鉴于混淆可能性的评价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是市场对商标的认可、与已经被使用或已经取得申请注册商标的联络、商标标识之间的相似程度以及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相似程度,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了商标获得保护的特别条件。”因此,《欧共体商标条例》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了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才是商标获得保护的特别条件,商标标识以及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近似仅仅是认定构成混淆可能性的1个因素。从具体条文来看,第8条第1款、第9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除了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推定为存在混淆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除非存在混淆的可能,否则不应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不应当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强调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类别之间的相似性是能够接受的,只要它不会造成混淆。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不是商标法的目的,防止商标之间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才是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只是商标之间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前提,是认定存在混淆可能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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