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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怎样,驳回复审中图文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不近似性怎样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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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怎样,驳回复审中图文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不近似性怎样论述

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怎样

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怎样?

伯尔尼公约明文规定了下列几种具体的权利限制:

1.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含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标明了出处;

2.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象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标明了出处;

3.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已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远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

4.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道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

5.对于已经由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

6.对“翻译权”保护的十年保留;

7.专门对发展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所容许的权利限制就更宽了,并且没有“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这条原则。我国纳入权利限制范围的,有下列这些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别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饿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必须,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象;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这些使用都必须标明出处才能够不经权利人许可和不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十几条权利限制也都适用于对邻接权的权利限制。这与知识产权协议将版权限制与邻接权限制区别对待的方式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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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复审中图文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不近似性怎样论述

《商标法》第三十条“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中应用最广泛的法条之一。

论述商标的不近似性是基于相对理由驳回的商标复审案件的重要部分之一。《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列举了一些商标是否判定为近似的判断标准。

本篇文章从1个具体的案例出发聊一聊驳回复审中图文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不近似的论述。

MIROSHNYKOV YEVHEN HENNADIIOVYCH(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9年2月07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了申请注册申请,指定中国为领土延伸国之一,商标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号为G1449066,指定申请注册在第16、25、41类。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第6993988号“商标、第10805411号“商标以及第6994064号“商标近似为由,部分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16类的领土延伸申请,全部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25、41类的领土延伸申请。除此之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钞票商品在中国注册商标中不被接受,不应获准领土延伸申请。

我司受申请人之委托,提交了关于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在驳回复审理由中,我们详细论述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发音、含义方面的不同,相关公众以通常注意力完全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驳回复审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钞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为“,引证商标中的图形为“及“,单从图形部分来看,已经构成高度近似。因此,若仅仅分析图形部分的不近似性,恐很难获得审查员的支持。

可是,本案代理人抓住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在申请商标中同样作为文字部分“TROOM TROOM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消费者所识别,且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独特,文字与图形巧妙结合,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更加深刻。并且,通常消费者更易识别文字部分,因此,申请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与引证商标能够进行区分。

除此之外,图文组合商标与纯图形商标在显著部分、呼叫发音、含义方面均较易区分。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支持我们的论述,核准了申请商标在绝大部分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

因此,对于图文组合商标以及纯图形商标之间的不近似性论述,代理人可着重论述图文组合商标中图形与文字部分的结合,申请商标的整体设计,以及消费者更易对文字部分进行识别,从而论述图文组合商标以及纯图形商标之间的不近似性。

商标驳回是在注册商标过程中经常会遭遇的难题。如您的商标遭遇驳回,智囊团帮您力挽狂澜,撰写针对性驳回复审理由,提供有效的证据及文件,提高复审成功率,助您快速完成商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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