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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发明专利怎么申请:怎样在欧盟申请发明专利,欧洲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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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发明专利怎么申请:怎样在欧盟申请发明专利,欧洲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规定

欧洲发明专利怎么申请:怎样在欧盟申请发明专利

欧洲发明专利怎么申请:怎样在欧盟申请发明专利?

申请人能够使用英语、法语和德语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PatentOffiCE,EPO)提出申请。EPO会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当申请人接到检索报告(从2005年开始欧洲专利局推出“加强的欧洲检索”-即在申请日后6个月后与检索报告一起出具一份关于专利性的简短书面意见)时,通常必须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核准的可能。

EPO于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会公开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EPO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出实审请求的同时,需从EPO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实审费和指定费。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会收到EPO的审查意见。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核准通知。申请人同意进入领证阶段时,需付领证费并递交专利申请范围的其它两种语言的译文。同时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EPO该专利要在什么国家生效。明确生效国后,必须将此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成员国要求在核准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即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年各生效国都需缴纳年费。

申请欧盟专利时,只要交纳7个国家的指定费,就能够将专利申请指定到所有欧盟国家,可是假如想在各个国家得到保护,还必须在各个国家办理证书手续,重要的是还必须翻译为各个国家接受的语言,例如在德国必须用德语。

申请欧盟专利的费用是非常昂贵的,基本的申请费加检索费是1170欧元,实质审查费是1490欧元,加上7个国家的指定费560欧元,那么申请1个欧洲专利必须支出的官费就将近3000欧元,而国外专利律师的代理费还没有计算,再加上国内代理费,大约必须5-6万元人民币。

适用于所有指定缔约国内的欧盟专利异议程序是无效欧盟专利的唯一机会,假如丧失该机会,必须在不同的缔约国内提起单独的国内无效诉讼。

欧盟专利在授权后9个月内能够提起异议,官费635欧元。德国专利在授权后3个月内能够提起异议,官费200欧元。

专利的无效费用是相当高昂的,在德国无效1个专利的官费在2万欧元。而实用新型没有异议程序,其无效费用较低,仅必须300欧元。

综上所述,在相应的时间内提起专利异议的费用较低。通过这样加大成本的方式,使专利无效的提起相对困难,也保障了专利质量。

欧洲法律对商标使用的规定

《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4条规定:商标保护产生于注册商标,也能够通过使用获得作为商标的“第二含义”。有学者将德国的模式解读为“申请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的双轨制,但实际上通过对原文的解读,小编认为将申请注册与使用并列的观点可能存在偏差。双轨制的存在给人一种感觉,好像当事人能够通过两种途径获得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但实际上按照法律的规定,1个商标假如具有固有显著性特征就能够通过申请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仅有在不具有固有显著性时,才必须证明该商标具有“第二含义”,即通过具有“第二含义”而获得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使用的直接影响是获得显著性的产生,而并不是商标专用权的产生。《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还在第26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规定本国范围内将商标真正使用于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除非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2)经所有人同意的对该商标的使用,应视为构成所有人的使用。(3)以与注册商标不同的形式使用,也应被视为对该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只要该不同的因素不改变该商标的显著性。假如该商标也在其使用的形式上获准申请注册,则也应适用第1句的规定。(4)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其包装或包裹上,并只用于出口目的,也应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商标使用的规定出现在商标权利的灭失部分(L714-5),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商标的,其所有人丧失商标权利。相同的情况还出现在《意大利商标法》的第2章,该章专门对商标的使用加以规定,但逐条查看该章7个条文,发现这些条文并未对什么叫商标的使用加以界定,相反主要对商标的违法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的情形加以规定。例如在第11条中规定,在市场中,对商标的使用假如可能造成与已知的用于区别别人的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生混淆,属于商标的违法使用。又例如,在第12条中规定销售商不得移除商品上的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商标。《欧共体商标条例》在综合各国的情况之下,在第15条中也作出了与上述国家相似的立法:首先,规定了5年不使用商标将会丧失商标专用权,除非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其次,规定了3种视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在不改变商标显著性的前提下,以与申请注册时不同的组成形式使用商标;在共同体区域内,仅为了出口商品的目的,把共同体商标贴附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将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使用视为所有人的使用。假如存在上述3种使用,则不能适用5年不使用商标就丧失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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