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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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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怎么申请商标)

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

小编认为,立法对先使用人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关权利进行保护实际上主要是为了避免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发生,但问题是怎样判断“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假如对该“一定市场影响的商标”的判断标准定得太低,很容易就能够达到要求,对于在先申请注册人的利益保护不利;而假如定的标准太高,许多未申请注册商标达不到保护的条件,那么仍然无法遏制别人的商标抢注行为。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持法律规范的一致性,该先使用的商标不应当属于《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商标,但问题是未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应当具有显著性?从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1条、第12条对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来看,只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提出了显著性的要求,并没有对未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必须具有显著性加以规定。我国受到申请注册取得原则的影响,《商标法》重点考虑的是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并未对未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加以规定,先使用商标只要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就能够获得法律保护。有学者认为:“无论是采使用与申请注册双重模式明确商标权的英国、德国,还是坚持只认可使用取得商标权的美国,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都能够根据在先使用保护自己。可是,在坚持申请注册单一制的国家,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却成为了一大难题。”学者们对于先使用的普通未申请注册商标的性质存在着争议,代表性的观点有无权利说民事权利说、市场先行利益说、商标法上的权利说等。小编认为,我国采用的是注册商标自愿原则,法律并不禁止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未申请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别人侵害,法律就应当予以救济。除此之外,未申请注册商标也是一种商标,标示来源功能也并不只是申请注册商标才具有的功能,未申请注册商标也具有。在申请注册取得原则之下,未申请注册商标先使用人未进行申请注册当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并不代表着他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商标通过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定商誉和知名度,对于先使用人而言,该未申请注册商标对其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假如不对其利益进行保护而任由抢先申请注册人坐享其成,对先使用者明显不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在先权利理解为合法权益,而在先使用的普通未申请注册商标存在在先利益,故可受到在先权利保护。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7条规定,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该规定“无疑对在先权利作了扩大解释,在先权利不再限于权利,只要是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皆可按照在先权利获得保护”。

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我国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第15条、第32条、第44条第1款和第59条第3款。《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能够获得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保护。对于非驰名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在第32条和第44条。第32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如此一来,《商标法》不但在第32条规定了保护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还在第44条规定了一定情况下不以影响力为要件保护在先使用的一般未申请注册商标。第59条第3款则从正面规定了在先使用的商标对抗在后申请注册商标的问题。通过梳理我国《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上述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商标法》对未申请注册商标提供的保护少之又少。与此同时,却又设置了许多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未申请注册商标不能冒充申请注册商标。(2)未申请注册商标不能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3)对强制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的管理。生产者不能违反《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同时在第51条规定了违反这条规定的后果,即违反本法第6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能够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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