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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危险预警机制,建立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制度(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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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危险预警机制,建立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制度(怎么申请商标)

建立危险预警机制

所谓危险预警就是通过大范围扫描环境的方法来把握环境转变趋势,及早发现威胁和危机的征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检测出不引人注意的“弱信号”,并不断跟踪信号的转变,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现“弱信号”必须依仗竞争情报人员的“锐眼”“慧眼”。WAPI标准实施的夭折是中国人永远的痛,英特尔获胜过程中情报的作用倒是能够给我们以启发。媒体广泛关注中国将推行自主知识产权WAPI技术标准一事集中在2003年下半年到2004年一季度,而实际上英特尔的情报触角在几年前便开始留意WAPI。在2001年江泽民主席考察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时参观了WAPI的研制单位西安捷通通信公司,中央电视台等将此事作为国家领导人的活动进行了报道,并提及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敏感的英特尔公司捕捉到了这个“弱信息”,并通过以后的西安高新技术展览会对这个项目做了进1步的了解。英特尔评估了WAPI的推出对其已有的WiFi技术标准影响,便试图通过收购的方式将WAPI扼杀在摇篮里,以消除对WiFi威胁,但遭到西安捷通的拒绝。英特尔一直跟踪着事态的发展,随着中国将在2004年6月1日强制实施WAPI技术标准的风声渐紧,英特尔开始联合其商业伙伴游说美国政府,以期政府出面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2004年初,温家宝总理率代表团访问美国时,美国政府在双方会谈时便提出此事,也就有了最终中国宣布暂缓WAPI标准的实施。这里能够看到英特尔的竞争情报和预警机制在捕捉“弱信号”中的作用。近两年来,由于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意识薄弱,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不断遭遇知识产权诉讼。为增强北京市企业和预警机构海外知识产权预警能力,降低贸易风险,防患于未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工作。自200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设立了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应急救助工作,迄今为止已有60家企业受益,效果显著。

建立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制度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设置了在先使用权制度。《日本商标法》第32条规定,在别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以前,在日本国内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就已在该注册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且作为区分与自已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至别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已在消费者中驰名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在前述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这就是日本的在先使用权制度。可是,由于该法为在先使用权设定了严格的“驰名”条件,使得该制度大部分失去了实际意义。2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之商标图样于同一或类似之商品,不受别人商标专用权所拘束,但以原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专用权人并得要求其附加适当之区别标示。台湾地区的在先使用权制度没有设定“驰名”之类的门槛,在先使用权基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而产生。与日本的相关规定相比较,台湾地区的做法更具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为平衡注册商标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以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申请注册原则各自的不足,应赋予所有善意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继续使用的权利。具体而言,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是指,在别人冲突注册商标申请日以前已经善意地对其商标进行了使用的,在别人冲突注册商标之后,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该权利的实质是使善意在先使用人在被在后申请注册人提出侵权想法时能够进行不侵权的抗辩。在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以前,就巳经存在使用的事实;(2)在先使用应出于善意;(3)在先使用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构成冲突商标。同时,根据我国服务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多年来的实践卟及法院对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演予以保护的司法实践,并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经验,在先使用权应受到以下限制:(1)不得扩大使用商品的范围,即在先使用权人只能在别人冲突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已经使用的商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2)不得改变商标图样,但以加大与冲突商标相区别的方式所做的改变除外。同时,“注册商标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加上适当的标示以有别于申请注册商标。假如不能加上适当标示,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3)在先使用权不得转让或许可使用。(4)连续3年停止使用将导致在先使用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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