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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注册商标,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程序(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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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注册商标,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程序(怎么申请商标)

驳回注册商标

根据第9(1)条,以下商标不能申请注册:a)无法将1个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另1个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商标。印度帝国烟草公司诉注册商标处1-帝国烟草公司是著名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生产和销售带有“SIMLA”标签的卷烟。在1960年和1966年,ITCltd。向申请注册主任提出申请,要求在相应年份中将上述注册商标为A部分和B部分。可是,书记官长两次均拒绝向加尔各答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因此拒绝了申请注册申请。加尔各答高等法院驳回了上诉,理由是“SIMLA”一词是著名的地理地区,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根据用户的要求,容许对“甜食”和“namkeen”进行商标“AggarwalSweetCorner”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因此,知识产权上诉委员会在AggarwalSweetPalaCE对Asst案中驳回了异议。。申请注册商。2在AmericanOnlineInc.的申请中,3申请人寻求在各个类别中申请注册“YOU'VEGOTMAIL”一词作为商标。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具有独特性而拒绝了该申请。在上诉中,上诉委员会裁定,商标由普通字组成,旨在告知电子邮件用户他们已收到新邮件的一般事实,并且该短语必须不受个人垄断权的限制。b)商标,该商标仅由在商业中能够发挥作用以指明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种类,质量,质量,地理来源或时间或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标记或指示组成。本条款禁止对具有描述性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些描述性商标标识与该商标有关的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商标是直接提供或提供信息的描述性商标。在M/sHindustanDevelopmentCorporationLtd.诉商标副申请注册官4中,法院裁定食用油商标“RASOI”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由于该商标表明了产品的性质。。在CentralCameraCompanyPrivateLtd诉注册商标商一案中,5法院裁定“太阳”一词无疑是指太阳,并且应理解为由太阳产生或来自太阳产生的太阳能。众所周知,摄影工作能够在人造光下完成。目前所涉货物为工作室照明灯,照相器材,投影仪等。据认为,这些货物直接涉及货物的特性或质量。c)商标,该商标仅由以当前语言或善意和公认的惯例所惯用的商标或标记组成。由于已经属于公众,因此已成为公共法学或一般法律的单词无法申请注册。德里高等法院分庭裁定,没有人能够要求使用已成为公法的任何单词,缩写或首字母缩写词的专有权。示例-德语单词“auto”未申请注册用于汽车,汽车的零件和配件或与此类服务相关的任何事物。因此,在发现大量人在相关行业中使用同一商标的情况下,则不能以任何人的名义申请注册该商标。在SBLLtd诉喜马拉雅药品公司6中,上诉人针对被告使用Liv-T商标侵犯Liv.52商标提起诉讼,该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商标“LIV”已公开法律和“Liv”将被视为通用名称,由于它是用于治疗“肝脏”疾病和商标非明显部分疾病的药物。7德里高等法院分庭裁定,对于使用已成为公法的任何单词,缩写或首字母缩写,没有人能够要求专有权。本部分不仅适用于单词,还适用于颜色组合。德里高等法院认为,红色是基本色,红色和白色组合被认为是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牙膏行业通用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垄断。8第(1)款的规定规定,假如在申请申请注册之日以前该商标通过使用或已成为驰名商标而具有明显特征,则该商标应予申请注册。在ShalimarChemicalWorks诉副司法常务官一案中,9仅在广泛销售和促销活动中,已用于各种商品特别是物种,食用油,食用产品的上诉人商标“CHEF”就具有特殊的特色。根据第9(2)条,以下商标不得申请注册:a)假如该商标很可能欺骗公众,甚至可能引起混乱。在LeatherClothCompanyLtd.诉AmericanLeatherClothCompanyLtd.案10中,原告在其商品上加盖了“鞣制的皮革布”字样,而其全部产品中仅有大约三分之一是在鞣制的布中。上议院裁定,原告由于对商品性质的虚假陈述而无权获得救济。b)假如该商标损害了印度公民的任何阶层或阶层的宗教情感。在印度不难找到任何神灵或女神的名字或任何宗教领袖的名字作为商标。例子:穿上神像的名字或神器将被认为是不礼貌的。同样,在牛肉或肉制品上使用印度教神,或在猪肉制品上使用穆斯林圣人,将侵犯公众各阶层的宗教情感。在AmritpalSingh诉LalBabuPriyadarshi11一案中,RAMAYAN一词被拒绝申请注册,理由是:首先,它无法区分申请人的商品,并且其次,这很可能损害1个社会阶级的宗教情感。c)该商标是否包含任何丑闻或淫秽物品。显然,不得申请注册与道德背道而驰的商标或被视为淫秽的商标,并且由申请人克服克服异议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在Ghazillian的商标注册申请中,23该商标由第25类中涉及服装,鞋类和头饰的两个单词“TinyPenis”组成。书记官长以商标违反公认的道德原则为由拒绝申请注册。上诉机构在驳回上诉时得出的结论是,该商标所引起的犯罪不仅是对大部分公众的侮辱。犯罪的事实是,公认的社会和家庭价值可能会大大受损。d)假如1950年《标志与名称(防止不正当使用)法》禁止使用该商标1950年《标志和名称(防止不当行为)法》禁止将某些标志和名称用于专业和商业目的。该法令第4(b)条禁止申请注册服务商申请注册带有任何标志或名称的商标或外观设计,并且其使用应违反该法令第3条。示例:圣雄甘地,潘迪特·尼赫鲁,国旗等不能用作商标根据第9条第(3)款,假如商标仅由以下内容组成,则不得申请注册:a)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货物形状。例子-目的是用于装鸡蛋的蛋托形状会落入第9(3)(a)条的范围之内,不会被认为能够与其他蛋区别开。b)获得科技成果所需的商品形状。示例-方形销钉插头的形状,假如销钉不是方形的,则它们将不适合标准插座,因此必须达到该标准形状,这是科技成果。因此,根据第9(3)(b)条不得申请注册。c)商品形状,为商品增加了实质性价值。示例-在执行特定任务时比其他替代方案更有效的形状无法为商品带来可观的价值。

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复审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形式审查:(1)是否为经商标局驳回的原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其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2)是否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提出;(3)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4)是否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5)是否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6)是否依法缴纳评审费用。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6)项受理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第(4)项、第(5)项受理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有其他必须补正情形,必须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除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本条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驳回复审是在商标局对新申请商标审查后予以驳回的基础上进行的复审,因此在涉及相对理由的审查中,无需再次进行全面的在先商标权检索而仅需结合在案证据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在先商标与申请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做出判断。可是,由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的禁注、禁用条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商标局驳回决定所援引的禁注、禁用条款不够准确或全面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的基础上,仍会就是否违反相关禁注、禁用条款进行裁定。即从某种意义上讲,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涉及前述规定的驳回复审案件审查遵循的是“全面”审查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无论是商标局,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前述禁注、禁用条款均应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当商标局应引用而未引用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主动依职权引用并予以驳回,假如容许违反前述禁注、禁用条款的标志获准申请注册,既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也容易在公众中产生错误的舆论导向,从而影响正常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对相关申请人而言,即使该类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其在行使相关商标权时也会遭遇法律上的障碍,日后很可能因缺乏合法性基础而被撤销,因此该类商标在驳回复审阶段被驳回是减少其损失、避免当事人“走弯路”的有效手段。即复审审理的主动权在审理机构而不在当事人,审理范围不受当事人复审请求范围的限定,当事人未申请的事项也可依法进行审理。所谓“评审时的事实状态”,是指在案件进入评审审理程序时所处的事实状态,主要包含申请人自身情况的显著转变、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等情况。这主要考虑到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转变可能会对案件裁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如在引证商标转让与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或引证商标被注销、撤销等情况下,申请商标均会因不存在在先商标权障碍而获得初步审定,若以案件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基准,就有违实事求是和便利当事人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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