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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能够在标语上加上商标吗,您能够在欧洲将内马尔一词申请注册为商标吗(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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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能够在标语上加上商标吗

公司通常会寻求保护的标语或口号有两种类型,即与广告活动或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相关的标语,以及旨在引起人们对他们的娱乐或驱使人们购买商品的标语或口号。大多数公司在明确获得保护是否是一项良好的商业决策时,会权衡获得保护的潜在成本与必须保护的商标的强度。当公司寻求保护标语时,我们经常遇到的1个问题是标语是否甚至能够被保护。通常,该问题的简短答案是毫无疑问的。从历史上看,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法院一直不愿将商标保护范围扩大到标语和标语,从而导致公司根本不愿寻求保护。可是,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标语的保护变得越来越普遍,由于现在能够明确的是,标语或口号提供的保护水平与其他商标的保护水平相同。早在1970年,法院就决定将口号作为商标与非口号商标进行同样的审查。参见RouxLaboratories,Inc.诉ClairolInc.,427F.2d823(CCPA1970)。从那时起,法院和行政机构一直关注Roux实验室使用与非口号相同的审查来评估口号和标语标记的决策。例如,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在1986年确认申请注册了“AMERICA'SBESTCHEW”口号,由于它具有次要含义。参见TaylorBros.Inc.诉PinkertonTobaccoCo.,231USPQ(BNA)412(TTAB1986)。要成为受保护的标语,标语或口号必须具有固有的独特性或创造性,或者必须具有足够的次要含义,才能立即想到产品或服务。次要含义通常不是公司明确标语可保护的首选。可是,描述性标语要求具有次要含义的证据才能被保护。次要含义是指商标与消费者之间的区别,以使商标与来源相关联。建立这种区分可能必须支出时间,并且能够通过连续5年在商业中使用或大量销售和广告来证明。因此,除非标语用于大量的广告活动,否则建立次要含义可能是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漫长而艰苦的斗争。假如标语被认为具有天生的独特性或创造性,那么它将受到保护。更具特色或更具创造性的商标可得到更好的保护。USPTO对标语和口号的固有独特性进行审查时,应与非标语商标进行同样的审查。固有的独特或创造性的标语通常由虚构的单词,在使用中令人惊讶或出乎意料的单词,或巧妙地暗示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单词组成。固有的独特标语包含可口可乐的“It'stheRealThing”,麦当劳的“I'mLovin'It”和耐克的“JustDoIt”。固有独特性的门槛不是很高。例如,“您的金融服务就是我们的业务”是根据保险计划服务固有的独特性申请注册的,而“从缅因州的酷风到佛罗里达群岛”的运输服务也是如此。尽管固有??的独特性不是特别高的阈值,可是仅信息标语是不可保护的。USPTO拒绝将“ThinkGreen”或“美国骄傲制造”等标语仅作为参考。通常,标语和“传统”商标受相同规则约束。因此,只要标语或口号在本质上与众不同或具有次要含义,标语就能够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假如标语与广告活动紧密相关或经常用于商品或服务,则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是1个很好的商业决策。

您能够在欧洲将内马尔一词申请注册为商标吗

假如某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与举世闻名的足球运动员的名字相同,该删除的依据是什么?在评估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出于恶意行为时应考虑什么因素?欧洲联盟法院在其新的判决中回答了这些问题,我们将对其进行简要总结。1)事实2012年,卡洛斯·莫雷拉(CarlosMoreira)提出了将“NEYMAR”一词申请注册为欧盟商标的申请。2013年初,“NEYMAR”在服装,鞋类和头饰方面已申请注册为欧盟商标。2016年,著名的足球明星NeymarDaSilvaSantosJunior先生(“Neymar”)要求宣布NEYMAR商标无效。内马尔声称,申请人莫雷拉先生在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时是出于恶意。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EUIPO)支持内马尔先生的申请,该申请明确莫雷拉先生自从a)当他提交申请时,他知道内马尔是一位冉冉升起的足球明星,b)他唯一的动机是利用内马尔的名声并从中受益。2)莫雷拉先生的论点Moreira先生已向CJEU提出索赔,目的是宣布NEYMAR商标的有效性。他声称,EUIPO错误地评估了他的申请,他知道内马尔是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而申请注册的动机是为了使内马尔享有盛名。尽管莫雷拉先生标明他了解足球世界,并且知道内马尔先生的存在,但他声称内马尔先生在2012年尚未在欧洲出名。因此,他不清楚内马尔先生是后起之秀。在申请时。莫雷拉先生进1步声称,他之因此选择“内马尔”一词是由于它的语音,他的选择仅仅是巧合,而不是有意识地渴望使用1个知名足球运动员的名字。他认为他没有恶意,由于内马尔先生从不反对申请注册,并且“内马尔”作品既不受商标保护也没有被使用。3)内马尔先生在欧洲和莫雷拉先生是否广为人知?在EUIPO以前的最初程序中,内马尔先生提交了证据,证明他作为巴西足球运动员以内马尔的名字享誉国际,他被公认是很有前途的足球运动员,2012年他已在欧洲广为人知。除此之外,在莫雷拉先生申请NEYMAR注册商标的那天,他还提出了商标IKERCASILLAS注册商标的申请。欧洲法院考虑到上述事实并同意欧盟知识产权局的主张,明确申请时,内马尔先生实际上已在欧洲广为人知,莫雷拉先生对足球世界的了解不多,因此莫雷拉先生不太可能没有意识到内马尔先生是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其才能得到认可。4)莫雷拉先生是否想利用内马尔的名声?首先,欧洲法院拒绝了莫雷拉先生的论点,即选择“NEYMAR”标志作为商标只是1个巧合。欧洲法院已经考虑到该商标仅包含1个单词元素这一事实,该单词元素与内马尔先生在足球界获得国际声誉的名称相同。这与莫雷拉先生对足球世界了解甚少的事实相分歧,这与巧合的“理论”相分歧。其次,欧洲法院证实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推论,即莫雷拉先生的申请背后的商业逻辑的真正目的是“乘搭”内马尔的名誉并利用该名誉。莫雷拉先生的意图是与内马尔的名字建立联络,以便从其吸引力中受益。莫雷拉先生无法提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论据来反驳EUIPO的裁决。5)结论库里亚法官在其判决中提供了更多的说明,即在决定申请人申请特定标志申请注册时是否以恶意行为时必须考虑什么因素。鉴于诚信的概念没有法律定义,因此从欧洲法院获得一些线索总是好的。除此之外,在决定争议中的法律策略时,对每个人而言,重要的一课是切合实际。我认为,莫雷拉先生声称他不清楚内马尔是公认的足球运动员是1个很大的战术错误。在显然他要求与“NEYMAR”注册商标的同一天要求申请注册“IKERCASILLAS”商标的情况下,他不应该这样做。另1个错误是,莫雷拉先生提出了“巧合理论”,而没有给出任何可能的解释,“内马尔”的含义以及他为何使用它。综上所述,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谨慎行事,切勿踩踏举世闻名的足球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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