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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受到特殊保护的前提吗,认定驰名商标一般需要具备的条件及认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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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受到特殊保护的前提吗,认定驰名商标一般需要具备的条件及认定主体

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受到特殊保护的前提吗

宣讲要点商标是1个独一无二的商品标志,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别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给予了特殊保护,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典型案例甲公司于2000年经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核准,获得“×x”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香烟。前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洗涤用品上使用了“x×”商标,并且套用“×x”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甲公司认为,“xx”商标经过甲公司长达8年的使用,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宣传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数年的广泛持久的广告宣传,使“×x”商标在全国范固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该商标也多被认定为西南地区的知名商标。而乙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対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是不正当销售行为,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随后甲公司找到乙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x”商标,并賠偿甲公司的损失。乙公司辩称,甲公司的“×x”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香烟,而他们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为洗涤液,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类似的商品,而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仅有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他们是合理使用商标。后来甲公司的负责人江先生听说,只要甲公司向エ商行政部门申请了驰名商标认定得到批准后,就算两种不相同商品,乙公司的行为也同样属于侵权行为。江先生想要知道,甲公司的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当怎样申请馳名商标?专家评析本案中,明确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公司的“xx”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甲公司的“××”商标是否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事实上,只要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的商标就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法律特殊保护。首先,甲公司的“×x”商标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甲公司取得的“×xx”商标,经过8年的使用,同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并且该商标曾多次被认定为西南地区的知名商标,该商标已经具备了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甲公司的“×x”商标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其次,乙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已侵犯甲公司对“xx”商标享用的专用权。甲公司的“×x”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乙公司在未经过甲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也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尽管甲公司“××”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香烟,而乙公司将”商标用于洗涤液,看似乙公司并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可是,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是给予特殊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对于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足以误导公众,使甲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其行为构成对甲公司驰名商标的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假如甲公司希望申请认定“×x”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甲公司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能证明是驰名商标的证明资料。例如,甲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使用“××”商标的主要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或运营状况,使用“xx”商标的持续时间等能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明资料。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霱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暮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七)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认定驰名商标一般需要具备的条件及认定主体

(一)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需具备特定的条件如前所述,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权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之一,人人都能够提出,但行使这种权利是要以满足相应条件为前提,即仅有在商标驰名时,才可申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商标本身足够驰名,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商标法》第十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并对怎样证明此一事实有着具体要求;二是由于商标足够驰名,因此别人的复制、摹仿、翻译等行为可能造成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必须商标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加以保护。对申请认定的商标的这种“驰名”要求,法律术语概括和解释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含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用通俗的话来表述,也就是商标要有名气要是大牌。(二)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以特定的行政机关为认定主体顾名思义,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是由行政机关来认定特定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但与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不同的是,在司法认定中,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就可成为认定主体,就可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2009年之后,最髙人民法院对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了规范,根据新的规定,仅有部分中级法院具有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权),而在行政认定中,仅有主管全国注册商标、争议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属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才具有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权,并且最终要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核审。相对司法认定而言,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主体是统一的,具有更高强的专业性和更高的权威性,也正因如此,在实践中,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更加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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