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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怎样做好知识产权布局,高某某等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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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企业怎样做好知识产权布局,高某某等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怎么申请商标)

高科技企业怎样做好知识产权布局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重要价值,对于中小科技型企业及生产型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府项目和基金政策的享受、公司融资、质押贷款、公司上市等方面都能发挥积极作用。

企业在创立之初对各类知识产权进行及时申请和申请注册,是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及时保护。提交专利申请、注册商标、版权登记等都是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确权的有效手段。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近日,来自威海的晒尔自动控制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晒尔科技)顺当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并获得由企知(北京)认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企知)颁发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晒尔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心内介入类医疗器械生产,检测设备的研发与生产:心血管支架产品、PTCA心内球囊导管、PTA外周球囊导管,药物球囊产品;

在末次会议上,晒尔科技的相关负责人对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的真诚协助标明了衷心的感谢,并标明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水平,对于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优势有着重要作用,要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求充分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切实增强企业内部核心竞争优势。

认证业务范围包含国推见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等。

高某某等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

来源:新浪福建一、案件事实2014年12月,被告人林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共同出资,在福清市开设伊诺烟酒店。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3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的洋酒系在高档洋酒中掺入低档洋酒(假而不劣),仍从上述人员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大量购进假冒的芝华士、皇家礼炮等申请注册商标的洋酒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700余万元。2017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伊诺烟酒店及仓库内扣押假冒芝华士等申请注册商标的洋酒1600余瓶。按照已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被查扣洋酒价值140余万元。经鉴定,现场扣押的酒产品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二、诉讼过程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在办案中发现伊诺烟酒店有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侦查。7月3日、27日,被告人高某某、唐某某、林某某分别投案。9月27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高某某、唐某某、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管辖变更,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11月24日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销售的洋酒系在正品洋酒中掺入了低档次洋酒,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仍需证据予以证明,遂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补充了21份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洋酒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要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本质上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结合本案产品鉴定证明书等其他证据,认为涉案洋酒符合行业质量标准,不属于伪劣产品,故应当定性为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6月4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犯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3人销售金额为1700余万元,未销售金额为140余万元,对三名被告人均提出在5年六个月至六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开庭审理,2018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犯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为1800余万元,未销售金额为140余万元,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林某某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对判决进行全面细致审查,发现认定犯罪数额比起诉犯罪数额高,增加认定的25万余元系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在明确销售金额时将账本记录的未送货的货值进行了二次扣减。检察官认为,一审法院将账本记载的上家未发货商品计入库存,并将未发货值25万余元计入销售金额,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同时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人均在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其中高某某、唐某某先投案,20余天后林某某投案,但三人到案后均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前几份笔录中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关键问题未如实相告或者沉默不语。尤其是被告人林某某到案时,公安机关已通过前期侦查活动基本掌握了全部案件事实,在此情况下其仍然矢口否认自己知道销售的是假酒,故检察机关认为其不属于“如实供述”,一审法院认定林某某构成自首不当,应予纠正。2018年12月28日,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申请注册的商品金额为1700余万元,被告人林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改判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5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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