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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标的风险,联合商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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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标的风险,联合商标的作用

联合商标的风险

联合商标具有很强的利益关联性,这些利益的相互联络传递了1个信息:假如商标运用得当,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但假如运用不当,合作伙伴的一方或双方就可能会遭受恶果。除此之外,假如联合经营的一方落后于此外一方,那么另一方也会受到影响。联合商标有时还会存在以下的风险。1.光晕效应任何商业合作上的关系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特许经营企业实行联合商标战略,有时会产生光晕效应——知名商标与不知名商标联合时,后者会消失在前者的光晕中。对于不知名商标,假如与大公司联合,尽管能够增加销售收入,可是由于缺乏自己商标的独特性,商标建设将会停滞不前。2.商标退化在某些情况下,联合商标会导致商标所有者失去使用商标的专有权。联合商标把不同商标的符号和商标进行组合,可能会危及双方商标的独特性。由于商标在定义上是和1个业主独占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并指明了同1个贸易来源。当这个标志不再具有“出处标志”的功能,它可能会变成不受注册商标保护的通用名词。这时竞争者就可能会趁机而入,申请取消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据为己用。3.扩张过度在实现联合商标的进程中,联合双方都应当考虑:同自己联合的企业的商业领域是否适合自己,联合后能否让消费者对新的产品或服务做出正面的反应,能否给他们带来一些有价值的利益。然而,许多企业过度神化联合商标的力量,过度扩展商标的使用范围,导致本已成功的商标遭受重创。

联合商标的作用

大家应该知道,当1个注册商标成功之后,尤其是成名之后,往往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有意或无意的出现一些其他近似商标。在中国,幅员辽阔企业众多,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人们的商标法律意识正处于“初级阶段”,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这种现象不可避免。除此之外,由于不同的个人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的直观感觉不同,会出现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要准确判断两个以上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甚为复杂,故相当困难。

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通过法律的保护,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力求创立自己的商标品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确保自己的利益,企业往往都制订一些适合自己的实际特点的商标战略。例如,在现有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基础上,进行保护防御性注册商标,是其中较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些战略性申请注册商标通常有“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

尽管,对于这些情况,能够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异议、争议、撤消申请注册不当或者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等法律手段来解决保护。可是这种保护总是被动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且对企业而言,必须付出长期而巨大的精力,尤其是异议、争议、撤消申请注册不当之类的案件,所需时间起码长达2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影响极大。

因此,联合商标的申请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申请注册的每1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别人申请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隙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必须,能够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

尽管联合商标在中国《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已含有联合商标的意思,并在客观和实质上已被应用而存在。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相关群体,它们只能属于1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1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联合商标中未被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该商标的规定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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