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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公告的探析,对商标广告功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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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公告的探析,对商标广告功能的保护

对商标公告的探析

对《商标公告》的探析

对《商标公告》的探析一、“放弃专用权”说法问题。“放弃专用权”的说法,近几年来在商标初审公告中时常出现。其本意是指:在尽可能保留完整的商标图案、文字或其组合时,对其中局部不能申请申请注册且又不便删去的图形或文字加以“不在申请申请注册范围内”的说明。例如:1999年第26期419页中第1324044号的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下面有:注“两侧麦穗图形”放弃专用权。众所周知,“专用权”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被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后获取的。在初审公告中说某件商标局部放弃专用权的说法,显然是有名无实的空头承诺,因此时该商标的专用权尚无归属。在初审公告中只能是:注“两侧麦穗图形”不在申请申请注册范围内。在《注册商标证》上应该是:“两侧麦穗图形”不在专用权保护范围内。二、注册商标号问题。从申请注册商标公告和初审商标公告相对照看,申请注册商标公告中的申请注册号,是由初审商标公告中形似顺序号的第某某号的初审号“演变”而成的。但从《商标公告》中关于“号”的书面内容上分析看,它未能反映二者之间“演变”的因果关系,缺少了一种在“过渡期”相关内在的转化联络。如能参照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做法,在初审商标公告中的第某某号前冠以“预先登记申请注册号”字样,就能顺应程序与注册商标公告中的申请注册号衔接且统一而前呼后应。三、申请注册商标公告问题。从现行申请注册商标公告的形式和效果上看,尚有不尽人意之处。以1999年第26期《商标公告》中的申请注册商标公告为例摘录如下: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总第683期商标公告刊登的初步审定商标,审定期满,下列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至二000年七月十三日。”申请注册公告中明确指出“下列商标核准申请注册”,但在下列内容中却未见商标,只是用了长达58页的篇幅公告了申请注册号、类别、申请注册人,从形式到内容显得极不规范,其效果不言而喻,有流于形式走过场之嫌。从申请注册公告的内容能够看出,申请注册商标公告是以初步审定期间的某期初审公告和初审公告的商标初审号为主要依据的。倘若如此,完全能够采用更为简洁易行的有效方式,只需几行文字即可刊登申请注册商标公告。仍以上例为例:“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总第683期商标公告刊登的初步审定商标,审定期满,申请注册号(初审公告中为预先登记申请注册号)自1292501至1295000号的商标依法核准申请注册(其中因被提出异议的预先登记申请注册号第某某、某某号商标除外)商标专用有效期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至二000年七月十三日。”申请注册商标公告,由于它在各项公告中处于主旋律地位的特殊性和最终界定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威性,理所当然的应放在其他公告以前而居首位。其次,这样编排也便于人们按申请注册商标公告中公告的某期初审商标公告对照查阅。四、商标的商品类别与服务类别问题。商标局依据国际分类表对申请人申请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区划各自类别,以明确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现行的《商标公告》只在内页的上方左右角标明类别,笔者认为此做法过于简单草率,既不规范也不严肃,忽视了初步审定申请注册商标公告内容的完整性。类别是初审商标公告中的重要内容项目之一,应与其他内容项目一并列入公告内容,仅有这样才能在内容项目上,与后期颁发的《注册商标证》相一致。建议在此现行做法的基础上,还应在每件初审商标公告的内容中分别增加商品类别与服务类别项目,并在《商标公告》的目录中分别标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类别的起始页数。

对商标广告功能的保护

商标所有人通过成功的广告宣传在市场上建立起品牌形象之后,面临的最大威胁往往不是别人模仿其广告,而是模仿其商标。“商标是广告的一种,其简洁与持续使用的特点对商标的象征功能至关重要。同时,上述些特点使得商标很容易被模仿,这不像其他大多数会扩散和改变的广告。因此,侵占广告价值的企图通常不是由复制大量广告来实现,而仅靠复制品牌或产品外观就能够了”。因此,为商标提供保护的同时也就保护了商标所有人就其商标广告价值所享有的利益。并且,对商标的广告功能提供单独保护常常成为商标保护范围扩张的强有力依据。在欧美国家,传统的商标保护范围是以禁止混淆为基石的,这种保护着力于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和品质保障功能。可是,假如别人将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可能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混淆,此时,传统的商标保护范围就难认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所有人提供救济。为了解决这个难题,美国发展出淡化理论,认为商标的广告功能赋予驰名商标独立的价值,别人在不造成混淆的情况下对驰名商标的使用也可能淡化驰名商标的价值,从而应予以制止。在欧共体国家,商标法除禁止混淆而外,还对声誉商标提供扩大的保护,其理论基础之一也在于,对声誉商标的广告功能应予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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