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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议定书在美国生效(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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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商标

一,引言由于服务行业在不断转变和发展,因此在国际领域提供和营销领先公司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正在增加。鉴于这些发展,随着国界的消失,国际地区对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注册商标是重要的和领先的公司在国外和土耳其开展业务以在国际市场上提供其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因素,对于营销和保护这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希望在国外保护其商标的公司也应在相应国家/地区申请注册这些商标。众所周知,注册商标产生的权利仅在进行申请注册的国家/地区提供保护。假如商标要在国外受到保护,则它还应在要求保护的国家中申请注册。能够通过向请求申请注册的国家/地区的办事处分别提出申请来获得保护,现在,国际注册商标有两种基本的申请系统。其中第1个是“共同体商标(CTM)系统”,它是1个区域性系统,另1个是“马德里体系”,它是国际体系中的并且经常被优先使用。除此以外,还能够通过比荷卢三国注册商标系统和非洲区域知识产权组织系统提供注册商标的区域保护。我们在国际注册商标的范围内给出了解释和信息。该主题在下面的以下标题下进行了详细探讨,并请提供给您信息。二。在社区商标(CTM)系统范围内进行注册商标通过作为地区体系之一的共同体商标体系,商标所有人能够在具有单一申请和文件的欧盟单一法律(欧盟法律)的框架内请求保护1。这个系统,简称为CTM,在欧盟成员国内提供保护。共同体商标系统中的申请注册程序通过在欧盟成员国内的单一申请即可提供保护,该程序在西班牙阿利坎特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中进行。共同体商标的主要优点如下:只需一次申请即可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申请注册商标,与每个国家的单独申请注册申请相比,经济成本更高。与下文“III”部分所述的《马德里议定书》相比,在原籍国至少没有一项申请要求。因此,原属局对商标的依赖性已经消失。一次选择所有国家。没有商标只能在要求的国家申请注册的选项。所有国家的交易都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在商标被驳回的情况下,在其他国家的申请将被视为驳回,这是该制度的缺点。三,马德里体系范围内的注册商标构成国际注册商标的马德里体系实质上是由两个相互补充的条约组成。第一项是1891年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另一项是1989年通过的《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协定》),1995年12月1日生效,并于1996年4月1日开始适用。土耳其于1999年1月1日成为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作为《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应整体上视为“缔约方”。与该议定书的成员在建立,居住或国籍方面没有必要联络的自然人或法人不能使用马德里体系。除此之外,不可能在非《马德里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中通过该系统提供商标保护。《关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和《关于实施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的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已在土耳其法律中于1999年3月12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目前已生效,目前已于1999年3月12日生效。列出有关国际注册商标申请的地点,时间和申请文件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在《马德里议定书》的范围内,土耳其公民(居住在土耳其或在土耳其从事商业活动或工业活动的公民)能够通过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URKISHPATENT”)在《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中申请国际商标。能够在《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中拥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在该国或该国国民居住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国际申请。马德里体系的范围相当广泛,容许申请人以更加适当的预算进行快速有效的国际申请。通过准备一张表格,申请人能够从100个(一百个)国家中选择2它们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并且能够以一种单一语言的申请在选定的国家中获得国际注册商标,而不受其他法律的约束。除此以外,任何对商标的更改(例如地址,类型,标题,所有权变更和其他处置行为,例如代理的转让/撤回)均通过一次交易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中申请注册。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国际申请能够用英语或法语提交。以其他语言以外的其他语言提交的申请将退回给发件人,而无需进1步检查。可是,原属局可能要求以这些语言之一提交申请。为了获得国际注册商标,必须在相关原属局中拥有申请注册商标或未决申请注册申请。根据申请注册商标或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原属地向在瑞士日内瓦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申请国际商标。应该指出,国际申请能够由在《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中拥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或是在该国或该国国民居住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申请人直接向WIPO提出的申请被认为是不合法的,并已退还给申请人。必须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原产地办公室通知WIPO。能够通过在线文档系统(https://online.turkpatent.gov.tr/CES/)通过TURKISHPATENT通过TURKISHPATENT进行国际申请,也能够向TURKISHPATENT提交以下文件:√申请表格√WIPO提供的正式表格根据相关要求用英文适当填写√有关支付费用的信息,用于向WIPO通知原属局的请求以上述方式进行的申请,应由原属局签署,并在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最迟在两(两个)个月内寄给WIPO。受理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国际申请日期。WIPO再次通过检查《马德里议定书》的要求,例如申请商品和服务的规格,按照NIS系统进行正确和正确的分类,正确支付费用,以及在发现时是否得到遵守出于不违规的考虑,它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中申请注册了商标,并在《WIPO公报》上发布。其次,WIPO应通知要求商标保护的缔约方。以这种方式,国际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受保护(十(十年))。国际申请注册的续期能够根据要求并支付续期费,为期十(十)年。应该强调的是,国际申请注册商标自申请注册之日起五(五)年内,仍取决于原产地局的申请或原始申请注册。换句话说,假如原始申请注册被撤回,拒绝,或者假如参照本申请进行的申请注册或原始申请注册由于免责,取消或无效等原因而被原属局放弃,则国际申请注册以及保护将失去作用。如上所述,《马德里议定书》和《马德里体系》是目前世界上最常用的国际注册商标体系,它具有诸多优点,并且具有诸多优势。马德里体系的另1个重要优点是能够在必须时将申请注册扩大到其他缔约方。除此之外,假如在其中1个申请国家/地区拒绝商标注册申请,则这种拒绝不会影响其他缔约方的商标注册申请结果。IV。结论现在,在技术飞速发展的范围内,受互联网销售和在线购物的影响,商业活动的全球化以及在国际市场上展示其活动的公司,在国际领域的注册商标和多个国家已经变得非常重要。在国际注册商标中,“社区商标(CTM)系统”和“马德里体系”是最优选的。通过这些系统,想要在1个以上国家/地区保护其商标的商标所有者被免除在每个国家/地区分别申请注册以获得该保护的义务。每个国家/地区的注册商标分别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不止一次支付申请费,准备文件,这两个系统之因此比其他系统更受青睐,是由于该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中使用单一申请和单一语言进行了国际申请注册。尽管这两种系统都有其优点和缺点,但它们在促进国际注册商标方面都发挥了非常有效的作用。在这方面,WIPO建立的马德里体系和欧洲联盟建立的CTM-共同体商标体系是国际注册商标所采取的最重要步骤。

国际注册商标:马德里议定书在美国生效

2003年11月2日,美国成为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体系的积极成员。这是近些年美国商标法最重要的转变之一,它提供了一种获得国际商标保护的系统,该系统既精简又具有很高的成本效益。我们概述了《马德里议定书》的工作方式,以及它可能对寻求对其商标进行国际保护的商标所有人带来的一些潜在的利弊。马德里议定书-概述在许多国家/地区,长期以来就有可能使用相当简单的程序在国际上保护商标-《马德里协定》,这是1891年首次通过的国际公约。由于《马德里协定》包含一些阻碍许多国家加入的缺点,因此诞生了一项新的国际商标保护公约,即《马德里议定书》,该协定于1996年首次生效。《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现在并存,有些国家加入了1个或1个。其他,还有一些同时加入。美国是最近批准该议定书(但不是该协议)的国家之一,该国于2003年11月2日生效。根据该议定书,美国公司能够利用其美国商标注册申请或申请注册来获得商标保护。在任何或所有其他成员国中。除此之外,其他成员国的外国公司也能够使用该协议在美国获得保护协议怎样运作-简要摘要如下所述,《马德里议定书》的申请人首先要在其本国提交常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依靠该国的现有申请注册(“本国商标”)开始。其次,申请人根据其原籍商标在其本国商标局提出另一项单独的申请,这称为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中,申请人要求进行国际申请注册,并指定1个或多个其他寻求商标保护的议定书成员国。本国商标局(称为原属局)将国际申请转发给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局(WIPO),假如满足所有正式要求,该局将进行国际申请注册。其次,WIPO通知已寻求保护的《议定书》成员国。这些国家/地区将保护请求视为申请者直接在该国提出的国家商标注册申请。这些办事处进行其本国法律要求的审查,并在必要时根据本国法律受理异议程序。1个我们随附61个活跃成员国的列表。预计会有更多国家加入。目前的成员国包含欧盟国家,东欧和前苏联的一些国家,澳大利亚,日本,中国以及许多非洲国家。目前,北美或南美地区唯一的成员国是美国,古巴,安提瓜和巴布达。除此之外,大多数讲西班牙语的国家也从成员名单中明显丢失。这是由于协议文件的容许语言仅限于英语和法语。将来可能会添加西班牙语。准据法在美国,2002年《马德里议定书实施法》(“MPIA”)(第107-273号法律,116条第1758号,1913-1921号法律)对1946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正,以在美国实施《马德里议定书》。MPIA生效2003年11月2日。在《联邦规章》第37卷的第2部分和第7部分中,美国专利商标局增加了新的法规,并对现有法规进行了修订,以实施MPIA。MPIA以及实施法规可在www.uspto.gov/main/trademarks.htm上找到。谁能够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国际申请,以及能够在哪儿提出申请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的国际申请能够由任何以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为住所或国民,或在该国拥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的实体或个人提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能够选择两个或多个“本国”。例如,一旦该协议在美国生效,则一家在英国(也是协议国家)设有运营机构的美国公司能够在美国或英国提交文件《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申请的前提如上所述,要根据《议定书》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先进行家庭申请或申请注册。该申请或申请注册必须针对寻求国际保护的相同商标和相同商品和服务。假如有必要涵盖所有寻求国际保护的商品,则申请人能够依靠多个国内申请或申请注册。提交国际申请一旦提交了原籍申请(或明确了原籍申请注册),下1步就是在申请人的原产商标局(即原籍申请或申请注册所在的国家商标局)提交国际申请。该国际申请必须至少在1个其他《议定书》成员国中包含一项保护请求,并且可能包含多达60个此类请求。该请求被称为“保护扩展请求”(或扩展请求)。有时使用缩写REP。内政部将仅出于有限目的审查国际申请,主要是为了证明该商标与基本家庭申请或申请注册中的商标相同,申请人相同,并且商品和服务由该房屋涵盖申请或申请注册。内政部还证明申请日期,其次将国际申请转发给WIPO。在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国际申请时,有可能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也就是说,假如国际申请是在六个月的《巴黎公约》窗口之内提出的,通常能够成功地要求申请人首次提出该商标的国家申请的优先权。WIPO的作用WIPO还审查了国际申请,但仅针对形式。WIPO检查是否满足所有基本申请要求(例如,有附图标记),商品和服务是否已根据《尼斯公约》正确分类,并且已支付所有费用。假如提出任何问题,WIPO将通知内政部和申请人,并且必须在3个月的期限内解决这些问题,以避免遗弃。一旦申请形式正确,便会进行国际申请注册,WIPO将通知提出延期申请的国家的商标局。其次,这些国家商标局中的每1个都会分别对那里的保护请求进行单独审查。国家商标局的作用就像在该国直接提交的任何申请一样,在要寻求保护的指定国家中进行考试。各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直接申请的任何理由拒绝申请注册。异议程序的范围与国内法相同。尽管在没有WIPO参与的情况下在各个国家进行了实质性起诉,但WIPO获悉了结果,并发布和记录了有关诉讼的信息。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国家商标局必须在12个月内发出驳回决定,能够选择将该期限延长到18个月。美国选择了更长的时间。假如在12个月或18个月的时间内没有发出拒绝,则必须接受该商标的保护。容许个别国家标明拒绝是基于异议的,即使直到十2个月或十八个月之后才做出异议,假如通知WIPO在规定的期限内有异议的可能性,则该国家也能够这样做。假如国家商标局最终容许该扩展请求,则该请求将被申请注册,通常被称为已申请注册的保护扩展。《马德里议定书》提供保护的地方《马德里议定书》将在原始国际申请中指定的或以后指定的任何《马德里议定书》国家中提供保护。以后进行的指定称为后续指定,通常在提交时会收到1个有效的申请日期。假如后续指定是在国际申请注册所给予的《巴黎公约》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提交的,则该优先权也可能适用于后续指定。备案费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最多进行3个国际类别的国际申请的基本申请费为653瑞士法郎(当前约为497美元)(假如商标是彩色的,则为903瑞士法郎,或约688美元)。此外,每个指定国家/地区都必须额外收费。除非指定国家明确个人费用,否则这笔费用将为73瑞士法郎(约合55美元),该费用不得超过直接在该国提交申请的费用。迄今为止,已有23个成员国设定了个人费用。美国已这样做,其费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当前收取的费用相同。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超过3类的每类商品和服务,将收取73瑞士法郎(约合55美元)的附加费。内政部可能会收取处理和服务费,以将国际申请证明和转发给WIPO。WIPO网页上包含1个费用计算器,使用户能够输入所有相关信息,当然包含寻求保护的国家,并收取总的申请费。WIPO费用表可在www.wipo.int/madrid上找到,而WIPO费用计算器可在www.wipo.int/madrid/feecalc/FirstSTeP上找到。国际申请注册对国内申请或申请注册的依赖性在国际申请注册生效之日起的头5年内,其有效性和范围将取决于基本家庭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命运。例如,在该5年期间内,任何限制,最终拒绝或放弃住所申请,或取消,限制或使住所登记无效,都会对国际登记以及将保护范围扩展到《马德里议定书》国家的情况产生相同的影响。假如在5年期间结束后由于在该期间发起的诉讼而发生了家庭申请/申请注册的放弃,取消等情况,也是如此。5年依赖的概念通常被称为集中攻击(涉及第三方的行为)。可是,5年期结束后,国际申请注册便独立于基本的家庭申请或申请注册。依赖性或集中式攻击的影响能够通过称为转换的另1个概念来减轻。这样一来,国际申请注册就能够在指定的延伸国家转换为单独的国家申请,同时保留原始国际申请注册的日期(或后续指定)和要求的任何优先权。商标所有人必须在取消国际申请注册的3个月内提出转换申请。替代效应国际申请注册被视为以同一所有人,同一所有人的名义代替同一商标,同一商品和服务的先前存在的国家申请注册。假如满足所有这3个要求,则替换效果会自动发生,并且国际申请注册将符合先前的国家申请注册的优先日期。因此,假如不更新国家申请注册,则由于替换效应,扩展到该国的国际申请注册的持有人将保留其权利。假如容许国家申请注册过期,则所有者能够要求在国家商标局和WIPO的记录中标明替换记录。实际上,很少有国际申请注册持有人容许其国家申请注册过期,因此,很少有人提出要进行替换的请求。记录影响国际申请注册的变更《马德里议定书》容许仅向WIPO提交一份文件,即可记录适用于所有保护范围的文件,例如所有权的转让,名称或地址的更改或商品和服务的限制。分配能够是总计,也能够仅分配给某些指定的国家,或者仅分配给某些商品和服务。可是,只能分配给有权获得《马德里议定书》保护的个人或实体,即《马德里议定书》国家的国民或住所,或在那儿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机构的实体。假如不是这种情况,WIPO将不会记录该任务。《马德里议定书》不必须将商誉与商标一起转让。可是,国家法律将管辖商标的分配以及相关的善意。因此,在美国,仍然必须转让与商标相关的商誉。续约国际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能够十年为期更新。能够针对所有推广国或仅针对其中一部分推广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不必须使用证明即可续展。可是,成员国可能会要求这样做,以保持对保护的申请注册延期。美国这样做。同样,假如国际申请注册期满或被取消,所有相应的保护延长期也将同样到期。因此,无意中未能续签国际申请注册可能会产生广泛而可怕的后果。WIPO将在续约到期前六个月向所有人发送提醒。《马德里议定书》的某些潜在利弊与在寻求保护的国家商标局提交单独申请相比,《马德里议定书》具有许多潜在的优势。该协议容许以一种语言(包含英语)以单笔费用(一种货币)提交一次申请,这可能会在多达60个不同的成员国中提供保护。因此,与在多个国家/地区分别提交文件相比,初始提交流程非常简化,并且仅必须在1个国家/地区保留法律顾问。可是,假如国家商标局拒绝审查延期请求,或者提出异议,则有必要在该国保留当地律师。因此,与直接在多个国家/地区进行归档相比,节省的成本可能取决于在指定国家/地区是否一切顺当。《议定书》还规定了不超过18个月的规定期限,在此期间内,指定成员国的办事处必须提出可能的拒绝意见。与国家申请相比,这通常提供了更短的审查期限。《马德里议定书》最大的潜在优势之一就是能够通过一次提交就记录并记录所有权变更等重要事件的能力。可是,1个潜在的重要陷阱是禁止将商标分配给没有享受《马德里议定书》权利的实体。例如,这代表着商标可能不会分配给加拿大购买者,由于加拿大不是议定书的成员。因此,一家公司预期其商标组合的未来转让,或者只是想拥有无限的酌处权,可能就不会根据《马德里议定书》进行诉讼。《议定书》的另1个潜在的巨大优势是,续签能够每十年一次提交一份申请,每次收费一次(某些国家(包含美国)强加了单独的使用要求,以保持在那里的申请注册)。因此,对于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使用商标的公司而言,可节省大量的续展费用。同样,假如行业品牌很少持续十年或十年以上,那么这将不会带来明显的好处。与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律相比,美国法律通常要求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更窄,更具体的标识这一事实可能导致该协议的1个缺陷。因此,基于美国基本申请和申请注册的国际申请以及在指定成员国中的后续保护可能会狭义地定义商品和服务。在起诉过程中,向美国提出延期申请也必须遵守美国的规则。出于这个原因,能够基于1个或多个地点的“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来选择祖国的申请人,能够选择比美国要求更严格的祖国同样,商标所有人应充分意识到马德里议定书依赖性或“集中攻击”要求带来的风险。假如基本申请或申请注册全部或部分落入了规定的期限内,则如上所述,除非实现转换,否则国际申请注册和所有保护范围都将同样丢失或受到限制。可是转换很可能会导致大量的额外费用,由于转换申请必须重新任命当地律师开始,并要缴纳另一组申请费。最后,预计《马德里议定书》的实施将极大地复杂化并增加美国商标搜索和许可的成本。为了进行彻底的搜索,现在有必要检查覆盖范围已经或可能扩展到美国的国际申请注册记录。例如,假如国际申请注册于2003年11月1日在澳大利亚提出,并扩展到美国,则该国际申请注册应优先于该日期之后在该国提出的美国国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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