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旅游局擅自使用我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是否侵害了我的著作权,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

  
很多企业对旅游局擅自使用我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是否侵害了我的著作权,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旅游局擅自使用我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是否侵害了我的著作权,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希望大家能对旅游局擅自使用我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是否侵害了我的著作权,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旅游局擅自使用我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是否侵害了我的著作权,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旅游局擅自使用我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是否侵害了我的著作权,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

旅游局擅自使用我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是否侵害了我的著作权

市邮政局准备出版一套反映我市风光的明信片,委托市摄影协会向会员征集反映我市新形象的摄影稿件。作为会员,我经过反复构思、精心策划,利用工地脚手架取景,拍摄了一幅展示我市风光及主城区新建筑风貌的照片。该照片捕捉住云彩及风力的瞬间转变,展示了我市清亮秀美的自然风光,主城区标志性新建筑位于黄金分割线上,与此外几幢极具特色的高大建筑一起,点缀在绿茵环抱的护城河边,倒影在如镜的水面上。我将此幅作品作为应征稿件提交给市摄影协会,该作品至今尚未公开发表。不久,市旅游局通过市摄影协会将我的这幅作品以彩页形式印制为广告,随着我市日报一起向社会发送。该广告使用了我拍摄的这张照片,但未指明该照片摄影者的姓名和照片的名称。我认为,市旅游局未经我本人许可,擅自以不署名和改变名称的方式使用我尚未公开发表的摄影作品,令我十分气愤。可是,我不清楚我是否对已提交给市摄影协会的摄影稿件还拥有著作权?市旅游局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我只想要求市旅游局署上我的名字,给予一定的使用报酬,并不想要求停止使用我的作品作为旅游广告,我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摄影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据本法享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据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4条:“著作权纠纷能够调解,也能够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能够毫无疑问,你的著作权受到了市旅游局的侵害,你能够通过法庭调解的方式达到你的要求。下面进行具体分析:(一)市旅游局使用你的摄影作品制作宣传画侵害了你的著作权。第一,你对已提交给市摄影协会的摄影稿件还拥有著作权。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械,在感光资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摄影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并非所有的照片都能成为摄影作品,仅有达到一定创作高度、具有独创性的照片,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的照片由你精心构思、恰当取景,通过对云彩的瞬间转变和建筑物的水中倒影等艺术效果的捕捉,生动地反映了风景如画的城市风光。该照片凝聚了你的创作智慧,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已经不是自然风景与城市建筑的简单再现,应该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你作为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尽管这幅摄影作品至今尚未发表,但这并不影响你享有著作权。并且,该作品是为邮政局征稿而作,你将摄影稿件提交给市摄影协会之后,仍然拥有著作权,市摄影协会无权许可市旅游局使用,因此市旅游局未经你同意就使用你摄影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第二,市旅游局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你尚未发表的摄影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为了有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别人作品的情形,即使用别人的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根据上述法律第(七)项的规定,假如旅游局为执行公务使用你的作品则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但必须有以下4个前提条件:一是旅游局为了执行公务活动的必须;二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三是你的作品已经发表;四是使用时应标明作品名称以及你的名字。这4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中的市旅游局负有旅游宣传的职责,广告发售也在合理范围之内,符合前两个条件,可是,被使用的照片只是作为你的应征稿件提交给市摄影协会,尚未公开发表。市旅游局也未标明照片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符合后两个条件。因此市旅游局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别人作品的情形,仍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向你承担侵权责任。(二)你能够与市旅游局通过法庭调解解决纠纷。一般说来,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的结果通常是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是,这并不是你的愿望,你也并没有想因此而发财,或者希望市旅游局承担怎样严重的法律责任。你只要求市旅游局在标明你的姓名、作品名称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你的作品,并给予一定的使用报酬即可。你能够向市旅游局表达这一较低要求的愿望,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解决协议。当然,假如你认为自己人微言轻,某旅游局领导官僚作风严重,可能不会重视你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你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接受其进行的调解,由法庭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当你与旅游局达成一致后,法庭会制作调解书,经你与市旅游局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即使旅游局再反悔,也不能再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并且由于该协议属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人民法院没有依法进行裁判,因此,旅游局反悔后同样不能提起上诉;由于其具有强制执行力,你也不必担心旅游局不执行该协议,到时你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之,你完全能够相信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1.调解结案是民事诉讼中1个非常有社会意义的结案方式。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采用调解结案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点。这种方式能够避免诉讼双方形成剑拔弩张的对立关系,不至于产生人际关系紧张的不良社会后果,有利于诉讼结果的顺当执行和双方要求的满足,最终达到互利共赢、和气生财、皆大欢喜的良好结果。2.现实生活中,法院都十分重视调解成功率的高低,尽管法学家对此褒贬不一,但这却是我国的实情。对你而言,既然是占理的一方,又主动要求进行调解,不妨将要求提得高一些,这样法院会对旅游局施以更大的压力。

旅游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

201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首访俄罗斯,出席了中俄旅游年活动开幕式中俄领导人都盛赞中国丰富的旅游资源,其中最值得骄傲的是获得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景区景点多达40多个。粗略分类排名如下:(1)古代建筑、园林:①长城,②故宫,③颐和园,④天坛,⑤承德避暑山庄,⑥曲阜孔庙、孔林、孔府,⑦武当山古建筑群,⑧苏州古典园林,⑨拉萨布达拉宫和大昭寺,⑩青城山和都江堰;(2)文明遗址、陵墓:①周口店“北京人遗址”②秦始皇陵及兵马俑,③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④明清皇家陵寝(3)古城区、古村落:①丽江古城,②平遥古城,③澳门历史城区,④皖南古村落——西递、洪林;(4)石窑、石刻:①莫高窟,②大足石刻,③龙门石窟,④云冈石窟:(5)自然遗产:①九寨沟,②黄龙,③武陵源,④三江并流,⑤丹霞山地貌;(6)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①泰山,②黄山,③峨眉山和乐山大佛,④武夷山;(7)文化景观遗产:如庐山。有些尽管没有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名录,可是仍十分有名,如江苏乌镇、山东周村、江西婺源、河南嵩山少林寺,凡此种种,不胜枚举。最近十多年各地市在深挖旅游资源方面,可谓绞尽脑汁,挖空心思。最多的是名人、名山、古墓、故里之争,如曹操墓、李白故里、木兰山、诸葛亮故里:名称使用权之争,如夜郎国、孔府酒、诸葛酿酒、红楼梦酒、水浒酒,就连武大郎、潘金莲、西门庆都争抢得十分激烈,更有甚者,如黑龙江的某县将日本垦殖团的驻地都立碑纪念,开发旅游资源,可见各地争夺旅游资源已到了无所无需其极的地步。除此以外,各地还新开发了不少旅游景区景点,如广东房地产商人不惜工本复制西欧的历史名镇,广州白云区新开的白云湖、海珠区新开的海珠湖、花都区新开的花都湖一方面美化了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又新增了旅游景区。各种新型的旅游形态,如商业旅游、科技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农家乐旅游、城市建筑新地标(互相攀比竞高)、新中轴线、新城市中心点可谓花样迭出。这些纷纭乱象,亟待规范。首先要从概念上进行厘清,思想认识上加以提升,制度法律上进行规范,从而构建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经济。什么叫旅游商标?什么叫旅游地理标志商标?商标,一般指人们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分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一种标志。旅游商标是旅游景区景点用于标示或区别各自生产的产品品种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旅游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明特指的地域、特别的产品和服务,而这个地域的景区景点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具有特殊的品质和商誉。显然,旅游商标不同于旅游地理标志商标。凡景区景点产品只要依法申请了商标,并获批准授权的都有旅游商标,可是并不是所有的旅游商标都是旅游地理标志商标。旅游地理标志商标具有特别的法律特征和意义:(1)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承的著名景区景点和历史文化名城景观,即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历史性、文化性特征。(2)地理标志商标要求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来源于某地区,即地理标志商标的地域性特征。而冠以该地名称的景区景点、旅游产品或旅游服务,具有独特的地理和人文特点。正是独特性、地域性使该景区景点的产品或服务成为旅游地理标志商标,如苏州园林、承德避暑山庄等。(3)有些景区景点尽管没有冠以当地的地区名称,可是其产品或服务的指示和符号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含义,如法国的埃菲尔铁塔、中国的万里长城、英国的大笨钟。(4)从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内容上看,它不仅仅包含产品,并且还包含某种独特服务模式,或特殊的服务质量,当人们接受某种特殊服务时,自然而然地就想到了某某旅游景区景点,从而这种特殊服务就成了某某城市、某某旅游景区景点的一种标志。如澳门葡京酒店、美国的拉斯维加斯、马来西亚的云顶双子赌城、云南白族的泼水节等。(5)从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主体来看,其与传统地理标志商标的主体有所不同。传统地理标志商标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受政府委托的组织或协会,权利享有者能够是多个主体,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权利享有者,使用者可能是多个企业或自然人。而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主体应该是景区景点的申请者,通常是景区景点的管理者享有。综合上述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特征,我们能够将旅游地理标志商标理解为1个国家、地区或城市中极具历史人文和自然地理特色,依法律申请获得批准的代表该国该地该城的形象特质,是浓缩了的历史文化符号、自然风光、建筑、景区景点、产品或者服务。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