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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要求,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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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要求,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怎么申请商标)

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要求

商标局根据注册商标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争议商标与别人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构成相似的事实,依法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制度。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要求下面细软注册商标网的顾问为您介绍一下。

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能够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注册商标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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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

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

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商标权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违法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或者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相冲突,都有可能导致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撤销。那么,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理由有什么呢?

根据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权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

进行注册商标是生产经营者获取商标专有权的必经程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其标志,例如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声音、颜色或其他构成元素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又不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名义。

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核准等程序,在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也就是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改变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属于申请注册事项的变更,商标权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名义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地址。

申请注册人的地址,属于申请注册人的基本信息,涉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行政、司法管辖权明确等事项,必须真实。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改变申请注册人的地址,属于申请注册事项的变更,商标权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人地址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其他申请注册事项。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变更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其他申请注册事项(如变更代理人),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人在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第五,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当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丧失了显著性的特征,且会影响别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申请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人将注册商标成功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不但使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发挥,产生不了任何价值,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并且还会影响到别人申请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七,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仅有经商标局公告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不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相冲突”可分为下面两种情形:

第一,假如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确属相同或近似,威胁到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商标局会依法撤销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这符合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先申请原则。

第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同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商标局会依法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保障在先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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