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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战略,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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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战略,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版权战略

国家之间的竞争从过去的硬实力竞争扩展到软实力竞争。硬实力竞争包含国家的基本资源、经济力量、科技力量和军事力量这些能够实际支配的力量。软实力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民族精神的凝聚力、社会制度的吸引力、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其中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取决于文化活动的创新力、传播力和竞争力。英国学者纳什说,当今进入了1个文化风险的时代,即欧美文化作为一种强势文化,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传承、文化创新乃至于文化存在都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关乎1个国家的文化主权、文化安全和文化权利的问题。要提升1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必须通过版权制度激励文化创新,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1.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版权产业也称文化创意产业,是以脑力劳动的支出为主,且劳动成果拥有知识产权的先进产业,具有高技术、高智力、高附加值、高效益,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的特征,是文化、科技与商业的完美结合。这是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文化之争实际上是各国进行实力比拼的一种新的竞争态势,这种文化之争又使得版权产业之争被放在1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被各国看作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动力。版权业是1个非常庞大的产业链,包含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信息等。全球版权产业一直是欧美一统天下,美国、欧洲各占全球市场份额的43%和38.5%,日本占10%,韩国占4.5%,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占4%。在版权产业成功运营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的迪士尼,由于具有先进的知识产权运营理念和娴熟的运营模式,几乎每1个创新文化产品出现之后,都能够在相关的产业形成巨大的联动效果,这已经成为迪士尼经典的操作模式。迪士尼获取版权利益的五种渠道为:第一轮,电影上映;第二轮,支撑盒带、DVD;第三轮,主题公园;第四轮,品牌运营,将米老鼠、唐老鸭的形象作为商标,用于服饰、玩具、文具;第五轮,网络传播。迪士尼这样的大型娱乐业,已跻身世界500强的前10名,这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近些年来,版权产业已成为美国出口第一的领域,其中电影赚取了全球80%的票房收入;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占了全球总量的80%,非洲、南美及部分亚洲国家大部分是美国广播电视节目的接收站;软件占到全球的三分之二,在收取高额版税的同时,也实现了面向全球输出美国文化的国家战略。2.中国版权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在文化与经济的关系上,一直把文化作为经济发展的配角,“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观念阻碍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导致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新能力不足,文化产品的品牌在国际社会的影响有限,远远比不上美国的好莱坞电影、日本的动漫、韩国的网游、法国的时尚产品等文化品牌产品。2011年,在中国票房收入最好的10部电影,其中5部为美国影片,进口片的票房业绩相当可观;中国青少年最喜欢的20个动漫形象,中国仅有1个入选(孙悟空),其余都来自于日本、美国和欧洲;中国的网民有6亿之多,在网络游戏等网络产业中,中国每一年要拿出15%的利润,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形式支付给韩国等外国的公司。除此之外,中国文化市场存在着秩序不良的问题,盗版行为有禁不止,制约了中国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3.推进版权战略实施的关键环节当今综合国力竞争的1个显著特点,就是文化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提高文化软实力作为重要发展战略。文化产业作为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少、附加价值高、发展潜力大的“绿色产业”,相对于传统产业具有较强的拉动性和“溢出效应”,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朝阳产业。中国要提升文化软实力,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促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仅有实施版权战略,并着重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提高文化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世界大国的崛起和发展总是先成为科技大国、经济大国,最后必然走向文化大国的发展道路。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工业制造大国、第一出口大国,但文化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份额非常有限,在版权贸易方面存在着巨大的逆差,十多年来引进版权和输出版权之比一直维持在10∶1。(2)提高版权业的增长率:我国长期以来版权业的增长率一直低于GDP增长率,而发达国家近些年文化产业普遍优于整体经济的增长。美国过去的20年里,版权产业GDP的增长速度平均为7%,是国民经济同期增幅的2倍。近十多年来,美国的贸易赤字连年上升,但版权产业出口增速年均为9.41%;在英国,文化产业平均增长速度也是经济增长的2倍,成为金融业之后的第二大产业。(3)提高版权业对GDP的贡献率:大力发展版权产业是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举措。美国版权业的发展占GDP总量的1/4,日本达到20%,欧洲为15%,2013年中国各地平均达到6.57%(北京、上海、深圳12%)。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推动版权战略的实施,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大发展是文化兴国的关键所在。

版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过去大多数西方的版权法学专著或知识产权法学论述一律把古登堡(J.Gutenberg)在欧洲应用活字印刷术视为版权保护的开始。近些年,西方版权法的著述中渐渐对于版权最早产生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版权基本知识》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络在一起。可是,印刷术在更早的许多世纪以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清楚而已。”在欧洲,“版权”的最初、最基本内容——翻印权(Copyright),是随着印刷术从雕板发展到活字而出现的。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有效期5年。这被认为是西方第1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全称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阶段内之权利的法》)。欧美的知识产权法学者普遍认为,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是《安娜女王法》的1个飞跃,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1个突出标志。1791年,法国颁布保护作者权利之一的《表演权法》,1793年,又颁布了全面的《作者权法》,使版权法从标题到内容离开了“印刷”、“出版”等专有权的基点,成为保护作者的法律。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并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并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1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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