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发明专利权应归谁所有,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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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发明专利权应归谁所有,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合同没有约定的委托发明专利权应归谁所有

宣讲要点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许多人都抱着能快则快,能简单就简单的想法去面对遇到的问题,如签订合同时有许多人都觉得应尽量人性化,靠关系、感情来维护合同双方的信用,殊不知这会给以后的交往带来隐患。其实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纠纷就是由于签合同时太草率、太匆忙而不够仔细所造成的。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假如委托开发,但没有约定专利权归谁所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能够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委托开发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为了减少日后的纠纷,大家在委托合同中最好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其他一些日常合同中都会约定的条款。千万别嫌麻烦,这其实是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必要的解决之道。典型案例刘某是某建材厂的厂长。2013年2月,某建筑公司委托某建材厂开发研制一种排风管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合同中约定这种管道应能够满足防止串味、串烟,并防止烟雾倒灌的技术要求,但并没有对开发完成后由谁享有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后,某建材厂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研发,并在半个月内完成了四次修改,最后终于定下设计图,并做了样品交该建筑公司验收,得到他们的毫无疑问。考虑到该项发明具有新颖性,并且能够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某建材厂决定中请专利。该建筑公司得知消息后,认为某建材厂的发明是受他们公司的委托而创造的,专利权应归其所有。而某建材厂认为,某建材厂在接受该委托时虽已和他们签了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发明的专利权归谁所有,并且该发明完全是依靠某建材厂自己的技术力量完成的,在此过程中,某建材厂投入大量的人カ、物カ,该专利权理应归某建材厂所有。现在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专家评析本案中,对于该项发明创造,因还没有被批准为专利,因此现在探讨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还为时过早,但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某建材厂。我国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能够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专利法第8条也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1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从本案的情况看,某建材厂有权申请该项专利,若申请被批准,则某建材厂为专利权人;但申请若不被批准,则某建材厂也不能成为专利权人。实际上,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申请能否被批准,而不是应由谁申请。仅有申请被批准,某建材厂才能成为该项专利权人。但某建材厂毕竟是受某建筑公司委托进行的这种技术开发,这种技术可能对建筑公司更加有用,某建材厂能够协议转让专利申请权并从中获利,也避免了承担是否被投子专利权的风险,但根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这种申请权的转让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当然,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双方还能够协议转让专利权。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能够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1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十条第一款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能够转让。

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作为创作者的一项合法权利,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因此在日常使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那么,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企业易知识产权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协助。

企业易知识产权--一、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合同能够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企业易知识产权--二、什么属于著作权人行使署名权的方式

以下属于著作权人行使署名权的方式: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著作权人能够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也能够署笔名、别名,甚至能够不署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明确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以上就是企业易知识产权对此问题所进行的解答,我们能够了解到合同能够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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