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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商标曾经遭遇的与美国近似的尴尬,国民待遇

  
很多企业对国美商标曾经遭遇的与美国近似的尴尬,国民待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美商标曾经遭遇的与美国近似的尴尬,国民待遇,希望大家能对国美商标曾经遭遇的与美国近似的尴尬,国民待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国美商标曾经遭遇的与美国近似的尴尬,国民待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国美商标曾经遭遇的与美国近似的尴尬,国民待遇

国美商标曾经遭遇的与美国近似的尴尬

来源:新浪一提到国美,许多人会先想起国美电器。近日阿毛看到一件“国美”商标被申请无效宣告,查询发现这件商标居然不是国美电器申请的,提出无效申请的也不是国美电器,而无效宣告的理由竟然是:和“美国”近似?“国美”近似“美国”?据了解,该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人武玉杰,核准申请注册在33类烧酒;白酒;伏特加酒;青稞酒;尼瓦(以甘蔗为主的酒精饮料);鸡尾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等商品中。2018年09月05日,杨某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杨某认为:该商标与美国的国名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商标持有人武玉杰认为:该商标是其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系列之一。“国美”创意独特,与美国国名不构成近似,杨某提起本案申请具有恶意。商评委认为:“國美”为文字商标,与“美国”国名文字排列顺序不同,且“國美”具有“国家美丽”等明确含义,相关公众不会将其误认为“美国”国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最终,该商标予以维持。国美电器不管不顾?可是看到这里会有人疑问,怎么国美电器置之事外了?国美电器(GOME)成立于1987年1月1日,总部位于香港,是中国大陆家电零售连锁企业。根据商标网查询,国美电器从上个世纪就开始在大陆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从1995年开始,陆陆续续申请申请注册了不同类别的“国美”、“GUOMEI”、“国美电器”、“国美电器;GOME”等。国美电器早期并没有对商标全类保护,一开始就只申请注册几件商标,后来才陆陆续续补充其他类别,但国美电器在不断完善商标布局的同时,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也同样在行动。于是,不同类别的商标流落于别人之手,这也是为何本次案件申请人不是国美电器的原因。当然,面对商标争议,国美电器并非无动于衷,这些年也下了不少功夫,这就不得不提起激烈battle的国美酒业了。国美酒业PK国美电器2015年,国美控股集团向法院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诉讼,指控国美酒业公司侵犯了国美控股集团的企业名称权,造成市场混淆,同时,对第3574427号“国美GUOMEI”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国美酒业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经许可取得了第33类酒类商品上“国美GUOMEI”商标使用权,并进而对国美电器旗下国美在线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国美酒窖”字样提出异议。此件争议商标,乃2003年赵秀兰申请申请注册。直到2015年8月,赵秀兰与别人合作成立了国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赵秀兰将商标转让给国美酒业。是的你没看错,这件商标就是前面武玉杰作为举证的商标,由此能够推算出这个“别人”便是前面说到的武玉杰。武玉杰经营国美酒业不是一时了,他本身是做酒类销售起家,后投资浮来春酒业。浮来春牌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15年,他接手“国美GUOMEI”商标后,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国美”品牌的宣传上。单单武玉杰名下的“国美”相关商标就有125件,大多数是33类,可见其对经营国美酒业的决心。而国美电器在于国美酒业battle之后,“国美”商标的问题到目前还是没有完全解决,不可否认,这是商标布局失误的后果。也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在布局商标时,吸取国美电器的教训,注册商标为早为好。

国民待遇

1)国民指的是缔约成员国内的居民。从某一国家的角度上来讲,既包含了本国的国民,也包含了居住在成员国内的外国国民。国民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总称。自然人就是在1个国家居住并取得国籍的居民,法人是指根据1个国家法律建立起来的国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的代表人。2)在不损害巴黎公约特别规定和有关权利的基础上,各成员国国民享有所有缔约国各国法律已经授予或者将来授予其国民的各种待遇。这就代表着一国的法律有关国民待遇条款,其它任何成员国国民也应该得到享受,不可受到歧视。由此保证了成员国国民的利益并享受对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的注册商标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等申请的优先权。3)《公约》第二条1款说,如成员国国民“遵守对各该国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就应享受各国国民同样的保护”。但在实际执行中“享受”有时不一定对等。例如,由于各国规定的申请注册商保护期长短不同,保护期长的一方不能要求保护期短的一方增长保护期。4)已经融于国家法中并成为国家法一部分的国际条约,专门协定,例如,《马德里协定》、《注册商标条约》《比、荷、卢协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凡对本国国民享受的权利,也应同样给予其它成员国的国民。5)已经建立的地区性国际条约保护制度,该制度和成员国国内法律仍然各自独立,也未替代国内法规。但这个制度已为本国国民服务并明显地为本国国民带来了重大利益的,并且原国家法的使用已经在还步减少并不断地被替代的,例如,1973年于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以及1985年签订的“欧洲共同体商标条约”,也应根据《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给予成员国国民以相应的优惠,任何排除《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优惠的行为,都违反了国际待遇”的原则。6)作为例外,容许本联盟各国的法律保图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对外国人的某些特殊要求。例如,成员国内的外国国民,他们在向本国以外的成员国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需通过指定代理办理,而不能直接送交专利局。7)对于有永久性生活地,但没有法律上住地的申请人,《公约》规定,只要有个住处,或者有工业或商业营业所,便可享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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