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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集体商标的必要性,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注册行为关于注册商标(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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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集体商标的必要性

1.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创立企业集体信誉,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初期,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还较少,而小微企业’的数量居多。为了把小微企业的力量集中起来,采用集体商标,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广告优势,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竞争能力,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如1970年日本曾制定《小微企业出口商品统一商标法》,它规定小微企业在其出口的商品上能够使用统一的商标,以此提高日本小微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要求这些企业组织成一定的团体,井边是统一的主体商标。2.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我国传统名优产品保护和开拓国内外市场z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许多传统名优产品成了一地的特产。如荼叶的“云雾”、“乌龙”、“碧螺春”、“铁观音”;黄酒的“花雕”、“香雪”、“善酿”等。这类商品的专用名称,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标志,实际上起着商标的作用。这些名称不是商品通用名称,也不是对本商品叙述性词汇,从法律规定上讲,是能够作为商标进行注ii加以保护的.但目前,这些名称已经在一地为多家使用,归哪一家申请注册这个商标,都会产生不公平的占有和不公平竞争。然而,无控制滥用,又易产生损害公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副作用。更为严重是,近些年国外一些不法商人,为了控制我对外出口,抢先在国外申请注册我们的这些使用过数个世纪的商标.因此,规定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保护,在国内统一有组织地使用,对外保护传统市场,已迫在眉捷。3.集体商标的规定,使我国商标制度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假如我们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规定,就无法正常接受其他成员国家的国民来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要求。

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注册行为关于注册商标

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注册商标

原标题: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专业人士有话说!

编者按:近些年,“恶意申请问题受到广泛关注。2019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本文作者作为专业人士,对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提出了几点自己的思考,一起来看看。

原标题:对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的几点思考

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颁布,于1993年、2001年、2013年进行了3次修改。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第七条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尽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但在司法实务中并不能作为判决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裁判仍应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适用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恶意申请 扰乱秩序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申请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等行政案件能够适用的法律条文,并不包含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商标审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并不会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裁判,但有些案件会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原则性表述。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往往与“恶意申请相连用。近些年,“恶意申请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成为“制胜法宝。针对这一行为,商标审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进行规制时也是不遗余力,行政和司法人员遏制“恶意申请行为的主观偏向性认识也不断趋于一致。从效果上来看,针对以前“恶意申请行为的“秋后算账,对今后的注册商标起到了指引性作用。但从规制的依据和手段来看,还没有形成较为清晰的体系。

我国注册商标量和申请量非常庞大,但有许多商标并没有投入到商业使用中,没有发挥商标的价值。究其原因,有些是企业的防御性申请注册,有些是为了转让获利。企业防御性商标的数量,往往多于真正使用的商标数量。

申请注册商标本来是生产经营的必须,规模化、商业化的商标注册申请,尽管从商业的角度考虑也属正常,但从商标立法的目的来看,并不会被毫无疑问。近些年,针对规模化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在监管时开始“关口前移,即在初审阶段就驳回注册商标申请,从而避免了后续初审公告之后的异议程序、申请注册之后的无效宣告程序。关口前移往往是针对大批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驳回复审,则成本很高,高昂的成本会让商标注册申请人知难而退。

规范行为 正本清源

2018年10月31日,商标局发表了《商标局向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说“不》一文。文中提到:“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陆续对1.6万多件注册商标申请做出驳回决定,这是商标局又一次从严从快打击涉嫌囤积商标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这是商标局官方首次使用“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一词,此前多使用“恶意申请注册等词语。该文对“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的定义为“利用我国通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制度,将商标作为牟利手段,大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2007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开始施行的《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出现了“非正常申请专利。“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概念的提出,借鉴了这一规定。

2019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体例和内容上参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提出明确的概念,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一些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维护正常的商标工作秩序,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其中“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从文义上来看,通常会被理解为是对形式的规范化,不适宜作为立法目的。非正常申请商标会增加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量,但不会对“商标工作秩序造成破坏。因此,“维护正常的商标工作秩序也不应该是立法目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必须,并且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笔者认为,该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相冲突。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旨在鼓励注册商标,而征求意见稿“实际必须的表述相当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点进行了限制。同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是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重复,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七条重复。

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二条能够合并修改为:为了制止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引导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根据生产经营的必须合理申请商标,充分发挥商标的实际使用功能,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类型。其中第一款第(一)项“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攀附别人商誉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重复。第一款第(二)项“抢先申请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别人商誉,第(三)项“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重复。笔者认为,上述3项在中国现行商标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没必要进1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了非正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律后果。该规定相当于对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进行了解释。尽管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制定时可能并没有考虑到这些情况,解释本身具有扩张性,但这种根据具体情况而进行的与时俱进的解释,仍具有合理性,并且可操作性强。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与我国正在建立的征信系统相契合,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进行的惩戒措施。第六条规定,在采取第五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必要时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这是针对第五条惩戒措施而给予救济的程序性权利,可作为第五条第二款,没必要单独作为一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三款中“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未使用的,能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复。

《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从立法层级上来看,属于部门规章。它的制定,首先应保证合法性。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同时,还应注重于操作层面,尽量避免过于原则的禁止性规定和兜底性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也没必要进行重复。(刘东海 安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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