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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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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

日本政府重视对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和科学管理

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大量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政府行政部门则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工作,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一套科学的管理规范。日本通产省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和不正当竞争防止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实施管理工作。通产省下设机构庞大、设备先进的特许厅,负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和批准工作。特许厅每一年受理50多万件专利和商标注册申请,为了完成对申请的审查授权工作,5个审查部配备了1265个审查员,申诉部有383名审理申诉的审查官(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审查员),另有800多人负责受理、收费、流程管理工作。为了方便和加快申请的审查速度,保证发明专利申请在1~2年内授权,商标、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在8~12个月内授权,复审和无效申诉案件在1年内审结,特许厅正在推行“无纸计划”,即申请人利用电子邮件向特许厅提出申请,审查员利用计算机检索已有对比文件和审查是否应予授权;申诉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开庭审理有关申诉案件。通过加快审查速度,使发明创造较快地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促进了先进技术在日本的推广应用。特许厅数据库的大量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企业科研单位、代理机构等传送,促进先进技术的普及。特许厅还重视对专利技术应用情况的研究分析,注重向日本中、小型企业推广先进、实用的专利技术。战后日本的发展,许多方面是通过改良技术来实现的,故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比较多,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则越来越重视发明,以重大发明技术促进工业的发展。日本较早地采用专利制度对发明进行保护。专利申请是通过专利代理人向特许厅申请,以保障申请质量。日本的专利代理机构许多,仅大阪市就有十多家。日本的文部省负责管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也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对著作权的管理,除政府职能部门外,民间还成立了各种社团法人性质的协会,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协会、音乐著作权保护协会、艺能实演家团体,协议会、私自录音补偿金管理协会等。参加这些协会的会员是日本和外国的著作权企业法人、作家和艺术家,各协会以著作权法等为武器,保护其会员的知识产权,协助会员调查收集侵权证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参与侵权纠纷的解决,接受法院委托提供鉴定意见。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实施种苗法。对植物新品种,培育者认为有经济价值,有必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够提出申请。农林水产省对于申请保护的品种,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进行实地调查或栽培实验,以确保新品种的质量和真实性。

日本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

在日本,执行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日本的法院体系主要包含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日本实行三审终审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能够向二审法院“控诉”,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能够向三审法院“上告”,“控诉”和“上告”一般并称为。上诉”。日本最高法院是宪法规定的唯一行使最终审判权的机构,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地方法院负责一审。日本高等法院共有8个,分别是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院。根据2003年7月修订后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外观设计权、商标权、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除外)、出版权、著作邻接权、育成者权(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以及因不正当竞争导致的营业利益侵害案件,当东京、名古屋、仙台和札幌4个高等法院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时,当事人既能够向这些地方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当大阪、广岛、福冈和高松这4个高等法院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时,当事人既能够向这些地方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向大阪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权、实用新型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软件著作权案件按上述地域分别由东京地方法院及大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这些案件的“控诉审”全部归由东京高等法院管辖。根据日本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对于特许厅关于上述有关权利的决定不服的,应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东京高等法院是唯一对上述行政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的法院。2004年6月11日,日本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该法将2005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1个支部设立的,其审理的案件包含东京高等法院所管辖的下列案件: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著作权、出版权、著作邻接权或者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诉讼,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商业利益损害诉讼。在加强反对假冒和盗版的问题上,日本政府督促专利特许厅与海关积极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假冒和盗版产品在日本流通。在国际方面,由于假冒和盗版侵权现象在亚洲地区比较严重,并且所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大,因此,日本政府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同欧洲发达国家与美国一道,加强国际间的协作,打击和防治假冒和盗版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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