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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轨制阶段,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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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轨制阶段,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机关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轨制阶段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1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轨制阶段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开始承担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的“Pizza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申请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申请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作了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PizzaHut”和“同仁堂”两例驰名商标的认定开创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先河。此后,我国在实践中对巴黎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如“Jeep”“Freon”“山特”等商标进行了认定和保护。截至1996年,全国共认定了不足20件驰名商标。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此后,我国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如1999年1年认定的驰名商标就有100件左右,相当于1987年到1996年9年认定驰名商标的5倍。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指所有商标均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即当一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在见到此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品本身给予特别关注即可能做出的购买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最初使用于其上并取得商标权的商品时即使另一商品生产者将使用与根本不同的商标权人生产的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以及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机关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近些年,为加强对驰名商标工作的领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研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也指导具体认定工作。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工作(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注册商标工作先后由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1978年国家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内设商标局),内设综合处、申请受理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査三处、审查四处、审查五处、审查六处、审查七处、审查八处、地理标志审查处、国际申请注册处、异议裁定一处、异议裁定二处、异议裁定三处、商标信息档案管理处、变更续展处、法律事务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商标审査质量管理处、计算机系统管理处21个职能处,编制285人。现有工作人员257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副巡视员1名、形式审查员(申请受理处)16人、实质审查员(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审查四处、审查五处、审査六处、审查七处、审查八处、地理标志审查处、国际申请注册处)125人、异议审査员(异议裁定一处、异议裁定二处、异议裁定三处27人、其他审查员(商标信息档案管理处、变更续展处)24人、其他工作人员综合处、法律事务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商标审査质量管理处、计算机系统管理处)57人。为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2008年6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商标局通过通达商标服务中心招聘了300名商标审查辅助人员,分为18个审查辅助部(包含商标审查辅助一部、商标审查辅助二部、商标审查辅助三部、商标审查辅助四部、商标审查辅助五部、商标审查辅助六部、商标审查辅助七部、商标审查辅助八部、商标审查辅助九部、商标审查辅助十部、商标审查辅助十二部、国际申请注册审查辅助部、商标异议裁定辅助一部、商标异议裁定辅助二部、商标异议裁定辅助三部、商标异议裁定辅助四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区划卡辅助部、计算机系统管理辅助部),由商标局相关处对口领导、管理,同时选派干部对辅助人员的商标审查工作予以指导,进行审核及审签。商标评审委员会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由1位主任委员、2位副主任委员、若干位委员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商标评审委员会现有人员编制70人,内设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案件审理三处、案件审理四处、案件审理五处、案件审理六处等八个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出台有《商标评审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号令),对商标评审中的申请与受理、审理、证据、期间、送达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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