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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注册商标和转让,保护DISCOVERYCHANNEL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案(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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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注册商标和转让,保护DISCOVERYCHANNEL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案(怎么申请商标)

保定注册商标和转让

保定地区注册商标好还是商标转让好?下面企业易顾问就将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转让都和大家说说,大家能够借鉴下,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是申请注册商标还是转让商标。保定注册商标转让主要内容如下:

保定注册商标的步骤主要是:

1、商标起名:根据产品和公司理念起好名字,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无法重新申请注册;

2、商标查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查询必须充分才有可能注册商标成功;

3、商标提交申请:资料一定要准备齐全,正规;

4、商标局受理;

5、商标局审查;

6、商标局公告;

7、下发注册商标证书;

保定申请注册商标转让流程:

1、必须准备的资料

⑴、转让双方的有效证件(个人就是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公司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签字或盖章);

⑵、双方转让合同,能够去商标局网站找转让合同模板,签字盖章即可,并进行公证,附加公证书;

⑶、转让申请书(书式都能够去商标局网站下载,上面有填写说明);

⑷、最初申请时有代理机构的,必须一份受让方签章的委托书。

2、转让时间:

一般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文件下发正常是6-10个月。可是在企业易代理机构转让商标之后做转让公证3天后就能够使用。

3、公告领证

通过代理的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并由代理人向转让商标受让人发送《注册商标证》。

企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qyyi.cn企业易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

保护DISCOVERYCHANNEL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案

2001年11月12日,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美国探索传播公司,就中国工程图学学会《发现?图形科普》杂志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杂志封面和扉页上擅自使用“DISCOVERYCHANNEL”及图形,侵犯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请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侵权人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美国探索传播公司1985年在美国创办了1个名为“THEDISCOVERYCHANNEI”的有线电视频道,播出的节目涉及人文、历史、自然科学军事、地理和探险传奇等领域。目前,该节目已经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播出,荣获多项有一定影响的传媒奖项。1995年7月,美国探索传播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合作协议,旗下“探索频道”和“学习频道”的电视节目开始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迄今为止,美国探索传播公司已经和我国三十多个省市电视台以及中国国际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节目播出协议,并授权北京京文唱片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出版发行“THEDISCOVERYCHANNEL”节目的VCD、DVD。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美国探索传播公司使用在电视广播等服务项目上的“DISCOVERYCHANNEL”及图形商标广泛使用于世界各地,已为公众所熟知。中国工程图学学会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发现?图形科普》杂志封面和扉页上使用该商标,杂志的内容也大量使用了美国探索传播公司享有版权的图片作品,鉴于杂志等印刷出版物与电视广播节目同属传媒领域,因此,该学会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错误地认为其杂志与美国探索传播公司存在某种联络,不正当地利用了“DISCOVERYCHANNEL”及图形申请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为准明确性,慎重处理本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示,请求将“DISCOVERYCHANNEL”及图形申请注册商标按驰名商标给予跨类别扩大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来函及所附资料,认为美国探索传播公司制作的电视节目已经覆盖全世界150多个国家,且在中国包含中央电视台在内的30多家省市电视台及有线电视台以“科学探索”或者“探索奥秘”等栏目播出,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国工程图学学会在其出版的《发现?图形科普》杂志上擅自使用美国探索传播公司的DISCOVERYCHANNEL”及图形申请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该杂志与美国探索传播公司存在某种联络,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述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本案最后以双方和解告终,中国工程图学学会在其出版的《发现?图形科普》杂志的封面和扉页等处删除了出现美国探索传播公司的“DISCOVERYCHANNET”及图形申请注册商标的有关内容。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长期以来,“给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在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下发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属于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指的行为。其他损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的行为,能够适用《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的规定个案处理。这样的规定是符合侵犯商标权案件日益复杂化、侵犯商标权行为日趋多样性的客观要求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规定查处了“雀巢”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箭牌图形商标使用于“吓一跳”玩具商品等案件。本案中,考虑到“DSCOⅤERYCHANNEL”及图形申请注册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和独创性,因此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三种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作为适用《商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内容的补充,其中第二种行为是:复制、摹仿、翻译别人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复制、摹仿、翻译别人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要承担不予申请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此类行为不仅发生在行为人违法申请注册或者开始违法使用阶段,还会发生行为人长期使用或者持续使用,并造成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阶段,因此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对维护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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