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揭秘:为何申请注册商标不能100%申请注册成功,揭示商标的起源(怎么申请商标)

  
很多企业对揭秘:为何申请注册商标不能100%申请注册成功,揭示商标的起源(怎么申请商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揭秘:为何申请注册商标不能100%申请注册成功,揭示商标的起源(怎么申请商标),希望大家能对揭秘:为何申请注册商标不能100%申请注册成功,揭示商标的起源(怎么申请商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揭秘:为何申请注册商标不能100%申请注册成功,揭示商标的起源(怎么申请商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揭秘:为何申请注册商标不能100%申请注册成功,揭示商标的起源(怎么申请商标)

揭秘:为何申请注册商标不能100%申请注册成功

人们商标意识开始增强,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也有一定的了解,可是部分人群在申请商标的情况下存在错误的认知,例如:商标受理通知书就等于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您应该清楚的是“申请注册商标是不能100%申请注册成功的”。为何申请注册商标不能100%申请注册成功?首先我们先来解释人们第1个错误的认知:“商标受理通知书就等于商标核准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国家商标局给予申请人的申请凭证,它仅仅标明申请人提交申请的资料合乎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料要求,但商标是否合乎申请注册的要求,这是在受理完后商标局才要审查的内容,这个审查一般是在受理后10个月左右进行。在审查中该商标如与别人在先权利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或违反商标法的禁注禁用条款,商标局会下发驳回通知。因此,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就算申请人现在要申请“可口可乐”饮料,如提交的申请资料合乎申请资料的要求且有缴申请费,商标局仍然会对其受理并发受理通知书,接下来申请人也能够在国家局的官方网站上查到该申请信息,但该商标最终会被驳回。有的申请人就会问,除了以上“可口可乐”这种情况外,其它普通商标在被国家商标局受理后是什么原因导致申请注册失败(驳回)呢?在这里,笔者主要通过以下3个方面,谈谈为何有的商标在受理后还会申请注册失败?为何任何商标在申请前,都不能保证100%申请注册成功。

一、商标查询盲区的不可抗拒;

大家都晓得商标在申请前要办理查询,但无论是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查询,还是自行上国家商标局官方查询网站,所检索到的数据并不是截止你查询日当天的数据,换句话说,今日是06月20日,大家在进行商标查询时,国家商标局能提供给大家的查询数据库是6月20日以前的商标注册申请数据,从6月20日至1月20日这段时间就是商标查询数据的盲区。盲区内的数据,一部分是正在申请递交中的申请数据,另一部分是已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但还未被商标局及时录入查询数据库的数据;其它方面数据是商标评审、国际商标延伸优先权等。正由于以上三方面数据的空缺,就使得申请人通过精心查询后的结论也不完全准确。尽管拟申请商标与盲区数据冲突的这种概率非常的小,但盲区的存在和它的不可抗拒,使得商标能否成功申请注册就存在不明确性了。

二、商标审查员自由裁量权较大,随意性较强;

商标审查并不是机器审查,而是通过商标审查员人为的分析和判断。每个审查员的知识面,考虑问题的角度并不完全相同,这就有可能出现:同1个申请在2个审查员手中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核准or驳回)。当然,对于商标的审查,国家商标局有专门制订《审查标准》对审查员加以指导和学习,让审查员尽量避免和减少错驳、误驳案件的产生。但《审查标准》只是列举了一些比较常见的审查案例供审查员学习和参考,并不可能把所有的案例都列入《审查标准》且一一说明;再者,商标的审查实行的是“个案审查”------考虑到每个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等并不完全一样,就算两个完全类似的案例也可能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例如大家所熟知的,武汉做卤制品的“精武人家”被商标局驳回了,驳回的理由是与天津“精武”商标近似冲突。但在商标局以往和近期核准的商标中,有“阳澄”在先,后核准“阳澄人家”的;有“宝岛”在先,后核准“宝岛人家”的......类似这样通过的案例不胜枚举。“精武人家”被商标局驳回现象的出现,是商标局商标审查意见的不统一、商标的个案审查而造成的。

三、无法预知的商标异议程序;

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通过后,继而进入3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任何人、任何企业如对该商标的申请存在反对意见的,能够在3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后,该申请商标就进入了异议程序。国家商标局将在2年左右的时间内,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并结合具体情况,再对申请商标作出是否核准申请注册的裁定。

当申请人把商标交给商标代理人办理申请时,有可能该商标就是模仿、抄袭复制别人的商标或抢注别人已在使用但并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但申请人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一般不会对商标代理人讲明申请商标的来历和申请注册的目的,就算真是抢注,申请人也未必肯说实话。因此,当申请商标进入公告期的这3个月,恰好被被抢注者发现这一情况并及时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且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国家商标局在一般情况下就会裁定该商标不予申请注册。如:国家商标局初审准许了别人抢注的“楚天都市报”能够申请注册,后经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委托我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经过异议审理,又驳回了别人抢注的“楚天都市报”商标。

综上,任何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注册商标证书》未获得前,其申请注册失败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商标从申请到申请注册拿证的周期比较长,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向商标代理人了解清楚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前做些准备和应对,以防因盲目的使用和宣传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因商标代理行业目前缺乏监督机制,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应慎重选择商标代理机构,不要被非法代理机构以“低价、包通过、加急”为幌子加以欺骗。

揭示商标的起源

在哲学上,申请注册商标符号作为1个社会存在,是人造世界的一部分。商标所能代表的意义是在一定的语境下人为规定的,“五粮液”之因此能够指代一种白酒并与“泸州老窖”相区别,完全是在商品经济与商品或者服务流通的语境下五粮液酒厂持续使用并能够得到保障的结果。作为一定意义的符号,申请注册商标存在对特定人的效用具有持续性、独立性,这是商标存在的终极目标。在1个终极目标的统摄下,商标成其为商标,否则统一的商标称谓就只能是形式上的“一统天下”。作为所有权标志的标记与作为商品或者服务区分标志的标记,尽管在功能上具有交叉性,可是其终极目标却不相同,其他商业标记或者所有权标记发挥商标功能是附随意义上的,而商标作为标记发挥功能则是本体意义上的,因而不能一体认其为商标。将商标限定在本体意义上,揭示商标的最终目标,能够识别商标的发生、转变的规律。申请注册商标是一种符号,其主要目标在于能够持续地识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防止竞争者将他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在先使用者的商标予以销售,以该商标吸引潜在的消费群体,减少在先使用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商标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阻止消费者的交易分散(TradeDiversion)。商标凝聚消费者交易的能力能够称为商誉。尽管作为1个知识产权法术语的商誉出现比较晚,可是英国普通法已经将竞争者的欺诈或者虚假陈述引起的消费者的错误信赖作为假冒之诉的构成要件之一。消费者由于相信申请注册商标所标记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或者性质的同一性,才会信赖这种欺诈行为,误认为假冒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在先使用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此,消费者被欺诈,能够发生不同的解读。假如消费者以原告身份起诉假冒者,则该诉尚属于欺诈之诉的情形,并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实际上,英国1618年的案例引起不同的争议,原因之一就在于原告的诉讼身份在不同的案例报告版本中有不同表述,有的认为原告是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有的认为原告是消费者。假如原告是消费者,则该诉是传统契约法或者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并不具有特别的意义,至少在注册商标保护史上没有太大的意义。假如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以原告身份起诉假冒者,那么此诉就不仅是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代替众多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节约成本之举,并且是对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于商标本身拥有某种值得保护的诉因的毫无疑问,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与商标的特殊联络得到某种程度的确认。以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利益为中心的诉讼实践是注册商标保护的开端。正是这种开端,商标保护理论究竟以消费者混淆为中心还是以商标财产权为中心存在不同争议。不可否认,注册商标保护具有双重目标:首先,确保将大量的高品质商品或者服务推向市场的人能够获得技艺与商品的收益;其次,使公众免受欺骗,保证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确属有权使用自己所有的名字、符号、图案做商标的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因此,侵犯商标财产权也有双重损害:首先,专用权人由于没有收到正当报酬而遭受损害;其次,公众受到欺骗,由于对另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赖而被诱导购买了假冒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可是,申请注册商标首先是与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具有利益关系的存在。通说认为,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相同的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无权假冒别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法属于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实际上也是从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与竞争者的关系角度来认识商标法的。因此,能够认为商标的目标在于防止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特定营业上建立的商誉受到侵犯,正是在这一目的上,商标保护才真正独立起来。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目标能够实现必须将一定的标记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早期的标记常常使用姓名、产地等,也在于保证交流的有效性,认为商标起源于古代的观点也是从这一前提出发来推论的。并且,识别性还必须能够持续,即保持动态性。动态效果的实现必须社会环境,即保证商标能够根据使用主体的必须持续地发挥识别作用,不被其他主体冒用、挪用的保障机制。能够说,保障机制是商标发生的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从表面上看,申请注册商标作为识别标记,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联络,可是,商标的识别功能离开了法律制度的保护就无法体现出来,商标也就不能称其为商标。只是这一保障机制应该并不仅仅限于法律制度,至少不应当是狭义的法律制度,还应当包含商标运行的习惯约束、行业规则约束、社会执法措施等他律环境。竞争性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假冒、欺诈等行为是不正当竞争市场的常见现象,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这不是市场自我管制机制的失灵,而是市场规则的失灵,亦即当其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纳入法制视野。对此,应当在私人实施权利的法律制度与直接进行公共控制的行政制度之间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具有不同的经济效果,可是除了人为因素的影响以及实现效果的管理成本外,并不能认为经济成本高的管理手段没有发挥保障作用。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