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巴黎公约中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巴黎公约中商标淡化的规定(怎么申请商标)

  
很多企业对巴黎公约中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巴黎公约中商标淡化的规定(怎么申请商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巴黎公约中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巴黎公约中商标淡化的规定(怎么申请商标),希望大家能对巴黎公约中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巴黎公约中商标淡化的规定(怎么申请商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巴黎公约中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巴黎公约中商标淡化的规定(怎么申请商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巴黎公约中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巴黎公约中商标淡化的规定(怎么申请商标)

巴黎公约中拒绝注册商标的理由

第二,具有欺骗性的商标。本款规定中还将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商标作为违反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一类特殊商标,其立法目的是容许成员对那些暗示商品具有不真实的品质,或获得不真实的奖励表彰表以及专利保护的商标,能拒绝予以申请注册或使申请注册无效。([奥地利]博登浩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M],汤宗顺、段瑞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7.)3.违反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B最后还规定“本规定在符合适用第十条之二的条件下,也能够适用”,表明除第六条之五B所列举的三种理由之外的其他理由,假如商标构成第十条之二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也能够拒绝“同样”申请注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理解。第十条之二将不正当竞争界定为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但成员能够自行决定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范畴。([奥地利]博登浩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M].汤宗顺,段瑞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列举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三种情况,(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不正当竞争”规定:(1)本联盟国家有义务对各该国国民保证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2)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的习惯做法的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下列各项特别应予以禁止:1.具有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性质的一切行为;2.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用性质的虚伪说法;3.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标明或说法。)假如商标属于此三种情况,成员能够拒绝“同样”申请注册。例如,商标复制了竞争对手众所周知的总部建筑图形,或者商标中包含同1个或1个以上竞争对手商标的比较,意图降低其信誉。([奥地利]博登浩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M].汤宗顺,段瑞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6)(四)第六条之七:越权代理申请注册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1)规定了假如本联盟1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1个或1个以上的国家申请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申请注册或要求取消申请注册。(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商标:未经所有人授权而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规定:(1)假如本联盟1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1个或1个以上的回家申请该商标的申请注册,该所有人有权反对所申请的申请注册或要求取消申请注册,或者,如该国法律容许,该所有人能够要求将该项申请注册转让为自己,除非该代理人或代表人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2)商标所有人如未授权从使用,以符合上述和(1)款的规定为条件,有权反对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使用其商标。(3)各国立法能够规定商标所有人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利的合理期限。)这一规定涉及的是商标所有权人和其代理人或代表人之间就后者申请注册或使用商标而发生的相互关系问题。其中,商标所有人的能够是依据任何联盟国法律而认定为所有权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并不限于狭义的代理关系。([奥地利]博登浩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M].汤宗顺,段瑞林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4)

巴黎公约中商标淡化的规定

尽管在理论上,商标淡化的对象并未达成共识,是局限在驰名商标上还是“显著性强”的商标上抑或两者兼具一直存在争议。但由于在实践中商标淡化总是和驰名商标的保护联络在一起,因此,假如要从国际知识产权有关约定中寻求有关商标淡化的规定,能够从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相关条款入手。巴黎公约中的规定最早的巴黎公约中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直到1925年的海牙会议上才开始形成书面文本。包含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加入的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从条文来看,该公约具有如下特点:(1)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仍然依据传统的混淆的标准,限于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标。(2)公约保护的方式有拒绝申请注册、撤销申请注册、禁止使用等。(3)保护的对象是驰名商标,包含未申请注册(文本的术语是“使用”)与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4)这种保护有时间期限的要求,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在涉嫌侵权人申请注册之后的5年内提出想法,假如能够证明该涉嫌侵权人在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提出请求。除此之外,巴黎公约文本的第10条之二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要求禁止商业活动中的任何不诚实行为。该条第3款特别把在商业活动中任何造成竞争对手的经营地、商品或者商业活动混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第6条之二的补充。不过,巴黎公约的通篇都没有关于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的定义。实践中各国对于是否驰名难免产生分歧,而这直接导致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商标保护纠纷。不管这是一种疏忽,还是巴黎公约为快速达成共识而有意采取的策略,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主要由法庭根据案件事实加以裁断。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