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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成长分析,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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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成长分析,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

美国商标成长分析

1.总体分析不论是占据的席位还是创造的商标价值总额,美国的国际商标在“全球商标100强”排行榜中都占据了绝对垄断的地位,在全球一直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纵观8年的排行榜,美国的国际商标的发展是稳中有变。从占据“全球商标100强”排行榜的席位来看,尽管美国的国际商标始终占据了半数以上的席位,但随着全球国际商标的快速成长,美国国际商标在“全球商标100强”排行榜中的席位在逐渐减少,如图5-15所示。此外,在这8年期间,美国国际商标价值总额增长比较缓慢,由2001年的7397.4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7670.44亿美元,只增长了3.69%。2.美国国际商标价值发展转变分析美国国际商标创造的商标价值总额在2002年下降比较明显,2003年跌至最少,随后发展稳中有升,2006年后出现快速上升的势头,2008年52个国际商标的商标价值高达7670.44亿美元,占“全球商标100强”商标价值总额的63.19%。然而,美国国际商标价值对“全球商标100强”商标价值总额的贡献率却呈现下降趋势,由2001年的74.85%下降到2008年的63.19%。之因此出现这种发展趋势,是由于美国国际商标价值总额的增长速度已经远远低于“全球商标100强”商标价值总额的增长速度,如图5-16所示。从2003年开始,二者的发展速度开始拉开距离,2004年美国国际商标价值增长0.11%,而“全球商标100强”商标价值总额增长2.21%,后者的增长速度是前者的20倍;2005年差距继续增大,后者的增长速度是前者的23倍多。由上述分析可知,入围“全球商标100强”的美国国际商标发展比较稳定,其商标价值增长速度低于来自别的国家的商标价值的增长速度,此外美国国际商标占据的席位也呈现下降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在“全球商标100强”排行榜中的霸主地位在慢慢削弱,其他国家的国际商标发展比较迅猛。3.美国强势国际商标分析2001—2008年期间,美国在“全球商标100强”前10强中分别占据了9席、8席、8席、8席、8席、7席、7席和8席的强势地位,并且在这8年期间,排行榜前4强的席位一直被可口可乐、微软、IBM和GE占据,这4家国际商标的价值对前10强商标价值总额的贡献率超过一半。这充分表明美国强势国际商标在全球占据的霸主地位在短期内是其他国家不能超越的。

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

从理论上说,任何商标都具有显著性,都具有“指示或者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否则就不成其为商标,因而任何商标都存在淡化的可能性。但立法之因此要框定在驰名商标范围内,是由于驰名商标承载的商誉在现代社会被不当利用的可能性更大,其显著性被淡化所遭受的损失也更大,因而有必要额外保护。而普通商标凭借混淆理论的适用已经能够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增加额外保护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美国此后的司法实践也表明,尽管淡化保护的对象是1个问题:例如纽约州坚持认为淡化法保护的对象是应该兼具显著性和驰名,而大多数法庭依据FTDA的文本认为显著性只是商标是否驰名的1个考虑因素,但这不过是保护客体的范围大小问题。真正的难题在于淡化是采取实际损害标准还是损害的可能性标准,以及在这一标准确立后,法官在判定过程中应考虑的因素。FTDA中所谓的“导致商标权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的淡化”的文本是引发这一问题的根源,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巡回法庭在淡化的可能性标准还是实际损害标准上尖锐对立。即使在2003年美国最高法庭在Mosley案中明确了实际淡化标准之后,作为行政当局的TTAB仍然坚持申请注册审查过程应采用淡化的可能性标准的立场,这使得这一问题急需澄清,并直接导致美国国会2006年TDRA的出台。TDRA明确了淡化的可能性标准,并且明确淡化存在丑化(tarnishment)和弱化(blurring)两种类型。其中弱化被定义为“‘弱化’是指由于1个标志或者商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相似而引起的可能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受损的联想”,丑化被定义为“‘丑化’是指由于1个标志或者商业名称与一驰名商标的相似而引起的损害该驰名商标的声誉的联想”。这一定义突出了淡化必须商标之间的相似性、产生联想以及这种联想导致某种损害这3个条件。按照这种定义,辅以淡化的可能性标准,淡化损害的必要条件似乎是联想的可能。在此以前,美国的法庭在长期的摸索中试图对构成淡化的可能性的判定给出参考。但从LEXIS案件的六因素法,到Nabisco案的十因素法,到TORO案中的两因素法,法庭与TTAB仅仅在商标的相似性以及头脑中的联想这两个因素上达成共识,且这种共识针对的仅仅是弱化这一类型,而没有涉及丑化。即便在TDRA中,也只就弱化这一种类型给出了6个参考条件,而对丑化没有任何指引。个中原因,或许是由于丑化的司法实践经验不足,在联邦立法中成文还需假以时日;或许是由于司法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于丑化并不必须太多指引。不过,考察美国TDRA实施以后的一些关于丑化的案例,会发现商标丑化的认定并不像想象中那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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