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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的注册商标在公司名下和法人名下有什么区别(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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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策略和手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专利信息战略专利制度通过对技术信息传播的过程、速度及传播后果的影响,减少了技术信息传播中的扭曲,提高了传播的速度,指导和提示了新的技术资源的创新活动,减少和避免了同种技术的开发投入,节约了社会的总资源。专利获取中要求的技术公开制度,使得获取垄断权的同时公开技术,增加了技术的外溢效应。日本一位名叫石川的企业家认为:“专利信息=经营信息”。事实上人类很早就认识到知识传播活动是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传播能把知识、智慧和力量融合到一起。通过接触传播媒介有选择地了解或搜集有关信息,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自己在信仰、哲学、政治、经济及科研活动等方面的需求和欲望,并把信息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从而为改善自己的环境和条件服务。人的创造性总是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尤其如此,为了防止重复无谓的研究,使自己的研究成果保持领先的地位,人们总是要查阅大量的先期研究和同类研究的现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信息优势的内涵已从怎样获取技术信息转向怎样利用技术信息。对于最新成果的追求和探索是研究者的一贯追求,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法律特点是受传者查阅专利文献的先决条件,也是更新一层研究的基础。1.节约了查阅文献的费用目前国内外大多数企业为了达到垄断的目的,对新产品、新方法以及产品设计、工艺的每个方面的每个细小环节都采取谋求专利的政策,从而形成专利文献的完整性。许多国家非常重视专利文献的收集和整理,使它成为全面发表发明创造资料的主要出版物。据统计,全世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绝大部分,即约有90~95%是发表在专利文献中,仅有5.77%刊登在其他文献上。现在专利制度已经超过了作为一种鼓励技术发明、创新效率水平的传统的角色,它不仅能为人们提供大量的技术信息、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预测未来的发展方向、企业投资决策依据,还对引导技术革新的方向具有重要的作用。专利文献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小到生活必需品,如拉链、高尔夫球、围裙和假发等;大到航天、核能、激光等高技术,以及有关的制造工艺、设备、资料、方法等等。目前国际上实行的一种国际专利分类体系,简称IPC(InternationalPatentClassification),该分类法把全部技术分为若干个不同的部、118个类别、54000个类目。普遍实行这种统一的专利分类法,大大便利专利情报的检索。专利制度所实行的汇总、定期公开专利文献的制度,为研究者的研究提供了方便之路,省去了诸多的查阅文献之不便。2.提示和指导新的研究专利文献是技术知识的大百科全书,人们称它为“智能宝库”和“发明向导”。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资料介绍,在研究工作中经常查阅专利文献能够缩短工作时间60%,节省研究费用40%。科学技术发展到今日,在一项科研成功的因素中,90%来自于已有技术,而真正创造性劳动仅占10%,此外,工业发达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中有60%~80%是靠科学科技成果取得的。将上述这几个数据联络起来考虑、对比分析,就不难得出这样一条结论:当代社会,1个科研项目的成功,1个国家经济的增长,1个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靠现有技术,靠已有科技成果。在这里,专利统计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将专利统计作为技术活动指标的想法,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存在了。经济学家利用它一方面探求公司规模和投资活动量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研究投资活动的速度及方向问题。一些工业企业也已经将它们自身以及他公司的专利权的数量和内容作为信息收集、评估,并作为战略决策活动的一项投入来进行。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也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从1963年起,美国技术评估预测部(OTAF)就为美国专利申请提供统计信息。不仅如此,该部还使每一项专利的等级或明细等级与美国标准工业分类划定一致,以便于查询和使用。20世纪70年代末,加拿大、法国等国家也专门建立了专利数据基地,以提供有关专利方面的信息。国际上负责专利统计的最主要的公众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每一年公布专利活动的调查结果,内容包含了专利所属国、专利等级和专利所有者的国籍。自1977年起,WIPO与奥地利政府共同建立了国际专利记录中心,除与有关国家提供资料类似的信息外,还提供所谓“专利家庭”的详细资料,即被多个国家授予专利权的同种发明的记录。此外,美、英还有一些私人性质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专利数据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1个以国际可比专利数据为基础的完整的趋势分析,可能对解决本地区与国外之间是否存在技术差距提供依据;专利数据也有助于发现创新机构的热点所在,什么地区是引导某一科技发展的领头人等。1984年,Meyer-krahmer报道了创新产出衡量的最新结果,通过从原联邦德国的大型创新支持方案中获得的数据,发现专利申请及批准数与受支持公司的创新强度是高度相关的,专利是3个与创新强度正相关的产出指标之一。专利文献中特别是经过严格审查后具有“三性”的发明专利,是源于现有技术而又高于现有技术的成果,它深刻反映了科学技术从无到有,由低级到高级,从实践上升为理论,又回到实践中的发展规律,并可清晰直观地预示出科技动向及发展趋势。专利的公开要能使本行业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为前提,这就为同行业者的科研指导和新思想的产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很显然,现实科学研究中,参考专利技术的研究者要比参考非专利技术者多的多。3.避免了重复研究专利文献的公开,使得已经成功的技术创新成果公诸于众,不必要再去浪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再研究一次,这是科技成果不必须重复研究而能够多次使用的基本特征决定的。更为重要的是,专利制度将专利垄断权授予某一主体后,就排除了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其别人获得这一垄断权,亦就是说,一项科技成果只能由一国内的惟一1个主体获得专利权,一旦授权,则正在开发或将要开发同一科技成果的其别人的劳动、财力支出将得不到回报,无论他支出多少,若他想要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并通过生产实现开发成本的回报,还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即从其手中购买专利的使用权。二、产业国际竞争中的专利策略专利保护在产业国际竞争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具体采用何种保护策略,则需视具体企业的规模、实力以及市场和对手的情况而定,很难找到一种整齐划一的模式。在产业国际竞争中,正确的专利策略能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怎样运用好自己拥有的专利,保护本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占领市场,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可称为专利进攻战略;另一类是怎样对待别人的专利,防范其他企业对自己的封锁与限制,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这亦可称为专利防御策略。这两者之间不是完全割裂的,实践中往往是攻中有防,防中有攻。1.及时申请专利为了占领市场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每个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技术力量、科研生产条件、市场情况以及国内外对手的实力,确立自己的基本技术(或主导技术),并全力组织攻关,一旦研制成功,就应及时申请专利,并千方百计取得专利权,以获得在该技术领域中的垄断优势。基本技术要及时申请专利,与之配套的外围技术也应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才能形成1个严密的专利网,有效地保护基本技术和相关的外围技术。例如,美国的菲利普石油公司不仅拥有PPS树脂的基本专利,并且还拥有300多项有关PPS树脂的制造、应用、加工等外围技术专利。当基本专利到期后,这些外围技术在美国仍然有效,这对外国企业而言犹如设立了一道不可攻破的防线,给菲利普公司带来了更大、更长时间的效益。要实施的技术应申报专利,一时暂不能实施的技术也应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选择申请国。即通过调查研究,弄清企业在国外活动的情况,各国专利制度以及各国的政治、经济和市场的现状,再决定向哪个国家申请专利。一般规律是,对于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重大发明,应向较多的国家申请专利。对于仅有某些方面应用前景的局部发明,只在有相应市场的国家申请专利就能够了。2.主动实施专利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是前所未有的,或是在技术性能上显著优于同类产品,或是在成本上低、方法上巧的发明。开发者应主动实施自身的发明专利,直接用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来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北大方正集团在实施汉字照排专利技术的过程中,探索出1个新的模式,即实行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一条龙的发展模式。龙头是北大方正技术研究院,主要由科研人员组成,任务是决定新技术发展方向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龙身是电子出版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北大方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测试工作,不断根据市场必须推出新的产品;龙尾是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及下设的33个分公司和300多家分销商,构成国内首屈一指的销售服务网,任务是从事商品的销售、人员的培训和售后服务。3.专利的转让与出售进行专利的转让或出售,开展专利许可证资质贸易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据统计,1973年美国专利技术转让收入为32亿美元,到1986年增至65亿美元,1985年美国输出了近3万件技术,其中80%是高技术。2006年以来,美国的高通公司,80%以上的收入来自专利转让;TI公司每一年向韩国三星转让专利的收入就有10多亿美金;IBM公司每一年的专利转让更是占到了收入的25%以上。在美国强大的专利贸易攻势面前,日本政府和企业也毫不示弱,并作出了迅速的反应。1989年日本明确了成立技术贸易市场的构想,从而有效地刺激了企业对外的专利许可证资质贸易。例如,日立制作所靠签订专利许可证资质合同每一年收取的专利转让费高达70亿日元。在2006年全球专利转让收入排行榜上,日本武田制药公司位居12位,其每一年专利转让收入就高达600亿日元。这种专利转让技术与出售策略,大多为一些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所用,但也有一些小微企业出售自己的专利,以求获得经济利益。4.专利的交叉许可这是企业之间为了避免专利侵权而采用的一种策略,即容许对手使用自己的专利以换取企业使用对方的专利,双方不必互相付费,只需找平差价。这样做对双方都有利。这种专利交叉许可策略,多使用于两个专利技术比较接近的企业,而现在已由两个企业的双边“相互许可”发展成多个企业的多边“交叉许可”。例如,美国的汽车工业之因此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原因之一是美国在汽车发动机方面形成了“专利同盟”,专利技术实施多边“交叉许可”,使各企业利益均沾。与此同时,在产业国际竞争中,有不少企业还把本企业的专利权作为筹码,用它来吸引投资、交换技术、开辟原料和销售渠道,有的还用专利权作盾牌,在国外开设公司,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5.恰当的专利防御策略无论是专利进攻还是专利防御,都是为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根本目的出发,专利防御大体有以下三种主要的方式:(1)排除其他企业的专利。一是通过提供情报或提出撤销请求指出对方不具备获得专利权的条件,力求排除别人获得专利权。二是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假如企业被别人指控侵犯专利权,在调查并取得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可提出无效请求,假如无效请求成功,即可排除别人专利。三是公开文献,不让对手获得专利权。如本企业对某项技术已经开发成功,而自己认为又没有必要独占,但若被对手申请专利,可能造成对自己的潜在威胁。这时,可将该技术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公布于众,以阻挠别人获得专利权。(2)绕过其他企业的专利。假如对方专利权已经确立,无法排除,并且对本企业构成威胁时,能够通过一些方式绕过其他企业的专利。一是绕开其权利范围,当本企业受到专利攻击时,首先要分析本企业的技术与对方专利技术有无抵触关系,是否属于权利保护的范围,假如有事实证明两者无抵触时,能够据理反驳。二是证明自己有先用权,这是一种法定的实施许可,假如本企业的产品或方法有先用权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三是使用替代技术,假如前边两条不能成立,为了绕过其他企业的专利,避免侵权,不少企业使用了与专利无抵触的替代技术。四是停止生产、寻求和解,减少损失。即假如以上三条都不能成立,仅有及时地停止与专利相抵触产品的生产,并及时与其协商,支付其许可费,使企业的损失减少到最小。(3)利用其他企业的专利。利用其他企业的专利主要有以下两方式:一是引进专利技术,并在其基础上消化、吸收、创新,发展自己的技术。美国虽是世界上主要的技术输出国,但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每一年仍要支付4~5亿美元,大量引进技术;德国是世界上最大专利进口国之一,1981年用于引进外国专利技术的费用高达26.6亿马克;韩国1989年支付外国专利技术的费用达9.3亿美元;日本是世界上引进外国专利最为成功的国家,它每一年支出20亿美元向国外购买2000多件技术,其中80%是专利技术。近年来,这一数字不断加大。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06年我国引进外国技术合同额达220.2亿美元,其中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就达147.6亿美元。二是收买专利权,即花较大的价钱把其他企业的专利权买下来,其次再以专利权人的身份与其他企业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收取高额的专利使用费。或者以其收买的专利为武器,起诉侵权企业,获取较高额的专利赔偿费。美国某家技术开发公司,是一家专靠专利诉讼发家的公司,该公司专门从小微企业或发明人手中购买专利权,其次以专利权人的身份与其他企业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收取高额专利使用费;或者对侵犯专利权的企业提出诉讼,迫使其赔偿损失。该公司近些年来先后把2000家企业送上法庭,仅在1年之内就获得几千万美元的专利损失赔偿费。有的大企业为了购买某项专利技术,甚至不惜成本将持有该专利权的企业一并购买。三、企业国际竞争中的专利竞赛策略通过与竞争对手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较量,达到打跨对手的目的。这是一场极为残酷而又看似不公平的竞赛,获胜者只能有1个。但从社会总的角度看,这种方式的确能刺激人们开发并公开新技术的主动性,并且最大程度上减少了重复研究,节约了社会的总资源。专利竞赛理论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有30多年的历史,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尤其是许多量化的研究成果,已在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许多西方企业正遵循着专利竞赛理论中的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争夺持久的竞争优势。尽管我国目前进行专利竞赛的环境尚不成熟,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但我国企业面临国内的竞争、迎接来自国际企业竞争趋势不会变。为此,研究专利竞赛理论的原则和策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1.领先企业的竞赛策略(1)当企业在本行业中处于技术的垄断地位时,必须警惕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说,潜在进入者比行业中的竞争者更有威胁。由于他们往往不遵守原有的竞争规则,并有可能带来根本性的创新,使垄断者原有的技术大幅贬值,而失去竞争优势。JohnLerner对磁盘制造业的实证研究中也观察到了这一现象,新进入的企业常常会进行大量、快速的创新。这就要求垄断者持续创新,并对既使并不马上实施的创新、经济效益没有很大改善的创新也要求申请专利而得到产权,从而提高进入壁垒,阻止潜在进入者的进入行为。(2)既使是面临同行业竞争的行业领先者,通过技术创新提高竞争的技术壁垒和资金壁垒,对于赢得技术竞争优势也同样有效。对于领先者而言,通过削价来阻止竞争并不是最理想的方式,由于这一策略很容易被竞争对手们模仿,引发价格战,而领先者的市场份额较大,削价常会造成较大的利润损失,同时可能侵蚀企业形象。比较而言,技术创新带来的竞争优势可能更为持久,由于企业能够为创新技术、相关技术申请专利,从而获得垄断利润。由于新技术的替代效应可能会损伤领先者的收益,因此,采用可申请专利的创新阻止竞争也有其局限性。缓解这一分歧的1个措施,就是领先者在前期投入较大的研究开发努力,将与竞争者的距离拉大到一定程度,按专利竞赛理论,追随者常常会退出竞争,此时领先者就会有更大的自由度选择其后创新的速度以及引入先进技术的时机。(3)对于在研究开发过程中的领先企业,重要的是让追寻者看到自己始终能确保领先地位,否则追随者会紧跟其后,并随时试图超越。追随者超越的潜在威胁会使领先者加快创新速度,这不仅会引起较高的研究开发成本,还将让企业陷入到更大的市场不明确风险之中。除非确信更早的创新带来的收益足以弥补成本的损失,否则领先者只要始终以能确保领先的速度进行创新即可。怎样具体实施这种最佳速度,有两种工具可供选择。一种是借助市场结构,让竞争者意识到他们面临的是一种自然垄断市场结构,也就是说在这种市场结构下,仅有有限的企业能够生存。一旦竞争者了解到双寡头竞争的利润为负,就必然会主动退出市场。另一种工具是获取完全的信息,即领先者能完全观察到追随者的创新过程和努力,并作出相应的回应。他快我也快,他慢我也慢。在此情况下,追随者也会由于觉得超越无望而退出竞赛。(4)当存在率先行动者的优势时,先占权效应就变得尤为重要。它能够协助企业获取技术领导地位,并进1步把技术差距转化为其他持续的竞争优势,既使技术差距消失时也是如此。这种情形下,企业进入竞赛时机的选择非常重要。因此,企业在选择进入时机时不能单纯考虑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而应充分考虑到对手的抢先进入威胁。若被竞敌抢先,自己不仅无法获得任何利润,还会导致已投入的研究开发的成本损失。当所有竞争中都这样考虑时,谁能抢先进入就决定于谁能最先从负利润(假设R&D前期利润为负)转变为零利润。因此在这个阶段,企业应聚集财务、营销等各种力量争取率先实现零利润。此后,竞争将减弱并且企业开始从此项创新中获取正利润,状况也就会大大改善。2.追随者的竞赛策略(1)对于行业中的落后者,技术创新可能是成为进攻领先者的有力工具之一。实践证明,采用模仿战略的正面进攻往往收效不大,由于领先者会以一切可能的手段进行有力的报复。挑战者最好弄清领先者的弱点,其次利用自己在某一领域中强大的技术优势,来抵消领先者的持久实力。由于许多领先者规模庞大,对于外在的环境转变反应较迟钝,研究开发的组织实施和资源分配较为缓慢,因此跟随者能够在技术竞争中改变双方的竞争地位。通过技术创新尤其是根本性创新,扭转双方的实力。(2)对于在研究开发中的追随企业,首先应判断领先者确保其领先地位的承诺是否可行。倘若发现领先者已占取了先动优势或是其对自己的战略行动反映敏感,则标明很难有机会超越领先者,这就是ε先占权(微弱领先)模型所描述的情形。那么,此时追随者最优的选择就是退出竞赛,但这种决策通常会遇到来自技术创新方面的已有投资和企业家心理方面的退出壁垒。当然,还有一种选择是改变研究方向,一方面能够局部挽回已投入的成本,另一方面避免了与领先者的直接竞争,属于一种以攻为守的战略决策,此时领先者的领先地位可能会转化为其转向掉头的障碍,而追随者可能占到在另1个回合较量的先机。经营范围广、相关技术多的追随企业常会运用这种策略。因此,一旦追随者发现领先者确保领先地位的承诺不可信,他就会采取措施实现超越。要么是通过加大R&D投入或采用风险路径以期抢先取得中间发明,实现经验变量的跳跃,从而把竞争对手挤出竞赛;要么是尽量长时间的隐蔽自己的研究开发过程,而搜索领先者的决策信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完成超越,即使对方采用同样的隐蔽策略,则信息的滞后仍使超越成为可能。

企业的注册商标在公司名下和法人名下有什么区别

企业注册商标与法人注册商标在商标法中是一回事,不过问题的重点在于法人的注册商标指的应该是自然人,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在企业名下和自然人名下有什么区别。其实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商标权拥有者不同,公司商标并不属于某个个人,是属于全体股东的,假如公司仅有1个股东即法人,也只能说法人具有商标权的处置权。而自然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权是归属于个人所有,与别人并没有关系。

商标法第四条解析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主体和商品商标、服务注册商标的规定,以及服务商标适用法律的规定。

在本条中有一项重要的、新的规定,就是对什么人能够作为申请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申请人做出了与以往商标法有所不同的规定。商标法在第二次修改前所规定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申请人的只限于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原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此一列举式的规定显得繁琐而难以周全,并且将中国公民个人排除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之外。假如与外国人能够申请注册而中国人不能申请注册这一事实相联络,则有失公平。因此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的规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够申请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这一规定更有利于适应广泛的使用商标的必须,也消除了中国人与外国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方面不公平的现象。中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都能够依法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所谓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谓法人,是指依法产生的团体人;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一些组织。

对于商品商标,所使用的范围包含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假如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应当使自己已在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成为申请注册商标,仅有申请注册商标才能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作为其他组织,都应当依据法定注册商标条件和申请注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用于区别服务提供者而使用的商标,是将同一种服务项目不同的提供者或者服务质量加以区别的标志。假如要取得服务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同样应当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使自己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服务商标成为申请注册商标。服务商标一般使用于银行、保险、广告旅游、电信、运输、学校、医院等服务领域,具体范围还由有关的主管部门界定。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最大区别在于使用对象不同,但它们之间又有共同的性质,都属于商事活动的必须,有许多共同的法律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从理论上也将服务作为一种商品,或者提供商品也包含着提供服务。当然在现代经济中,能够做出若干具体区分。而在商标法中尽管做出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区分,但它们能够有共同的规则。因此在商标法中规定,本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也就是从法律上表明,在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商标法中使用商标一词时,是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都包含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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