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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贴牌生产的几点认识,对我国商标法遏制恶意申请注册和囤积行为的修正性建议(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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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贴牌生产的几点认识,对我国商标法遏制恶意申请注册和囤积行为的修正性建议(怎么申请商标)

对我国企业贴牌生产的几点认识

关于贴牌生产,我国目前有两种声音:一种主张打造自主商标,一种主张继续贴牌生产显然,打造自主商标是中国企业发展的方向,但并不是说就应该立即摒弃贴牌生产。我们应当对中国企业的贴牌生产有足够认识(一)应当明白贴牌生产中的地位本来就是不平等的很早以前彼得?德鲁克就说过,以后发展中国家能不能发展,完全仰仗于跨国公司对它青的程度。沃尔玛在孟加拉采购牛仔裤,成本1美元,售价100美元,即使剥削这样厉害,孟加拉还得求着它给订单。正如施振荣的“微笑曲线”所示,做研发、营销和做生产的价值回报是不平等的,这也就决定了商标商和生产商之间的地位也是不对等的。拥有技术和市场的商标商占有绝对的主动权,对于订单、定价、交货期等核心问题生产商都缺乏话语权。选择了贴牌生产就代表着选择了被动。(二)应当把贴牌生产看作1个阶段而非终点贴牌生产是当前我国大多数小微企业主要的生产模式,但应当将其视为企业发展的1个阶段,而不是终点。在不具备人才、技术、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一味地自主研发和打造商标都将加速企业的灭亡。当然,制造商始终应当树立打造自主商标的信念,何机推出自己的商标,否则,将企业生命线交由商标商是充满风险的。假如一直抱着“代工厂”安枕无忧,就不会有今日的格兰仕等一批名企的辉煌。相反,正是由于我国的玩具厂商绝大多数成为了国外企业的代工厂,才致使中国自主的知名玩具商标至今缺失。(三)应当明确贴牌生产的关键是学习选择了贴牌生产的生产商应当清楚,贴牌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而是为了学习先进的产品技术和管理经验。光靠貼牌生产不可能有大的发展,而从传统贴牌到自主创新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生产商应当把当前的收入损失看成是向先进企业学习过程中所交的学费,以及对未来自主商标发展的投资。有了一定的技术基础和业界声誉才能提高自主经营的成功率。目前,广东、浙江的一些企业正在实践一种“新型贴牌”的生产模式,即在传统贴牌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自主创新的技术,从而增加最终产品的附加值。这是从传统贴牌到自主创新的过渡阶段,也是通过贴牌生产学习的结果。(四)应当清楚贴牌生产也是在打造商标从商标联合的角度看,被世界知名商标选择作为贴牌生产商说明自己企业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是具备较高水准的,商标商和生产商的合作是商标与生产两个领域优势的互补。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商在商标商看来也是1个商标,只不过,由于在最终产品上体现不够而未受到最终消费者的注意。既然作为1个商标,生产商就应该思考怎样提升自己的行业地位,提高不可替代性,以减少被动性。退1步讲,代工产品外包装上的“Madeinchina”信息也是1个广义的工业型产地商标,假如能够加强产品质量并不断升级产业结构,那么“MadeChina”树立的商标声誉将协助更多的中国自主商标顺当进入国外市场。在这方面,“MadeinJapan"商标形象的崛起过程值得我们借鉴。

对我国商标法遏制恶意申请注册和囤积行为的修正性建议

1.增加商标权人提供使用证据的义务我国商标采申请注册取得原则,申请注册商标时并不要求商标的实际使用,但单纯的申请注册行为仅仅是为商标权的获得提供1个逻辑起点。申请注册后能否获得商标权、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商标权,全凭申请注册后商标使用的程度,31申请人进行注册商标应当具有使用意图本就是注册商标制度的隐含之意。《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其中,“生产经营活动”就是对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所提出的使用意图的要求,即商标注册申请是为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而不是单纯以获利为目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真实使用意图”规定了具体的判断方法,32要求商标权人或者已经实际使用商标,或者为使用商标做准备,不能将申请注册商标闲置。为强化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我国应当规定商标权人在申请注册后一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的义务。商标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鉴于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基数过大,恶意抢注数量过多的现状,该期限以1年为宜,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既为商标权人留下了充足的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时间,又可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实现商标的价值。2.取消“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后再申请注册的期限限制根据《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后1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为退出市场的商标留出必要的“隔离期”,消除原商标经过长时间使用所产生的影响力,避免消费者混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的法定情形有三,即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当使用、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前两种情形适用该规定具有其正当性基础,但对于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而言,其早已丧失了市场影响力,没有再限制申请注册期限的必要。因此,建议取消“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撤销后再申请注册的期限限制规定,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更多的商标选择空间,提高申请注册商标的质量。3.规定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市场秩序,侵害别人的合法在先权益,增加注册商标机关的审查压力,是我国商标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68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商标法对其他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当前我国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现象多发,1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一经申请注册即可获取较为可观的不正当利益。因此,应当加大商标恶意抢注的机会成本,规定恶意抢注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切实维护在先权益人的正当权益。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抢注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具有快捷高效的优势,应当充分发挥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双轨制的积极作用,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真正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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