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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管理和保护战略,对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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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管理和保护战略,对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怎么申请商标)

对不同性质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管理和保护战略

1.专利的保护和管理战略。(1)实施积极的科技创新和专利开发战路,也称为进攻性专利战略。企业要想在竟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必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建立自己的研发机构,对所属领域的技术难题集中攻关,率先突破,同时对核心技术申请专利,其次通过专利许可证资质贸易进行融资和业务扩张。这样就能够保证企业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断技术并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般而言,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在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更适合采用这种战略。企业开发专利的方式能够采用自主开发、联合开发或购买别人专利等多种方式以获取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企业在新产品研发、上市尤其是走向国际市场以前,应首先针对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分析自家产品是否对别人专利构成侵权、从而对企业可能遇到的专利障碍、技术壁垒提出预警,以便尽早做好应对预案。这里必须提醒企业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对核心技术申请基本专利并取得专利专利权,其次围该基本专利不断进行研究开发,并申请众多的外围专利,利用这些外围专利进1步覆盖该技术领域这样就能够牢牢掌握该技术领域的主动权。对此,二战后日本的做法是很有借鉴意义的,战后的日本根据具体国情,大量引进国外的专利技术,同时围绕这些技术主动进行应用性的研究开发,创造出更多的外围技术,并申请了专利,从而突破了欧美企业的技术垄断,为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赢得了有利地位。据有关资料介绍从1966年到1975年日本用35亿美元的专利和技技术使用费,成功地引进了25700多项世界先进技术,取得了相当于1800亿-2000亿美元投入的技术使用权,节约了4倍的时间和30倍的研发费用。(参见《时事报告》2005年第1期,第22、23页。)由于日本企业的大量专利申请围绕着欧美企业的基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展,并且覆盖该技术各个方面,构筑起严密的专利网,限制了外国的基本专利技术的发展,导致外国的基本性的、关键性的专利技术在许可和转让时遇到层层壁垒。这就使日本在短短的战后儿从全球最大的技术引进国变为全球最大的技术输出国。(见于志红《谈我国企业专利战略的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2期)(2)采取消极的专利对抗战略,也称为防御性专利战略面对跨国公司和大企业在高新技术方面的大量专利的围堵,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较低的小微企业宜采用这种方式,主要做法:有针对地提出专利撤销和无效宣告申请:“破坏”申请的可专利性;采用替代技术避开别人的专利;设法证明自己享有优先权等。除此之外,企业还应善于运用专利诉讼战略,保护和巩固已经拥有的市场地位。企业既能够向侵犯自己专利权的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侵权赔偿金:也能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可能威胁其生产的专利技术申请宣告无效。2.商标、商号名称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战略。在竟争日益激烈的当代社会,随着商品或服务种类的日趋增多,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常常凭借的是“认牌(品牌)购物”或者“识名(企业的商号)购物,使得商标、商号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也应该建立完善的商标、商号管理体系,以便在企业品牌竞争中取得优先权。(1)企业应该努力建立品牌战略体系,充分利用法律确立的商标保护体系,积极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略)(2)对于商号和企业名称的保护,企业应采用不低于保护商标的谨慎态度来处理。这里不再详述。不过,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力度要远大于对企业名称和商号的保护,这就必须企业更加审慎。此外,尽管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对商号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不尽人意,企业却能够利用著作权对商号和企业名称权加以保护。(3)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管理和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企业一般应先在内部建立相关的保密规章制度,并和劳动者签订相关的保密合F在对外的技术交往中,也应注意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相关的保密条款等总之,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在企业的生存发展中已经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应当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这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企业不仅应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机构和配置专门的人才,还应针对知识产权的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举措,尽可能地完善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体系,以适应现在商业社会的竞争机制。

对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

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就是要剥夺这项权利,使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由于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后果将直接影响到注册商标人的权益,因此必须慎重。为了维护注册商标人的正当权利,加强对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对撒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商标局撒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对撒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制度。所谓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对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确权或撒销的决定依法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的法律程序。商标复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标法律对商标复审作出规定,有利于商标审查、管理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复审是商标复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来讲,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撒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申请复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能够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日或者收文前二十日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人申请复审的理由,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并用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结束复审程序。《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对撤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所谓对撒销申请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是指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存灭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商标法》作上述补充修改,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必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同法当局的审查。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因此有必要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商标确权的公正性,因此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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