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地理标志商标terroir之谜,地理标志商标案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很多企业对地理标志商标terroir之谜,地理标志商标案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地理标志商标terroir之谜,地理标志商标案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希望大家能对地理标志商标terroir之谜,地理标志商标案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地理标志商标terroir之谜,地理标志商标案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地理标志商标terroir之谜,地理标志商标案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地理标志商标terroir之谜

“地理标志商标实质上是孕育于地球母亲的天然DNA,既无法克隆,也难以作出科学解释。换言之,地理标志商标是民族和国家文化、地理、传统、遗产和传统实践的总和。”这一观点体现了地理标志商标专门保护模式的理念基础,即所谓的“terroir”。将产品与“terroir”相联络的观念可追溯到15世纪的欧洲,并在法国的原产地名称制度中得到了体现,构成了法国原产地名称制度的核心理念。“terroir”是个具有特殊含义的法语词,从最狭义的角度而言,“terroir”仅仅涉及食品或葡萄酒地理来源的自然环境因素:土壤、地势、海拔、气候和其他相关因素。“terroir”的鼓吹者认为,每一种农产品或葡萄产品都是其地理条件的真实表达。高品质产品必定产于条件优越的地块和环境,任何产品都必然受其生产条件的影响,因此地理来源不同的产品必定是能够相互区分的。除此之外,就产品生产而言,“terroir”还能够包含人文环境甚至精神因素,即通过产品和以“terroir”为基础的品质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联络。美国地理学家威尔逊(Wilson)也认为“terroir”具有“灵性的一面”,12)也就是说,“terroir”的真正概念除了包含“葡萄园生境的自然因素———葡萄树、底土、选址、排水和小气候”等所谓“可量度的生态系统外”,“还有其他的维度——-即从精神方面辨认其历史上的欢乐、悲伤、自豪、汗水和挫折”。可见“terroir”是1个含义广泛的综合性概念,它表明产品的特定质量是在特定地理区域的土壤、气候、地形、地质、牲畜的种群、劳动者的技能等各个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例如洛克福奶酪(Roquefort)的奥妙就在于它是“动物、矿物和植物的汇合之作”;[又如香槟酒,“部分是土壤,部分是气候,部分是葡萄树,部分是人工和传统共同造就了香槟酒”5)“terroir”的各个因素有时是很难明确的,甚至是未知的,但在特定地理环境中这些因素作用产生的结果却是实实在在的。“terroir”的某些因素能够在别的地方复制,可是有些因素,不论是已知还是未知的,是不能复制的,因而生产特定产品的“terroir”也是不可能复制的。这正如欧斯乍(Olszak)教授指出的,和工业产品不同,对于农产品特别是葡萄酒产品而言,“1个人能够运送葡萄品种、酿酒工人、斥榨机、木桶或蒸馏器——-并且也确实存在这样1个有效的世界市场,可是他不可能替换土壤和气候。当然1个地区有情况下会和另一地区类似,但仍然会有一些因文化和历史特性而产生的差别,这种差别又恰恰构成了自然和人文因素的独特结合,即‘leterroir'”。总之,“terroir”的基本含义就是“产品的质量与地域相伴而生”,“独特的投入必然导致独特的产出”,“terroir”概念因此构成了法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基础。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d'origi-ne)在法国法中被定义为“1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名称,该名称被用于标明来源于该地方的产品,产品的质量和特征归因于其地理环境,包含自然和人文因素”此定义将“terroir”作为认定和区分原产地名称的依据。以葡萄酒为例,“terroir”不仅能够将高品质的AOC葡萄酒与普通葡萄酒区分开来,并且还能够区分不同的AOC葡萄酒。具体而言,由于采用特殊工艺和更严格的生产标准(如特定的葡萄品种、更小的地块等),AOC葡萄酒具有特殊的品质(特殊品质不一定等同于高品质,但AOC制度以品质而非数量为生产导向,具有提升产品品质的激励功能),普通葡萄酒则因缺乏“terroir”的要求而品质较差,这样就能将AOC葡萄酒就与普通葡萄酒作纵向区分;另一方面,尽管所有的AOC都代表了相同的质量水准,但每个AOC的“terroir”都是独一无二的,它们的品质不具有可比性,这种多样性使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选购AOC葡萄酒,从而将不同AOC产品作横向区分。世界上大多数地理标志商标,特别是那些最著名地理标志商标均来自欧洲。欧洲食品和葡萄酒生产文化是经过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人类与土地的互动实践积累逐步形成的,美国、澳大利亚等新世界国家则缺乏这种历史积累。“旧世界的葡萄栽培技术———选址、种植技术和选种———是以至少2000年的不断尝试与错误过程为基础的……新世界的葡萄栽培相对而言还处于初期阶段,其正式起步是在400年前,但真正起步是在1个半世纪以前,某些国家甚至更晚。”因此“terroir”构成了旧世界与新世界对食品生产的不同认识和感受。

地理标志商标案例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1.地理标志和普通商标之间的定位有待明确我国存在大量的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普通商标的例子,迄今为止在国家商标局可查询到的用“西湖”名称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达到了249个,“西湖”商标被申请注册到了电机、运输行业、饮料行业等方方面面,并且其中不乏并非来自浙江的啤酒厂家、豆奶厂家等。通过下页图示能够发现他们商标里面用到的西湖的特有景观三潭印月,这些标示无疑给消费者强烈的暗示,即这种啤酒与杭州西湖有密切联络。但通过查询,这些厂家不是远在东北就是在广东。这种有意混淆商品来源地的情况,不仅误导消费,并且还会导致对“西湖”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淡化。我国禁止将地名作为商标始于1983年,以前由于各方面原因出现了大量的地名商标如北京牌电视机、青岛啤酒等。现在按照我国《商标法》第10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杭州市西湖区作为区级行政单位,是不得作为商标的1989年仍有西湖作为饮料被申请注册为商标,从长远来看这种情形显然是不利于地理标志的保护的,于此,一方面要加强执法者自身学习,防止地理标志滥用;另一方面在立法上要明确禁止地理名称被申请注册在非原产地的商品上。2.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仍然有待明确在中国,商标和地理标志是分属两个不同的行政机构主管的,这也引发了两者效力范围的问题,两个执法部门往往依据各自职责执法。根据前文所述,普通商标是具有独占性、专有性的,任何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使用该商标的行为都属于侵权。但同时根据产品的属性来看,来自原产地的产品是否真的侵犯了知识产权呢?我们不妨从金华火腿案窥探一二。金华火腿是浙江金华的传统名特产品。1979年浦江县食品公司申请“金华火腿”注册商标,1981年获准申请注册。1982年浙江省食品公司利用计划经济阶段的“三统一”体制,以行政手段将此商标无偿转移过去。为追求经济效益,省食品公司不断扩大“金华火腿”商标的许可使用范围,致使金华火腿的产区目前遍及浙江六个地级市的22个县市。而金华市20多家正宗金华火腿生产厂家不愿向省食品公司交纳商标使用许可费,各自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宗泽”“金字”“雪舫蒋”等商标,省食品公司将这些正宗的金华火腿斥为“假冒”产品、“侵权”产品。金华市在要求省食品公司撤销“金华火腿”商标无果的情况下,于2000年10月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保护。2002年8月,国家质监局批准在金华、衢州两市对“金华火腿”实施原产地域保护。这样就形成了“金华火腿”申请注册商标权与原产地名称权两种权利并存冲突的现象。2003年,金华火腿的商标持有人浙江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状告金华市的火腿生产企业涉嫌经销假冒金华火腿,要求杭州、宁波、苏州、上海等地的工商部门对其进行查封。从这个案子中我们能够看到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法院最终判决浙江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败诉,法院认为被告使用该名称符合原产地名称保护规定,被告方能够继续使用“金华火腿”作为原产地名称,但这一判决并没有在法理上说清两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孰先孰后。要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从世界各国目前对于这两者关系的处理态度来进行分析,主要包含了以下三种:第一,主张谁先申请注册,就保护谁。这种观点主要存在于地理标志不丰富的新世界”国家里,尤以美国为代表。这些国家大多建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而对于商标,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给予最先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原则。商标法只保护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上同样适用先申请注册先保护原则,也就是把这两种标志看作同等的地位,在先权利人能以此获得保护。这种模式方便了申请注册和查询,这也是将知识产权视为私权的逻辑结果,私权的保护本该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商标作为私人财产也理应受到这般保护。但另一方面,它却忽视了地理标志的特征,将两者同质化,因此可能会侵害到1个地区的集体利益,或者说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对1个地区的集体商誉的窃取。第二,地理标志绝对优先,甚至能消灭已存在的商标。主张这种观点的国家,主要是拥有大量地理标志资源的欧洲国家,通过这种模式,他们寄希望基于地理标志较高的保护力度,排斥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一观点已经落实在了TRIPS协议第23条第2款里,对于包含虚假的葡萄酒或烈酒地理标志的商标,协定要求每个成员国应对另一成员国(在立法容许的情况下)或应利益方的要求,驳回申请注册或宣布申请注册无效。这里规定的地理标志消灭申请注册商标是TRIS协议给予葡萄酒、烈酒的额外保护,欧盟也一直在试图将这一规则推广到所有产品的范围中去。欧盟国家一向重视地理标志的地位,一些国家甚至配套专门立法、设置专门机构来保护它。对于地理标志,他们认为其所具有的集体性、共有性并非商标保护所能周全的,并且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商誉更是1个地区人们的智慧凝结成的成果,不适合将其划入私产,归属某1个人所有。因此,将地理标志视为国家遗产的国家显然会偏向于以地理标志排斥申请注册商标的观点。第三,两者共存。在这种模式下,地理标志与商标分属不同的保护系统内,在这两者之间不存在谁排斥谁的冲突,两个系统分别按照各自规则对地理标志或商标进行保护。一方面,这也反映了TRIPS协议的要求,其第24条第4款规定,成员国没有义务禁止其任何国民或居民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TRIPS协议签署以前已善意持续使用另一成员国地理标志的行为。这也就是说,TRIPS协议本身是容许商标与地理标志在1个产品上共存的。而另一方面,这种共存模式能够更加直接地供生产经营者选择对接外国法律,为本国产品在国外的保护提供便利。由于从前文能够看出,有些国家选择对地理标志高保护力度,有些国家主张使用商标法来保护地理标志。共享模式使生产经营者跨地区维权的情况下,能够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维权成本的最少化、效率的最高化。可是也应该看到,多种类似标志集于1个产品,可能会导致消费者无法有效辨别多种标志所标明的内涵,为其混淆埋下了伏笔。同时,多种执法队伍之间的冲突怎样调和也是1个问题,多途径就必须依赖不同的执法机构,难以在执法上平衡其关系,也是这一模式为人诟病的地方。以上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我国目前采取了两者共存的形式,即多部门、多途径执法的保护模式,这不可避免会带来多部门之间的执法冲突、管辖冲突,或者在侵权认识上产生的冲突。以号称“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原第一案”的香油案为例,驻马店正道牌小磨香油早在2004年就已经通过了国家质检总局原产地理标志专家组综合审査,申请使用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按照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在产品包装印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均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而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认为驻马店正道油业在其生产销售的正道牌小磨香油产品标签上标示有“正宗驻马店小磨香油认证”的字样,属虚假宣传,违犯了有关法律。该案就明显表现出了各个部门之间的衔接仍然不够顺畅,地理标志的认识和运用在各部门之间存在差异。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