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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商标流程是怎样的,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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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商标流程是怎样的,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怎么申请商标)

国际注册商标流程是怎样的

国际注册商标流程是怎样的?

国际注册商标

有以下两个方案: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能够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办理流程为: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申请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申请注册费用→领取国际申请注册证。

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建议选择大公司,泸凰就是1个不错的选择。泸凰是由商标代理人、版权代理人组成,专业实力过硬、具备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组成的,不仅能为中国申请人提供高品质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还具备丰富的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经验,能为国内外的顾客提供高品质的知识产权服务。

第1步必须首先对设计好的商标进行商标查询,明确商标最终的图样

第2步把国内国内注册商标所需资料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齐全,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3步提交申请至国际注册商标处,国际注册商标处受理通知,获取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4步进入商标实质审查阶段,该阶段国际商标审查员主要是对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是否违背申请在先等原则,再次阶段商标不符合规定,则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申请人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国际国内注册商标流程的

第5步是商标公告和异议期,为期3个月,在此阶段任何人士对该商标异议能够向国际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异议成立,国际商标局将会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准备商标异议答辩,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复。

第6步获取国际国内国内注册商标证书,国内国内注册商标一切顺当,即可获取国际商标专利局授予的国内国内注册商标证书,也就能够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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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

当注册商标制度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起来之后,商标所有人要在不同国家获得申请注册保护,就要分别在每个国家都履行一遍申请注册手续,找寻一次代理人,交付一次申请注册费。在分别向不同国家申请申请注册时,又要以不同文字,按各国的不同格式准备申请案。19世纪末,随着国际市场的扩大,许多国家的厂商都感到履行重复申请注册手续的不便。因此,通过某种国际合作,减少和简化申请注册手续并减少费用的问题,被提到日程上来。1891年,由当时已经实行注册商标制度的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士、突尼斯等国发起,在马德里缔结《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协定》,于1892年7月生效。该协定的宗旨是在协定成员国间建立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简称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体系。到2003年1月为止,已有66个国家参加该协定。我国于1989年7月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同年10月成为正式成员国。《马德里协定》的保护对象是商品与服务商标。按照该协定的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文字(法文),向1个主管部门递交一份按统一格式书写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案”,并且交付一次申请费,就有可能取得在两个以上国家的申请注册。有资格提交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案的人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和成员国中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按照《马德里协定》,申请和取得国际申请注册的程序是:首先,申请人以自己的商标在本国商标主管部门取得申请注册,其次,向本国主管部门提交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案(不能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同时向本国主管部门交纳申请注册费,其中包含国际申请注册基本费。本国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确认国际申请案中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国内已经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其次转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查看申请案是否符合协定以及实施条例的要求。假如申请案未能通过形式审查,国际局将通知申请人所在国主管部门,要求在3个月内修改申请案,否则将予以驳回。假如通过了形式审查,申请案就获得了国际申请注册。不过,到取得国际申请注册为止,申请人还没有得到实际权利,只享有潜在权利。这是由于:第一,国际申请注册对申请人在本国已取得的权利不发生任何影响。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国际局把国际申请注册公布并通知申请人所指定的请求保护的国家后,各个指定国有权在1年之内,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向国际局声明拒绝保护该商标。仅有当指定国在1年内未作出拒绝保护的声明时,国际申请注册才转变为指定国的国内申请注册,从而使商标专用权在该国生效。不过,一旦某个指定国承认了国际申请注册的效力,那么就不管该国的法律所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多长,该国也必须遵守《马德里协定》的统一规定,为有关商标提供20年保护期,并能够不限次数办理续展。《马德里协定》的作用仅仅是1个专用权的申请公约,而不是专有权的批准公约。这主要表现在国际申请注册产生前及落实后的“非独立性”上。国际申请注册以取得本国申请注册为前提,在国际申请注册1年后已经变为各指定国的国内申请注册时,它们也还不是完全独立的。《马德里协定》规定,从国际申请注册日算起的5年内,假如商标在本国的申请注册被撒销,则它在其他各指定国的申请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仅有在5年之后,假如在本国的申请注册未被撒销,在各指定国的申请注册才算是独立的。可是,商标的申请注册在本国的撤销虽导致在指定国随之被撒销,却不能自动导致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国际申请注册被撤销。仅有商标所有人本国的主管部门要求国际局撤销其国际申请注册,国际局才会撤销它。即使它在不要求国际局撤销它的情况下,任何成员国对申请过国际申请注册的本国商标所作的判决(包含撒销申请注册判决),也都必须通知国际局,及时备案。《巴黎公约》第6条之5要求,在1个成员国已经获得合法申请注册的本国商标,其他成员国一般不得拒绝其申请注册申请,《马德里协定》不能违反这条基本原则。因此,协定的成员国在1年内假如标明拒绝保护某个已取得国际申请注册(因此毫无疑问也取得了本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能以《巴黎公约》第6条之5中开列的几个特殊理由为依据,即:(1)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与本国已经确立的其别人的专有权相冲突;(2)该商标在本国市场上缺乏“识别性”;(3)该商标违反本国公共良俗,可能产生欺骗性后果。任何申请到了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能够在任何时间,通过本国主管部门向国际局请求扩大指定国的范围,即增加原先未要求在该国申请注册的国家为指定国,国际局则把扩大地域的请求转达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这些国家也有权在扩大地域的请求于国际局备案之日起的1年内,向国际局声明拒绝保护,拒绝的理由也只能是上面讲过的三条之一。假如1年内未声明拒绝,则该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也将自动变为有关被扩大指定国的国内申请注册。申请到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转让或部分转让他在国或几国的申请注册所有权。取得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到期办理续展手续,还必须再向国际局交纳一笔续展费,其中包含续展基本费,即在一国就一种商品或服务使用的商标,在办理续展时应交的费额以及商品或服务在3种以上需交的附加费。向国际局交费后,就无需再在各指定国办续展手续了。取得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容许更改图案,也不许可增加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项目,假如更改图案或增加项目,必须另行申请新的国际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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