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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明确技术问题时存在的误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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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明确技术问题时存在的误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创造性判断中明确技术问题时存在的误区

摘 要:创造性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常见的内容,审查意见答复中的意见陈述的理由是否充分对于一件案件的最终走向通常起到很重要的作用。“3步法是《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方法,其中规定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实务中,审查员重新明确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常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中对创造性判断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对“重新明确技术问题给创造性评价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以期对代理人在答辩关于创造性问题的审查意见时提供启示作用。

关键字:“3步法 重新明确技术问题创造性

01、引言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发明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3步法是《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方法。《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提供了“3步法的判断方法,包含如下3个步骤:

对于其中的第2步,《专利审查指南》规定,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什么区别特征,其次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专利审查指南》进1步指出,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 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明确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重新明确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作为1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能够作为重新明确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1]。

从审查实务来看,“3步法第 2 步中“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往往是创造性判断中的难点和转折点,其为第3步中的技术启示的找寻确立了方向,也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重塑发明的推动力。因此,准确明确“发明实际解决 的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的准确判断具有重要作用,其会直接影响创造性的判断结论。

可是,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审查意见中往往弱化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明确过程,将重点放在“3步法的第3步,而假如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错误或出现偏差,会影响到第3步中是否有技术启示的判断。

笔者根据自己的多年实务经验,对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存在的误区进行了梳理。

下面将通过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案例对上面梳理的误区进行一一说明。

02、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存在的误区

误区1、审查员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位化

假如审查员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位化来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其所明确的技术问题可能有误。具体而言,技术问题是基于技术效果明确,而发明实际在某个较小范围(下位概念)产生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审查员将技术问题上位化,从而导致体现不出发明相较于现有技术的优点[2]。

案例1

【技术方案】

本案例中,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渐变型吸波资料制备方法,包含如下步骤:

a、将吸波资料填入模具中;

b、震荡所述模具,使所述吸波资料中的吸波剂浓度在垂直方向上自上而下逐渐增加;

c、将震荡后所述模具中吸波资料的表面抹平,冷却固化,得到渐变型吸波资料。

一方面由于渐变型吸波资料内部渐变分布的吸波剂,提高了渐变型吸波资料的电磁损耗效率,使得电磁波在经过所述渐变型吸波资料内部时被最大程度的吸收;另一方面由于在所述渐变型吸波资料复合了透波性质的透波资料,使得电磁波在经过所述渐变型吸波资料表面时,最大限度的进入到所述渐变型吸波资料的内部。如此,同时实现了吸波资料对电磁波的低反射高衰减,优化了吸波资料的性能。

【审查意见】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相对于所提供的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还包含步骤:震荡所述模具,使所述吸波资料中的吸波剂浓度在垂直方向上自上而下逐渐增加和将震荡后所述模具中吸波资料的表面抹平。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能够明确,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提升资料的吸波性能。在此基础上,审查员找到了一篇对比文件2.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吸波剂浓度在垂直方向上自上而下逐渐增加,因而与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提升吸波性能,给出了技术启示。

【笔者答复】

笔者认为,在任意吸波资料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其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提升吸波资料的吸波性能。审查员在明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进行了上位化处理,存在不合理性。而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能够明确本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优化吸波资料对电磁波高吸收低反射的性能。

在此基础上进1步明确,对比文件2的方案实际上对于本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能给出相应解决手段方面的技术启示,由于所起的具体作用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对于本申请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由此,笔者进1步否定了审查员的创造性审查结论。通过笔者答复后,该案最终获得授权。

误区2、审查员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手段化

假如审查员明确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包含或者完全是区别技术特征,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手段化来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其所明确的技术问题可能有误。《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 3.2.1.1 节的修改中,明确了区别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达到的效果,才能够根据此技术效果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而言,假如没有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直接在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带有解决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手段或指引,则实质上是技术手段和技术手段的比对。假若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和本发明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相同,那么会武断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而不会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和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容易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2]。

案例2

【技术方案】

本案例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发声装置的振膜,包含至少一层改性膜层,所述改性膜层由硅橡胶与改性剂共混改性后形成的共混聚合物制成,其中,所述改性剂为丁二烯-丙烯腈共聚物、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聚硫橡胶、聚氨酯类橡胶、聚丁二烯中的至少一种。

上述振膜能够增大硅橡胶的分子间作用力和/或空间位阻,使振膜具有优良的阻尼性能,发声装置在振动过程中一致性优,抗偏振能力优,降低失真性能,具有更高的音质。

【审查意见】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相对所提供的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改性剂包含改性剂为丁二烯-丙烯腈共聚物、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构成改性剂。在此基础上,审查员找到了一篇对比文件2.认为对比文件2中披露的特征“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相同,均起到了组成振膜的作用,给出了技术启示。

【笔者答复】

笔者认为,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基础,而不是以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为基础 。换言之,所明确的技术问题,要体现的是技术效果,而不是技术手段。审查意见中所明确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怎样构成改性剂 是一种技术手段而不是技术问题,由于该技术问题已经带入了技术手段,容易造成低估本申请的创造性和“事后诸葛亮的错误。而构成改性剂才是明确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关键,也是值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深入思考的地方。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能够明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改善硅橡胶振膜的阻尼性能。

在此基础上进1步明确,上述技术特征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由此,笔者进1步否定了审查员的创造性审查结论。通过笔者的答复后,该案最终获得授权。

误区3、审查员根据区别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来明确技术问题

假如审查员基于“区别特征本身所固有的功能而不是“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那么其所明确的技术问题可能有误。具体而言,“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将区别特征放置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的大环境中,与其他技术特征协同作用之后最终产生的技术效果。而“区别特征本身所固有的功能是指区别特征作为1个独立的单元所天然具有的技术功能。因此,“区别特征本身所固有的功能并不能当然等同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3]。

案例3

【技术方案及审查意见】

本案例为第87522号复审决定(CN2008812898.4)中涉及的案件。该案件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吸水性树脂的制备方法,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选用特定的氧杂环丁烷化合物作为交联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吸水性树脂前体表面附近的交联密度。

【复审请求人答复】

对此申请人指出,在认定区别特征给发明带来的技术效果时,不能仅局限于区别特征自身固有的性能,而应当将发明作为1个整体看待,考虑区别特征的引入对整个发明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

尽管氧杂环丁烷本身作为常用交联剂的固有属性是在一定条件下提高交联密度,可是单纯交联密度的提高并不足以促进吸水性树脂在“保水能力“吸水能力和“水可溶成分三方面性能上的总体改善;与之相反,由于上述三方面性能之间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与分歧,实际研发中选择适当的交联剂制备吸水性树脂,是为了与其他组分在特定混合占比下综合作用,以便获得这三方面性能的最优平衡。

与此同时,涉案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实验数据证实,由此制备的树脂在维持吸水性树脂的保水能力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具有良好的保水吸水能力和较低的水可浴成分含量。因此,不应当将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为该区别特征本身固有的提高交联密度的功能,而是应当基于该区别特征在发明技术方案中通过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实际带给发明的技术效果,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为:在维持吸水性树脂的保水能力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吸水能力并降低其水可溶成分含量。

误区4、审查员根据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的作用明确技术问题

假如审查员根据区别特征在其他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于明确技术问题,那么其所明确的技术问题可能有误。

案例4

【技术方案】

本案例中,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铝硅酸盐玻璃,以氧化物为基准,按照摩尔百分比,包含以下组分:

SiO2.62~72mol%;

Al2O3.8.5~15mol%;

B2O3.0.01~3mol%;

P2O5.0.03~2.3mol%;

Na2O,10~15mol%;

K2O,0.2~2.1mol%;

MgO,2~10mol%;

ZrO2.0.03~2.25mol%;其中,

3.2<(SiO2+Al2O3+B2O3+P2O5)/(MgO+ZrO2+Na2O+K2O)<5.6;

1.2<(Al2O3+B2O3+P2O5)/(MgO+ZrO2)<3.9;

0.58<(Al2O3-B2O3+P2O5)/(Na2O-K2O)<1.35;

以及15<α;其中,

α=0.48*0.35*SiO2+0.6*0.83*Al2O3+0.4*1.25*B2O3+0.8*1.18*P2O5+0.78*0.92*MgO+0.86*1.13*ZrO2+1.15*0.5*Na2O-1.4*0.9*K2O-24.9*β-OH,β-OH的含量为0.01/mm~0.5/mm。

上述技术方案能够保证铝硅酸盐玻璃在化学强化后得到所需的应力强度和应力深度的情况下,减少熔盐与玻璃的离子交换频率,降低熔盐中Na浓度,从而提高熔盐使用寿命长,使熔盐不容易劣化。

【审查意见】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相对于所提供的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5<α;其中,

α=0.48*0.35*SiO2+0.6*0.83*Al2O3+0.4*1.25*B2O3+0.8*1.18*P2O5+0.78*0.92*MgO+0.86*1.13*ZrO2+1.15*0.5*Na2O-1.4*0.9*K2O-24.9*β-OH,β-OH的含量为0.01/mm~0.5/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离子交换后的玻璃强度。在此基础上,审查员找到了一篇对比文件2.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笔者答复】

审查员在明确“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并没有按照3步法的要求进行明确。即其不是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明确的“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明确的“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对比文件 2 的该技术手段必然是起到该作用,如此明确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变得形同虚设,毫无意义。而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能够明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使该铝硅酸盐玻璃在化学强化后应力强度大,强化深度深,同时熔盐使用寿命长,熔盐不容易劣化。

在此基础上进1步明确,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β-OH值为0.01/mm-0.5/mm使得熔盐使用寿命长,熔盐不容易劣化的技术启示。由此,笔者进1步否定了审查员的创造性审查结论。

误区5、审查员基于区别特征的所有效果来明确技术问题

假如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区别技术特征同时具有多个方面的功能和技术效果,那么在明确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以及他对比文件是否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既有的所有功能和技术效果。假如审查员根据区别特征部分作用于明确技术问题,那么其所明确的技术问题可能有误。

案例5

【技术方案】

本案例中,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环保剥膜液,其组分以质量百分比计为:复合碱35%~45%,聚醚表面活性剂3%~5%,水50%~62%;其中,所述复合碱的主要成分包含Ca(OH)2、活性白泥、硅藻土和活性碳;所述聚醚表面活性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

上述技术方案利用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环保剥膜液进行剥膜处理时,剥膜速率达到3.4m/min以上,无剥膜不净现象,且剥膜处理后产生的废液COD仅为5270mg/L~5315 mg/L;因此,相对于现有的剥膜液(NaOH溶液),利用本发明提供的环保剥膜液进行剥膜处理不仅能够提高剥膜处理的效果,且能极大地节水减排,能够节水减排90%以上,在节水减排上做出了较大的社会贡献;同时,处理后得到的废液具有较低的化学需氧量,降低了废液的处理成本。

【审查意见】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相对于所提供的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复合碱的种类不同;各组分的含量有差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明确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剥膜液处理废液的COD值。在此基础上,审查员引入对比文件2.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复合碱能够起到降低废液COD值的技术启示。

【笔者答复】

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实施例提出的一种环保剥膜液以及制备方法,所述环保剥膜液的组分以质量百分比计包含:复合碱35%~45%,聚醚表面活性剂3%~5%,水50%~62%。利用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环保剥膜液进行剥膜处理时,剥膜速率达到3.4m/min以上,无剥膜不净现象,且剥膜处理后产生的废液COD仅为5270mg/L~5315 mg/L;因此,相对于现有的剥膜液(NaOH溶液),利用本发明提供的环保剥膜液进行剥膜处理不仅能够提高剥膜处理的效果,且能极大地节水减排,能够节水减排90%以上,在节水减排上做出了较大的社会贡献;同时,处理后得到的废液具有较低的化学需氧量,降低了废液的处理成本。基于上述分析,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能够明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仅仅在于降低剥膜液处理废液的COD值,同时还在于剥膜液剥膜速率快,无剥膜不净现象。

在此基础上进1步明确,即使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添加复合碱能够降低剥膜液处理废液的COD值的技术启示,但对比文件2未涉及剥膜液的剥膜速率和剥膜是否干净,也没有给出剥膜液处理废液的COD值与剥膜速率和剥膜是否干净之间的关系。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降低剥膜液处理废液的COD值的目的,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添加复合碱时,由于剥膜液处理废液的COD值和剥膜速率和剥膜是否干净之间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加入对比文件2中的复合碱时,在降低剥膜液处理废液的COD值的同时,还能使得剥膜液剥膜速率快,无剥膜不净现象,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难以预料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复合碱能够降低剥膜液处理废液的COD值,同时还在于剥膜液剥膜速率快,无剥膜不净现象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由此,笔者进1步否定了审查员的创造性审查结论。

误区6、审查员直接省略明确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没有根据区别特征明确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在找出区别特征后直接进行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这样有违3步法。具体地,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是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可见,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结合,是在“解决技术问题这一指导之下找寻结合启示的,没有明确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可能各自独立,不具整体性,而1个技术方案之因此存在,其原因在于该技术方案包含的多个技术特征间以一种特定方式联结,使其具有解决一定技术问题和取得相应技术效果的整体异议,忽略这种整体意义将使大多数专利申请没有创造性。

案例6

【技术方案】

本案例中,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发声装置的复合振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振膜包含至少一层热塑性弹性体层和至少一层热固性聚氨酯橡胶层;所述复合振膜的制备方法包含如下步骤:

提供橡胶层,其中,所述橡胶层的制备方法为:采用聚氨酯橡胶通过成膜工艺制成膜体,所述膜体为未交联的聚氨酯橡胶层或半交联的聚氨酯橡胶层;

将所述橡胶层与热塑性弹性体层贴合,形成复合膜;

对所述复合膜进行成型处理形成振膜,且在所述成型处理中使所述未交联的聚氨酯橡胶层或半交联的聚氨酯橡胶层发生交联反应形成热固性聚氨酯橡胶层。

该技术方案中,所述复合振膜包含至少一层热塑性弹性体层和至少一层热固性聚氨酯橡胶层,在制备过程中,由于热塑性弹性体层和橡胶层两者贴合时橡胶层为未交联或半交联状态,此时聚氨酯橡胶并非网状结构而是线形结构,因此与热塑性弹性体层更容易浸润;且橡胶层在振膜成型过程中发生交联反应,会进1步浸润热塑性弹性体层,进1步增大了两者的粘接力。因此,采用本发明的复合振膜能够显著增大热塑性弹性体层和热固性聚氨酯橡胶层之间的粘接力,提升现有复合振膜结构的可靠性,长期振动后不会出现分层甚至破膜的问题。本发明中,所述复合振膜包含至少一层热塑性弹性体层和至少一层热固性聚氨酯橡胶层,进一步提高了复合振膜的回弹性,降低了发声装置在大振幅或严格的气密性试验后膜折、塌陷等不良占比,使发声装置仍具有良好的声学性能。

【审查意见】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所提供的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振膜100的另一层为热固性聚氨酯橡胶层。(2)聚氨酯橡胶成的膜体为未交联的聚氨酯橡胶层或半交联的聚氨酯橡胶层,对复合膜进行成型处理形成振膜,且在所述成型处理中使所述未交联的聚氨酯橡胶层或半交联的聚氨酯橡胶层发生交联反应形成热固性聚氨酯橡胶层。审查员没有根据区别特征明确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在找出区别特征后直接进行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热固性聚氨酯橡胶层作为复合振膜层的一层。对比文件3给出了使用聚氨酯树脂作为多层复合膜体的一层资料时,使聚氨酯具有交联结构能够增加其与其它层的粘结的牢固性。

【笔者答复】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是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可见,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结合,是在“解决技术问题这一指导之下找寻结合启示的,没有明确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可能各自独立,不具整体性,而1个技术方案之因此存在,其原因在于该技术方案包含的多个技术特征间以一种特定方式联结,使其具有解决一定技术问题和取得相应技术效果的整体异议,忽略这种整体意义将使大多数专利申请没有创造性。根据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能够明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怎样提高热塑性弹性体层和热固性聚氨酯橡胶层之间的粘接力,同时显著提高振膜的整体回弹性。

在此基础上进1步明确,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中请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由此,笔者进1步否定了审查员的创造性审查结论。

03

结语

综上所述,怎样正确地认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影响创造性的判断结论。笔者试图通过对以上明确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行了梳理,结合具体案例的分析,以期对代理人在答辩关于创造性问题的审查意见时提供启示作用。在进行创造性答复过程中,在明确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后,必须从技术特征的效果及作用出发,结合本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来明确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与审查员据理力争,否定审查员的创造性审查结论,让案件最终走向授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176-182.

[2]马梓洋.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的答复思路浅析[J].专利代理.2020(02).

[3]覃韦斯.专利创造性问题答复方法论的构建与应用[J].专利代理,2019(03).

文源于:“恒程创新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一、合同能否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合同能够约定作者不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什么属于著作权人行使署名权的方式

以下属于著作权人行使署名权的方式: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著作权人能够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也能够署笔名、别名,甚至能够不署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含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明确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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