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对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作了区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很多企业对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对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作了区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对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作了区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希望大家能对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对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作了区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对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作了区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对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作了区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对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作了区别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简称APP)成立于1897年,现有近70个国家和地区分部,8000多名会员,是世界上致力于知识产权发展和进步的主要组织,也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主要的非政府性知识产权咨询机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很关注,1990年巴塞罗那会议上形成的第100号决议专门对驰名商标和高信誉商标的界定和保护作了规定。该决议首先界定了两种商标的内涵,认为驰名商标是指被有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使用者的相当部分所知晓的商标,且该商标明显被认为是指示商品特定来源的”;高信誉商标是指“为一般公众所知,其知名度之高,任何第三人都没有理由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两者的保护上,认为驰名商标由于其声誉已经取得超出了传统商标区别来源的功能,商标权人有权制止别人从该商标的声誉中获得不当利益或造成损害,因此他们有权获得比普通商标更宽的保护;而高信誉商标由于其自身特有的吸引力,对其提供的保护也应比驰名商标更宽,应及于任何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不一定是高信誉商标,高信誉商标一定是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的这一决议,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与为一般公众所熟知的高信誉商标作了区分,提出了对两者保护的区分,认为仅有高信誉商标才享有绝对的排他性,对其保护能够延及任何商品或服务。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国际化是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趋势。随着国际技术市场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重要。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这是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条约;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这标志着版权走上国际舞台。随后,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条约和协定出现,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体系。这些制度大致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保护工业产权制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制裁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1925年)、《国际申请注册用商品与劳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以及国际申请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巴黎公约》(1961年)、《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1年)、《注册商标条约》(1973年)、《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护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年)、《商标法条约》(1994年)、《专利法条约》(2000年)等。另一类是保护著作权制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61年)、《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1971年)、《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避免对版权提成费双重征税的马德里多边条约》(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等。此外,还有一些综合类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例如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都是国际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文件之一。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