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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注册商标一般需要选择什么类别,论编专利以及重灾区(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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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注册商标一般需要选择什么类别,论编专利以及重灾区(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轮胎注册商标一般需要选择什么类别

轮胎注册商标必须选择什么类别?

轮胎通常用耐磨橡胶资料制成,通常安装在金属轮辋上,能支承车身,缓冲外界冲击,实现与路面的接触并保证车辆的行驶性能。在社会快速发展的今日,拥有汽车的人越来越多了,轮胎的需求量也越来越高,假如想在轮胎市场有一席之地,必不可少的就是一枚商标,那么在轮胎商标要申请注册什么类别?

轮胎注册商标要选择什么类别?

查询国际商标分类表得知,轮胎属于第十二类,具体如下:

第十二类 运输工具、运载工具零部件

【1208】 轮胎及轮胎修理工具

120206 汽车轮胎

120007 充气轮胎的内胎

120031 运载工具用轮胎

120084 自行车车胎

120114 充气轮胎的外胎

120155 轮胎防滑钉

120156 翻新轮胎用胎面

120157 充气轮胎

120288 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

120194 补内胎用粘胶补片

120214 自行车内胎

120234 自行车用无内胎轮胎

120292 轮胎内摩丝状填充物

120321 扫雪机轮胎

C120005 飞机轮胎

论编专利以及重灾区

对于所谓的编专利,在中国专利界已经成为一项司空见惯的业务;这对于业界的高大上人士,多数往往嗤之以鼻,认为这纯是投机倒把的勾当;而笔者作为专利工作者,也有理由在此对该种现象评论。然而,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认为所谓的编专利,其所涉及到的复杂性并不能以善与恶、白与黑来简单区分。

事实上,就目前的国内普遍创造水平而言,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尤其是在大量的传统行业中,所谓的发明创造,好多竟然还停留在形状尺寸的改进上面,或者只是简单特征的等同替换。对于该种现状,工程师提出的技术方案,尽管在名义上属于职务发明,但大量的方案显然毫无创造性,或者只是思维的爬行;一部分仅仅是迫于工作指标,匆匆编排的形式文章;一部分则是简单单纯、直截了当的生产技术措施。对于该种职务发明,实际上并不如一些所谓的杜撰专利富有创造性。

而所谓的编专利、杜撰专利,实际上也是一种很不合理的称呼;专利制度的本身,向来就是鼓励产品未至,专利先行的;若非是科学发现(实验性发明),显然是先有技术构思,方才生产制造,并且基本的技术效果,是能够由技术构思的本身推导而出的,那么,针对这种技术原理没有问题的方案,完全能够先进行专利申请,以防在后续漫长地细节改进过程中,泄露技术内容。如对于苹果、谷歌等巨头公司,具有大量这样的专利申请:仅仅是1个概念性的技术方案,几乎不存在任何细节披露,而这却成了他们叱咤市场的法律利器。

按照这个过程,发明人一旦具有技术构思,就先申请专利,至于生产制造,由于周期较长,成本较大,则留至后期酌情考虑,完全是专利法精神所倡导的一种高明手段,这当然不存在什么编专利的说法。

不仅如此,笔者认为真正的发明创造,对于任何人而言都是新事物,因此,

对于其实物开发和细节改进,于申请人而言必须消耗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

而只要基础方案是具有有益效果的,那么社会和市场对于该专利的成果转化,则是轻而易举的;

对于申请人而言,困难之处多数在于生产制造;

而对于社会而言,物力、财力都不是问题,可贵的则是基础方案,只要基础方案站得住脚,那么,对其实物化、细节化,都是有益于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

因此,笔者认为业界对于所谓的编专利的不屑,实际上是十分片面的;批判的分水岭,应当明确为,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站得住脚,倘若技术原理完全符合科学规律,且具有创造性的,那无论是冥思苦想所得,或是拍大腿信手拈来的,也无论是否已经实物化、产品化,都是专利法精神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而倘若无法从技术方案中合理导出技术结果的,或者技术方案明显是大路货的,那么认为是胡编乱造也未尝不可。

而业界的现状是,对于那些纯技术方案,代理界相关人士对其盲目指责,认为这是利用了制度的漏洞;而专利局在舆论压力下对此有所反应,通过特殊的审查原则对市场进行监管;

当然,这种特殊审查原则究竟怎样,由于没有公示,笔者无法明确;可是从实践经验中能够推知其大致如下:

1、对于由同一申请人提交的批量专利申请,打上标签,即便未视为非正常申请,也大致认为是低质量的不靠谱专利申请,使该申请人的专利在审查过程中从此艰苦卓绝,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真正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2、对于专利申请的总体授权率,作出指导性意见,既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这显然属于宏观调控的表现。当然,这种宏观调控有利于体现中国创造的稳步发展,能够确保体面;然而,专利审查部门是不同于任何其他社会管理部门的,其必须以客观的自然科学规律为基础,无论是基于何种初衷的调控,假如只考虑社会科学,而有违于自然科学,那么审查部门的权威性就将受到显著的影响;至少这种权威性的丢失,对于专利界人士将十分明显。

事实上,对于专利界,本身就是少数人的世界,关注专利局水准的是少数人,作出发明创造的也是少数人,即便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应当为此少数人所定制,使之符合这个少数人群体的特殊性,而不宜将不相干的大多数人都考虑进来;应当考虑,对于专利界外的无辜大众,对于专利增长量等等,都是十分麻木的,或是反应平淡的;而对于业界人士而言,任何审查细节的转变,都可能让人情绪激动,反应强烈。专利审查部门的权威性,实际上只掌握在专利界,而专利界又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因此对于审查制度的调控,无论怎样都需确保实际审查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该种客观公正性只应针对专利方案,而不应针对申请人。

诚然,对于思维活跃的天才或精英团队,由于天赋及思维习惯,即便构思十项技术方案,也极有可能也比庸才作出的一项方案更为精妙,假如按照普遍性的宏观调控原则,岂非要杀死天才?这显然极不科学。这种悲剧假如出现,岂非让人耻笑,那么专利局的权威性、公信力何在?当然,非专利界人士很难发现这种悲剧,那么,专利局情愿抛弃业界同仁,携手圈外人士重新创造1个专利世界?

然而,专利制度的漏洞也是十分明显的,对于业界所谓的编专利现象,当然必须加以约束。

但在此,我们已经能够纠正1个问题,所谓的编专利现象,不能以技术方案是否实物化作为判断基础,而应该客观地判断,其是否真正地胡编乱造;该种判断应不以申请人为参考,不以图纸是否为零件图或示意图为参考,不以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否丰富饱满为参考;而仅仅只能以技术方案本身是否能够导出技术效果,且技术方案本身是否具有创造性为依据。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审查判断,即便稍带审查员的主观思想,也难以造成明显的争议,绝不会出现为了驳回专利申请而刻意检索不相干的对比文件,牵强拼凑,强词夺理的奇怪现象。

倘若能确保上述的判断依据,对于业界而言,显然既能够确保专利局的名节,又能消灭胡编乱造之现象。据我所知,对于所谓的编专利业务中,重灾区主要在于资料领域、医药领域;

就目前的审查制度,由于无需提供权威的实验证据,导致杜撰者能够在说明书中信口雌黄地说,这个成分占比限定在某某范围,能够获得极其突出的效果,实际上申请人提供的实验数据,完全是其随手乱填的,根本不足采信,真正的实验效果可能完全相反;此等专利申请完全能够认为,不能从技术方案本身导出技术效果;

如若能给予授权,则申请人将各组分的占比分别限定在多个范围内,排列组合后分别申请专利,岂不能授权无数项专利,这岂不是放任其胡作非为吗?资料方面的专利申请还算其次,作为任何1个正直的人,对于药物领域的这种不负责任的专利申请,都应抱有深恶痛绝之心;

医药乃用于治病救人,胡编乱造的药方,如公然记载在专利公报上,并予以授权标记,其社会危害性完胜无证行医;

试想,无证行医人士通常还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或许完全能应付寻常小病,而即便存在危害,也只是危害一方;

而对于专利数据库所公告天下的药方,如若有误,则将祸害天下,后患无穷;除了业界人士,谁承想专利局的审查如此不负责任,能给予1个可能致命的药方授予专利权?

对于1个知识分子,假如病急,不幸到专利数据库中找寻本认为权威的高大上药方,结果一碗汤药,一命呜呼,此责任谁可担当?显然,在医药领域,这种不能从技术方案本身导出技术效果的专利申请,决不能给予授权的机会。

同时,也要扼杀一切对于该种未经合理检验的专利申请的鼓励和扶持现象。事实上,对于医药技术,本身就应当经历反复的、大量的、严格的临床试验,才能明确其效果,那么建立一种公证机制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而若受条件限制,导致这种公证机制难以及时完成,那也至少使这种必须经过严格实验检验的专利申请,区别于其它领域的申请,避免其摧毁专利局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避免其祸害社会。较为简便的方法,如,对于该种未经公证的专利申请,即便授权,在给出公证证据以前,始终不予公布。

或者对于该种专利申请,仅给予申请日登记,在未有提供公证证据以前,不予以授权。对此简便方法,实际上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益,或者仅有微小的影响,但对于专利体制,显然具有明显的改善。

综上,笔者及业界同仁真诚期待一种从技术内容本身出发,严肃对待自然科学、客观公正的审查制度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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