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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裁量规定有什么,假冒专利罪的刑事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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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裁量规定有什么,假冒专利罪的刑事立法沿革

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裁量规定有什么

按照我国《刑法》中的规定,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除此之外,要是单位犯本罪的话,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假冒专利罪的刑法裁量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216条和第22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上述规定处罚。

二、什么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别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清楚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对于假冒别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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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刑事立法沿革

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侵犯专利权应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打击各种越来越严重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就有必要用刑法来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1984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第60条规定,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1979年刑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一般认为,此项规定是以附属刑法的形式明确了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责任。可是对于该假冒专利的行为,是定假冒专利罪还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学界尚有不同看法。对此,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假冒别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以假冒别人专利罪处罚。至此,我国刑法中终于有了假冒专利罪这一罪名。可是由于该罪被规定在了经济法律中,而不是刑事法律中,并且对该罪的处罚还得比附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来进行,因此实践中真正按该条追究的犯罪非常少。终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明确规定了假冒专利罪,从而为司法人员惩处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刑法依据,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当然,假冒专利罪在立法上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刑法条文对假冒专利罪罪状表述简单模糊,对何谓“假冒别人专利”行为解释得不够深入,实践中不利于人们对假冒专利罪的正确认定和适当量刑。以至于从刑法上确立假冒专利罪至今,真正用此罪名来定罪的刑事案件是少之又少。就连被《检察日报》称为“全国首例假冒专利罪案”的“周小波假冒别人专利案”,也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质疑,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论。再如,侵犯专利权的犯罪仅有假冒专利罪1个罪名,应该增加罪名。由于像“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对社会或专利权人的侵害程度往往并不亚于“假冒专利”行为,可是刑法上却没有相应的罪名。这样无疑会鼓励犯罪,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并在第84条以穷尽的方式列举了属于假冒专利的四种行为,在第85条以穷尽的方式列举了属于冒充专利的五种行为。自此,我们终于有了1个明确的标准来据以认定假冒专利罪,澄清了人们的一些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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