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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有什么不同,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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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有什么不同,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问题

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有什么不同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主要区别:1.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同别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商品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商品质量和特点。服务商标是用以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别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服务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服务质量和特点。

2.商品商标出现较早,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早,我国首部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注册商标试办章程》。服务商标出现较晚,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晚,我国首部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3.在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实行强制申请注册,如卷烟:和人用药品。而服务商标则全部为自愿申请注册,不存在强制申请注册。

4.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标使用在具体商品上。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使用在具体服务中。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同别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通常由文字、图形单独构成,或由文字、图形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别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也称劳务标志,在国外又称作服务标记,这种标记具体表现为图形、字母、符号等多种形式。这里的服务主要是指航空、铁路、旅店、餐饮、银行、广告旅游等公共服务部门,按《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广告与实业;2.保险与金融;3.建筑与修理;4.通讯;5.运输与贮藏;6.资料处理;7.教育与娱乐;8、杂项服务。

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问题

服务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可是也有例外。我国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受理服务注册商标申请。在此以前,有许多不同地区的服务企业使用相同的服务商标,而依据《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得存在主体不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假如只核准一家的服务商标,而要求其他企业放弃使用多年的与此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样做有违《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为保障服务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到有关其他服务商标使用人的利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能够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8月12日发出通知,对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权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1993年7月1日之后能够继续使用的服务商标,必须是在1993年7月1日(包含该日)以前连续3年一直使用的服务商标。2.上款服务商标虽与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仍能够依据下列规定,由其使用人继续使用。3.服务商标继续使用时,使用人不得扩大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不得改变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同别人申请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不得将该服务商标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继续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的视为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4.能够继续使用的服务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原使用人不得再继续使用。5.继续使用商标与申请注册人商标在使用中发生实际混滑,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在使用的该服务商标上增加地理名称标志或其他相应的标志,以便于与申请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相区别。在判定服务侵犯商标权时,要严格区分服务商标使用人是否享有继续使用权,是否在继续使用权限范围内使用商标,以期在保护服务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保障服务商标在先使用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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