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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未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申请注册商标的区别,加拿大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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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未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申请注册商标的区别,加拿大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怎么申请商标)

加拿大未申请注册商标与已申请注册商标的区别

建立品牌对于企业或企业的成长和持续成功至关重要。因此,品牌的某些方面可能必须有价值和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特别是,商标是用于在市场中将1个企业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另1个企业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文字,符号,声音,设计或其组合。因此,商标通常用于防止模仿者,侵权者和伪造者。为了成功地使用和执行商标权,总体品牌和营销策略的管理和实施都包含对商标的考虑。因此,重要的是要了解申请注册和未申请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尤其是与加拿大保护范围的区别有关。认为这是在争夺自己的领土。在战略性保护和实施商标权时,了解已申请注册和未申请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异同至关重要。图1.申请注册和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提供了重叠的保护。可是,在某些情况下,1个不会与另1个重叠。除此之外,尽管假定申请注册商标是有效的(由虚线标明),但未申请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性和范围必须在法院证明。根据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商标能够在加拿大申请注册商标法。一旦完成了申请和申请注册流程,申请注册商标所有者将拥有在加拿大各地与申请注册中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关联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为期10年(可更新)。图2.例如,麦当劳公司拥有许多申请注册商标,其中一些包含:每个申请注册商标必须与特定列举的商品和服务结合使用。例如,商标“McDONALD'S”已申请注册,可与即食汉堡包,芝士汉堡和鱼三明治,法式炸土豆,热咖啡,新鲜牛奶,奶昔,热巧克力,碳酸软饮料以及餐厅一起使用。服务,即在开车进入的场所准备食物和饮料。这是业主的正常“使用”加拿大下申请注册商标的责任商标法法案。这项规定背后的公共政策理性很简单。由于商标的作用是区分1个商人的商品和/或服务,因此必须适当地使用商标来实现这一功能。因此,假如在货物转让时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标明了商标,则认为该商标与商品关联。同样,假如商标在服务或服务的表演或广告中使用或显示,则视为与服务相关联。假如将商标不当用于其他目的,则根据《商标法》,它们将不受保护。例如,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公司内部商标的内部使用可能不会构成“使用”。该贸易商标法禁止那些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进1步指明。例如,禁止在字符质量,数量或组成,地理来源或商品或服务的制造,生产或性能方式方面误导公众。总体而言,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提供了明确性,并且不必须昂贵且耗时的强制措施。普通法上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权(或未申请注册商标权)受加拿大普通法管辖,而不是法定商标法。总体而言,加拿大的普通法是通过习惯和司法先例形成的,而不是通过成文法来制定的。尽管没有与“拥有”未申请注册商标权相关的前期成本,但此类权利仅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并在获得足够的商誉或声誉后才授予所有者。此外,与执行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关的后端工作通常比已申请注册商标更昂贵,更耗时。例如,一项普通法主张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免受模仿者,侵权者和假冒者的侵害,是假冒产品的侵权行为。为了成功主张此主张,拥有者有责任在法院证明:在消费者心中,与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关联的所有者的商品和/或服务具有足够的商誉或声誉;另一位交易员通过虚假陈述欺骗了消费者;和所有者遭受了实际或潜在的损害。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必须在各种可能性之间证明指控的每个要素。信誉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独特性。除此之外,必须在地区基础上证明未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存在,这代表着保护不会自动在整个加拿大范围内进行。未申请注册商标权的范围还取决于在营销上支出的钱,外观设计的固有独特性和功能性,获得的独特性,商誉,声誉,失控,市场限制以及是否有意复制所产生的负面推论。在某些情况下,未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相关保护。例如,假如根据《商标法》不能申请注册特定商标,则普通法商标权可能仍然是提供有限保护的有用工具。除此之外,在以后发现申请注册有缺陷的情况下,假如确立了普通法商标权,则仍能够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在普通法授予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某些权利可能赋予的权限下,注册商标人权利的不同商标法法案。例如,在OrkinExterminateCompany(American)和Pestco(Canadian)之间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法院裁定,该非居民公司能够成功通过假冒行为获得救济,而无需确立使用要件(根据商标法)。尽管在加拿大不使用信誉证明可能必须付出巨大的努力和成本,但仍能够根据普通法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尤其是在侵权人故意复制的情况下。摘要图:申请注册商标和未申请注册商标之间的差异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假定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商标后即存在有效性。必须实际使用商标。所有者必须证明与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具有商誉或声誉。除此之外,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声誉,才能明确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独特性。举证责任当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时,最初的举证责任将由对手承担。质疑有效性时,举证责任在于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者。通常,该过程偏向于冗长且昂贵。时间注册商标自申请注册之日起持续10年,随后可能必须多次续签。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必须证明存在或已经存在的商誉或声誉的时间长度。位置《商标法》所保护的区域是整个加拿大。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在所有者证明其获得商誉或声誉的地理区域时才能够强制执行。商品和/或服务只要与申请注册中指定的商品和/或服务结合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就被认为是有效的。所有者必须证明与已售出或要出售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关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权。执法所有者能够声称其申请注册商标已受到侵犯,或者能够反对混淆商标的申请注册。假定该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所有者能够声称其未申请注册商标已受到侵犯,或者能够反对混淆商标的申请注册。可是,拥有人有责任明确未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和有效性。整体优势申请注册提供明确性。申请注册持续10年(可续签),并提供全加拿大的保护。商标一旦申请注册,就能够认定有效性。对手有最初的举证责任。假冒可能会保护无法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后来已无效的申请注册商标。在1个案例中,所有者在侵权行为中通过在侵权人故意复制时不使用信誉而成功获得了补救。总体缺点注册商标范围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不受保护。所有者必须正确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只能在使用后的一段时间内授予所有人,一旦商标获得足够的信誉或声誉。当试图防止模仿者,侵权者和假冒者时,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所有者有责任证明其权利的有效性和范围。该过程通常是耗时且昂贵的。怎样明确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将成为企业最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资产之一。事实证明,申请注册商标平均能够使公司利润提高1.7%,使公司价值提高11.9%。可是,对于企业而言,花财务资源来申请注册将在每个将使用该商标的每个司法辖区使用的每个商标可能都不值得。在决定申请注册哪个商标以及在哪儿申请注册时,在该国家或地区已经或将要发生的商标使用范围以及已发展或将要发展的商誉是主要考虑因素。商标的正商誉越多,能够将商标的使用更多地用于商业利益,并且相应注册商标所赋予的专有权也就越有价值。

加拿大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在美国使用商标的加拿大人,无论是在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还是在普通法下认可的商标的加拿大人,认为第三方申请注册或使用域名都侵犯了商标中的权利,能够根据1999年11月29日签署为法律的《美国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采取行动,以修改《兰纳姆法》,这是美国的联邦商标法。该ACPA创建内1个新的部分兰哈姆法与域名争议专门处理和旨在惩罚和防止“恶意意图”,从别人的商标利润通过申请注册相关域名。该ACPA规定假如商标所有人在不考虑当事方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有恶意从商标中获利并进行申请注册,贩运或使用的行为,则该商标所有人应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与该商标容易混淆的域名。如此一来,域名抢注者提议以加价的价格向商标所有者出售域名,或者以损害公司商标商誉的方式实际使用域名的,则可能会被迫放弃域名,假如“信念意图”能够得到证明。该ACPA提供九种因素评估恶意意图时,法庭会考虑的。假如发现有恶意,法院可下令没收或取消域名,或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所有人。关于ACPA,最有趣的是,它为美国商标所有人提供了物权诉讼,这使商标所有人能够在域名所在的司法区域起诉有争议的财产(而非个人)。申请注册,注册域名机构或其他申请注册或分配了域名的域名授权机构,只要该授权机构位于美国境内即可。假如法院在对外国注册域名人行使人身管辖权方面存在问题,这将非常有用。尽管目前美国法院普遍认为域名不是财产,但国会出于ACPA的目的已方便地将其视为域名财产。同样令人感兴趣的是,ACPA对可能受ACPA影响的域名(特定的顶级域名,即.com,.org和.net)范围不包含明确的限制。相反,重点是申请注册商,申请注册机构或其他域名授权机构的位置。后者的定义包含1个位置,在该位置放置足以建立对注册域名和使用的处置的控制和授权的文件。因此,当美国商标受到威胁时,任何域名似乎都已经在ACPA的范围内,由于该域名已经在美国境内以足够的方式进行了申请注册或处理。。鉴于物权诉讼的范围和正当程序的限制,ACPA规定,物权诉讼仅在对某人没有管辖权或投诉人在进行诚信搜索后无法找到申请注册人的情况下才可用,其中包含向注册域名信息中提供的联络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并在法院提起诉讼后发布法院可能指示的诉讼通知。假如根据ACPA提出投诉,并且商标所有人以已归档并加盖盖章的投诉副本的形式向申请注册服务商提供书面通知,则申请注册服务商应迅速将足以建立法院判决书的文件交存法院文件。有关注册域名和使用处置的控制和权限。交存此类款项后,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在诉讼未决期间,申请注册服务商必须避免转移,暂停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域名。ACPA规定的申请注册服务商的义务与申请注册服务商的义务相吻合,这些申请注册服务商由于得到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认可而同意遵守ICANN政策,其中一项就是统一争议解决政策(UDRP)。UDRP规定,申请注册服务商除其他外,将提出以下建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取消或转让注册域名。请注意,UDRP也已被申请注册人采用,否则不受ICANN的控制。在采用UDRP的每种情况下,注册域名人都同意在申请注册域名后容许申请注册服务商在某些情况下取消或转让其注册域名。通过这种方式,已经通过合同创建了执行机制,并且申请注册服务商,申请注册管理机构或授权机构的位置也变得很重要。这样,已在商标中获得美国权利的加拿大人能够使用ACPA来寻求注册域名人,而不论注册域名人的位置怎样。在最佳情况下,假如符合ACPA的要求(即申请注册商,申请注册机构或授权机构的位置),即使没有使用该域名,美国商标所有人也将获得对争议域名的控制权。美国法院将针对申请注册服务商应遵守的域名发出命令。根据ACPA的规定,加拿大被告以以及他外国被告应准备为美国打包行李。在HeathmountAECorp.诉Technodome.com和Destinationtechnodome.com的最新裁决中,2000年12月29日,NetworkSolutionsInc.申请注册商和注册域名所在地的弗吉尼亚州地方法院驳回了加拿大被告的动议。驳回对为由论坛不方便和国际礼让,行动日由加拿大居民有权利向美国商标。联邦法院法官认为,为了司法公正,应在美国法院对域名抢注纠纷进行裁决。美国地方法院法官认为,没有进行域名抢注立法的国家向美国商标所有人提供救济的渠道,充其量只能是投机性的。除此之外,尽管外国法院通常会采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但实际上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司法管辖区缺乏一套涉及域名的判例法,也没有专门的反网络抢注法律,这表明他们无法有效地适用外国法律,例如ACPA。针对被告的论点,即辩护该诉讼所需的证据位于原告和被告均居住的外国司法管辖区,并且年薪30,000加元妨碍了被告向美国法院提出充分的辩护,美国地方法院指出,除非被告能够证明“从经济上讲不可能在该地区提起诉讼”并且“证人和证件在这里完全不可用”,否则这种说法是没有说服力的。通过制定相对于美国立场的标准,并考虑到美国是知识产权诉讼的出口国和域名诉讼的世界领导者,并且通过了特定的反网络抢注立法,因此似乎在争夺域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来自美国法院的地名争议可能会很难。美国在国际探讨中公开鼓励外国司法管辖区通过反抢注立法,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在执行法院命令方面的对等。对美国利益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希思蒙特的决定对于美国在外国司法管辖区中缺少反网络抢占立法的重任,以及对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商标立法和普通法诉讼因由的无视,美国感到非常有趣。可是,不管这种广泛的政策关注怎样,该方法对希思蒙特的直接影响都是四倍的。它为在美国使用商标的加拿大人提供了一种保护途径,从而保护了商标所有者的利益。其物资供应条款容许收回全球各地申请注册人所拥有的域名。不幸的是,这使我们的法院失去了进1步发展涉及域名的法律体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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