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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市场商标防御策略,东南亚市场商标防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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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市场商标防御策略,东南亚市场商标防御策略

东南亚市场商标防御策略

(四)法律适用1.2013年《商标法》关于反抢注的法条第三十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上述3个法条的适用,是对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保护、针对别人抢注商标的最基础、最普遍的救济依据。2.驰名商标反抢注的法律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据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保护驰名商标不被抢注的具体方法,该法律规范体现出对驰名商标的强保护。3.利用法律禁令的反抢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四十四条:“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保护已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有效的反抢注,能够运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抗辩事由,主张对抢注商标不予申请注册不得使用;对于已经申请注册的恶意抢注商标,能够申请宣告无效。4.利用在先权利保护的反抢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的在先权是法律优先保护的,反抢注完全能够通过在先权利的法律保护来阻却在后的抢注行为,这也是反抢注的路径和有效方法之一。5.利用异议程序的反抢注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阻却不符合商标法要求的注册商标申请,使其不能获得申请注册,尤其是针对恶意抢注人的抢注目的,利用异议程序能够有效地阻却其申请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能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第三十五条二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申请注册决定的,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能够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在初步审定公告的期间,对已经审定公告的抢注商标应当及时地提出异议,通过异议程序尽可能早些遏制抢注。6.利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反抢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往往更为专业和高效,是1个很有效的反抢注路径。7.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抢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反抢注的功能和作用,应当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别人恶意的抢注行为,对通过抢注来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之行为的法律否决,不失为反抢注的好方法。有效解决反抢注之难题,必须我们多角度、全方位地运用好现有法律资源,用好各种法律条文和选择正确的适用方法。只要把握好价值取向,把握好法律精神,运用好法律概念,选择适用好法律条文,不固守已经形成的法律标准,不凝固僵化地固守法律概念的含义,不墨守成规,坚持在实践中发展、完善和丰富法律标准与法律概念,就能够把法律用足、用活。恰当地运用现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运用我们的法律经验和方法,就能够成功有效地破解商标抢注的难题。

东南亚市场商标防御策略

(一)重视研判云南企业在拓展东南亚市场的同时,应该明确海外发展计划,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商标防御体系。一是委托当地专业事务所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在使用优先制的东南亚国家,最好的商标保护措施就是针对目标市场,委托当地专业事务所,以逐一申请注册的方式进行海外商标注册申请。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尽量多申请注册相关分类。目前,东南亚成员国执行的是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明确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二是要多方面考虑注册商标。在东南亚申请注册商标就不能像在中国国内申请注册一样,简单地取个中文名字就当成商标来申请注册,最少要将国内申请注册的中文商标对应翻译为英文,英文使用的国家比较多,在世界上比较容易通行。或者使用图形作为商标,像麦当劳的大M图形,图形不受语言的限制,能够保持全球的一致性。三是要注意不同国家的法律、风俗等。在东南亚申请注册商标涉及不同国家,这些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风俗和不同禁忌,这些是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必须要考虑的。“企业很难一一去了解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便一一去各国申请。”建议企业能够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去办理,由于这些中介机构长期代理海外注册商标,会有一些很好的建议。四是要高度关注注册商标公报。东南亚各国都有注册商标公报,就是商标没有申请注册以前,会有一段时间发布在政府公报上。企业有必要去注意一下这些被公报的商标,假如发现雷同、相似商标,能够及时提出商标异议,对被抢注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而被异议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异议时做出答辩,否则就视为被异议人申请作废。(二)重视经验教训应对商标抢注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口商品商标被抢注的有2000多起,造成每一年约10亿元的无形资产流失。由于没有在国外申请注册,我国一些商标特别是知名商标遭抢注事件屡屡发生,如“长虹”品牌在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泰国被当地商家抢注,“红塔山”“云烟”“红梅”等在菲律宾被抢注。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已有250多个商标被澳大利亚厂商抢注,200多个商标被日本厂商抢注,50多个商标被印度厂商抢注,还有欧盟、拉美以及东南亚一些厂商也在抢注我国知名商标。对此,云南企业要保持高度警惕,吸取“999”电池商标被抢注的教训,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在东南亚国家被一些商家抢注,必须以各种手段尽力挽回。最直接的挽回手段是依靠法律。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商标所有人的代理商或代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该所有人有权对所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或请求撤销”规定,假如企业能够提供商标的原始凭证及公证资料,被抢注企业是有可能依靠法律夺回商标的。最心照不宣的挽回手段是商标谈判。法律手段往往是耗费成本最高的,搜集证据、委托律师所需的费用非常高,而法律程序又往往一拖几年,致使企业错失市场发展机会。由于抢注者的动机万变不外乎1个“利”字,假如企业能够坐下来与抢注者谈判,未尝不会得到1个兼顾市场和效益的周全之策。最无奈的挽回手段是更换商标。假使企业无法通过谈判拿回自己的商标,又无心力应对法律程序,那么就仅有无奈地换标了。换标的好处是东南亚市场对企业具有“价值增值”功能的中文标识往往缺乏认知度,此时推出全新英文标识对既有市场不会形成颠覆性冲击,但会形成潜在的价值洼地,有厚积薄发的可能。(三)云南企业的商标反抢注维权策略在国内以及世界许多国家,有许多小型公司和自然人以抢注商标为生,恶意使用与名牌近似的商标,成为抢注大军中的主力军。预防和阻却恶意抢注商标事件,只能是及时对其进行依法反抢注以维护合法权益。维权策略之一:要建立1个庞大的反抢注商标情报网络。发动所有的业务人员密切关注市场上的抢注商标以及产品。除此之外,大型的展会也是抢注商标泛滥的场所,应当派专人进行调查和研判。维权策略之二:要保存呈堂证据。一旦发现抢注商标和产品时,要派专人前去调查,将各种恶意抢注、违法侵权、违法行为证据化,并且保存证据。这些证据都是主要呈堂证据,掌握证据以后,作为企业能够借助东南亚国家的一些行政机关、法院对侵权抢注商标企业展开行政、刑事、民事行动,进行严厉查处。维权策略之三:要以民事保护为主。与我国商标重在行政保护的体制机制不同的是,在大多数东南亚国家,主要通过行政、刑事、民事三种手段进行商标维权工作。在东南亚维权策略上,通常是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以及行政责任为辅。民事保护主要是要求损害赔偿,就是要给侵权者讨回公道、赔偿。行政和民事的行动效益可能比较快,由于可从关卡、通过当地执法展开一些突击性行动,能够比较快速地解决一些侵权问题。在东南亚,大多数国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容许商标被抢注方向法庭要求暂时禁止有关侵权的行为,以及能够向法庭申请产业保全的措施,确保打胜官司,最终还能够得到赔偿。维权策略之四:对国内出现的抢注行为,应正确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进行有效、有力的反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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