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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管理办法,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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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管理办法,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管理办法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管理办法以完整的保护管理程序论,中国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应包含行政、经济和司法。行政的管理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和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制定本地区产品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譬如,对云南普洱茶、安溪铁观音、武夷大红袍、西湖龙井茶,云南、福建、浙江杭州的人民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根据此办法对生产厂家和市场进行整顿、规范。法律的办法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对相关的产品进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并在注册商标后,签订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合同(协议),完善有关资料备案审查授权,并收取一定的检测和监督的费用。据此,跟进的措施还有司法的保护措施即对假冒伪劣产品视情节轻重除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外,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在中国看似管理办法不少,部门也不少,管理很严,但三种处罚措施都不到位。没有像欧美等西方国家那样,动不动就保全证物,扣物扣人,扣上经济犯罪,甚至间谍的帽子,兴师动众,如临大敌。中国目前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尽管有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实行三审合一模式,但判刑的很少,采用民事协商和经济罚款的方法较多。由于地理标志商标传入中国的时间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组织尚不完全明白这一专门的知识,对其经济和社会价值认识不足,因此更谈不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现在的情况是一切还在摸索阶段。再者,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往往涉及技术标准、专利、商标,多重知识产权问题,涉及多个地方众多人的利益,因此许多地方政府都不愿深究。例如兰州拉面,仅广州的兰州拉面馆就有几千上万家,广东省应有数万家,如全国进行统计,其数量是惊人的,最近发现其使用的澎灰资料含有致癌的成分,极大地影响了兰州拉面的信誉。据悉,在广东的绝大部分的兰州拉面馆都不是甘肃人开的,而是青海人开的,这里就有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管理问题。首先,兰州市人民政府是否申请了对兰州拉面地理标志商标以及商标的保护,假如申请了,兰州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组织是否进行了管理,是否进行了维权。这里面既涉及保护和管理的问题,也涉及知识产权意识和文化问题。因此要开展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首先要普及地理标志商标知识和知识产权的文化意识。目前,国际上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通常有专门立法的方式,如法国模式,法国1919年就颁布了《原产地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确立了地理标志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另一种方式,是借助其他法律进行保护,如瑞土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中国则采取以商标保护为主、专门法保护为辅的模式。专门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含质检、农业、文化、商务、旅游等部门制定的法规条例,因此适用起来着实不易。中国的主要问题是,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管理不力。怎么解决?大改短期内不可能进行,只能是在现有的行政框架内进行协调,例如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知识的学习宣传,统一管理机构,强调保护,加强地理标志商标的管理运用,统一行政执法权和司法审判权。

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一、申请与受理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岀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证明资料,包含:(1)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书;(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以及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含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技术标准。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二、审核与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査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的公告。三、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的标准制定及标志使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的标准制定及专用标志使用做出相应的说明。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拟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2.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3.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人员予以复检。4.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岀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申请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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