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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转托出版别人作品的出版社是否应尽核实义务,揭穿网络世界的常见版权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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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转托出版别人作品的出版社是否应尽核实义务,揭穿网络世界的常见版权神话

接受转托出版别人作品的出版社是否应尽核实义务

我利用业余时间写成一本著作,委托一家出版社出版。我们双方签订了出版协议,该出版社向我支付部分稿费。正在此时,由于该出版社必须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文件进行整顿,于是通知我该著作不能如期出版。不久前,我在市场上却意外地看到自己的著作被此外一家不太有名气的地方出版社出版发行。由于该出版社的专业与我的著作不太对口,使我的著作的学术价值大打折扣。我非常气愤,经向该地方出版社询问,才得知原出版社在未经我的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将我的著作转委托给了该家出版社出版。我向原出版社询问,工作人员称,他们已经取得我的转委托出版的授权,并向原出版社转付稿酬。我想要知道,这家地方出版社是否有义务对转委托出版的授权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我怎样才能证明我没有进行过此类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0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出版物侵犯别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你所遇到的情况涉及到出版社的合理注意义务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我们具体作如下分析:(一)原出版社和该地方出版社构成了共同侵权。第一,原出版社侵害了你著作权。你与原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协议,该出版社向你支付了部分稿费。出版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只是由于停业整顿而未能如约出版。可是根据《著作权法》第30条的规定,出版社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出版你的著作,在没有得到你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容许别人出版。该案中的原出版社自作主张,将你的作品转委托给别人出版,显然违反合同约定。这种违约行为构成对你的著作权的侵害。第二,该地方出版社也侵害了你的著作权。任何出版社接受转托出版别人的作品时,都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应当向著作权人核实授权情况。而地方出版社明知受托出版的作品系你的作品,仅根据某出版社的授权标明出版该作品,而未向你进行核实,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很显然,该出版社能够知道所出版的作品是你的著作,能够注意到委托书中签名的瑕疵。在此情况下,未能与你取得联络,进行授权真实性审查,进1步得到你的确认,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应该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责任。(二)你无须承担未予授权的举证责任。在法院调查中,你的主张是没有进行过转委托出版的授权,这是1个消极主张,对这种事实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与此相对应的是,原出版社主张你进行过此类授权,该地方出版社主张对你的授权的真实性进行过核实,这是1个积极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这两家出版社应该对自己的积极主张负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原出版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对获得授权承担举证责任,该地方出版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对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你不必承担未予授权的举证责任。1.对于自己的著作的出版社比较关注的朋友,在与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委托给其他出版社出版。这种禁止性条款能够确保出版权的万无一失,在出现出版权纠纷时也能够成为非常有用的证据。2.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必对自己的消极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事人不要由于担心对自己的消极主张无法举证而不敢向法院起诉。

揭穿网络世界的常见版权神话

第一次处理版权问题时,很容易被神话和城市传说轰炸。尽管许多错误信息是由好心人散布的,但它通常会鼓励违法行为和可能造成高昂代价的行为。除非有其他证明,否则许多版权神话都源于以下假设:在线上的所有内容都能够抢购。通过社交媒体可访问图像(和其他文件)无助于使版权侵权行变得更加模糊。取而代之的是,它推定互联网是照片,声音和多媒体文件的集合,这些照片,声音和多媒体文件可免费拍摄和共享。尽管最近有关打击未经授权的下载的诉讼数量有所增加,但版权神话仍在广泛流传。并且,如上所述,这些神话有可能导致对信息不足的人造成版权侵权-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巨大的代价。考虑到这一点,有必要揭穿在线世界最常见的版权神话。误解1:能够使用没有?的任何东西否。在加拿大,作品创作后即享有版权保护。根据加拿大版权法,不必须对作品进行申请注册,并且不必须在作品上显示?符号,也无需提及版权保护。自动保护是法律。误解2:在线上的所有内容都是公有领域,因此能够使用不会。尽管在线发布作品能够向公众公开,但它不会将其转移到公共领域,也不会从作品中删除版权保护。作品的版权期限届满时,通常会进入公共领域。在加拿大,作品的版权通常在创作者去世后的50年到期,即在相关日历年结束时到期。可是,版权期限的一般规则有几个例外,包含政府作品和共同作者作品的例外。一件作品也能够在公共领域,由于它首先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或者由于它是由版权所有者向公众提供的。版权拥有者有时会声明,??未经许可或付款,可能会使用其作品。误解3:只要您不从中获利,就能够使用任何东西否。没有利润并不能明确是否存在侵犯版权的行为。关键问题是您是否拥有版权所有者的作品使用许可?假如您没有许可,则很可能会侵权。《版权法》确实提供了例外,容许在未经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些例外之一是“公平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未经授权使用作品是公平的,并且是为该法所明确的目的之一而进行的,这可能适用。公平交易的目的包含研究,私人研究,新闻报道,批评或评论,教育以及模仿或讽刺。明确使用或处理作品是否“公平”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侵权的其他例外情况包含版权法所定义的“私人”目的复制。除此之外,某些类型的组织可能会受到例外的影响;这包含慈善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例外情况,下面将对此进行探讨。误解4:慈善机构或非营利组织能够使用任何东西否。根据加拿大版权法,希望使用别人作品的慈善机构或非营利组织通常必须获得许可。在著作权法确实提供了一些例外,这个一般规则,但他们范围狭窄;例如,某些类型的组织可能会受到特定的例外规定,容许对某些类型的作品(包含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以及宗教,教育,慈善和兄弟般的组织进行有限的使用或复制。误区5:假如我功劳的话,能够复制任何东西不能。尽管获得创意作品承认的精神权利受到加拿大版权法的保护,但对作者或创作者的信誉不足以避免侵犯版权。您必须征询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才能复制该作品。根据《版权法》第3条第(1)款,版权拥有者(仅有版权拥有者)有权复制该作品或授权别人行使此权利,除非该权利属于上述有限的例外情况。注意:获得所有者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许可,能够为您提供版权等级的许可;可是,它不向您提供关于精神权利的任何许可。换句话说,清除版权并不代表着您已经清除了精神权利。误解6:只要版权持有人反对,只要我撤下任何东西,都能够使用号,你停止侵权并没有改变,你首先侵犯的事实,这一事实。误解7:假如找不到版权拥有者,能够使用某些东西不能。仅有获得所有者的许可或获得加拿大版权委员会的“不可定位的版权所有者”许可,您才能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您应该记录您为寻求和获得版权拥有者的许可所做的任何努力,由于这对于申请“不可分配的版权拥有者”许可可能很有用。误区八:知识共享许可代表着您能够自由使用作品不能够。每个CreativeCommons许可都未经容许就能够用于不同的用途。必须阅读许可证资质以了解容许的内容。误区9: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作品的10%是能够的号加拿大的第3(1)版权法提供了1个工作的创建者具有“以产生或以任何的资料形式再现任何工作或任何实质部分唯一其右”。因此,用户有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大部分。可是,请注意,版权法并未对实质性进行定义。该法案没有规定未经许可您能够复制的任何特定金额。明确实质性涉及细致入微的分析,该分析同时考虑了定量和定性方面。就是说,假如您也意识到定性方面的重要性,能够将版权委员会2015年的决定用作明确“实质性”含义的一般定量准则。版权委员会在其决定中认为,1-2页(不超过整个作品的2.5%)或40页文档中的大约1页构成了作品的实质部分。快速提示,摆脱麻烦假如您发现上述信息不胜枚举,请记住以下提示,以防遇到麻烦:假如您不清楚某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请进行查询。假如工作是受版权保护,不要复制或从中除非采取:您具有1)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2)该作品属于公共领域;或3)您从事的工作相当于“公平交易”;和您尊重作者或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假如您有任何疑问,请先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其次再使用别人的作品,由于事先获得法律建议的费用总比辩护侵权索赔的费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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