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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情形有什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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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情形有什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情形有什么

细心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常会发现这样的情况:某些经营者将国际、国内较为知名的商标用在其提供的其他商品/服务上,特别是和知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相联络的其他种类商品/服务上;或是将这些知名商标稍加变动后使用;或者将还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外国知名商标翻译成恰当的中文在国内申请申请注册或使用。这些行为一致的特点都是想借助知名商标的信誉和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推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达到“搭便车”的目的。

假如上述知名商标能够达到我国《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的标准,对于这些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以禁止,将商标标识予以收缴、销毁。

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申请申请注册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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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4个要件:第一,必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实际行为。第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会给权利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同时也会带来商誉损害,这些都属于损害事实。第三,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其所制造和销售的商品属侵犯别人商标权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责任认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第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指侵权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都列举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一)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这是指没有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即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一类行为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也就是所说的制假行为。制假行为直接侵犯了商标权人的禁止权,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商标制假行为又能够分成四种情形:在同类商品上使用和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四种情形中,第一种是比较严重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构成假冒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情节假如达到法定标准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余集中情形属于商标或商品之间有相似性,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因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不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此种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为商品经销商。侵犯商标权行为人的全部目的在于牟取经济利益,侵权商品仅有通过销售渠道售出后,这一目的才能实现,因而必然有销售者的参与。禁止和制裁经销侵权商品的行为,无异于在流通环节上设置一道法律屏障,减轻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必须注意的是,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与侵权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依《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清楚是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非法销售行为的构成,并不以销售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为前提,只要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就是对商标权的侵害,应当停止继续销售。在民法理论上,“停止侵害”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只要有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权利人即可行驶这一请求权,而不管行为人主观状态怎样。但侵权行为成立并不一定产生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认定销售者“明知”或“应知”而销售侵权产品,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即:由行为人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假如不能证明的,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总结多年商标执法查处假冒商品的经验,对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认定为销售主观上为“明知”或“应知”:更换、调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因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④故意采用非正当方式进货,同时进价远远比正品低的;⑤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商品或者侵犯商标权商品的;⑥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这些经验对今后行政执法及司法审判工作中认定销售者的主观过错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三)伪造商标标识伪造商标标识包含两种情形,既包含伪造商标标识的行为,也包含对上述标识进行售卖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一般为从事商标印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行为专为制假售假提供条件。具体有三种类型:一是未经许可制造商标标识的;二是虽有许可,但超出许可范围的;三是对伪造的商标标识进行销售的。按照我国商标印制管理法规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并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明确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印制单位在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印制的商标图标应与有关证书上的商标标识一致。严格禁止买卖商标标识。印制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因此,伪造或销售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不论哪一种形式,都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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