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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关于商标刑事救济的规定,TRIPS协议涵盖的6个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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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关于商标刑事救济的规定,TRIPS协议涵盖的6个方面内容

TRIPS协议关于商标刑事救济的规定

TRIPS协议在规定知识产权执法当中,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三种程序的执法,即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三种程序之间有机内在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强大支柱。从协议安排的三种程序的内容上看,它们不是一种简单的递进关系或并列关系,即不能仅仅从单一侵权程度的轻重这角度去适用三种程序之中的某1个程序,而是强调从保护程度的规模上去考虑怎样使知识产权这一“私权”的真正价值得以实现。因此,协议更要求成员提高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当中安排刑事程序,从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发展过程来看,协议与其以前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比较,首次明文规定刑事上的执法程序。这是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一次革命,是其他国际条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水平上所无法比拟的,体现了贸易全球化发展趋势下科技本身所蕴含的价值。TRIPS协议关于商标刑事救济的规定TRIPS协议关于侵犯商标权刑事救济第61条规定:“全体成员均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版权盗版的情况是如此。能够采用的救济应包含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以符合适用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含扣留、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上述犯罪活动的原料及工具。成员可规定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尤其是有意侵权并且以商业规模侵权的情况。”TRIPS协议知识产权执法的刑事程序特别突出强调了对有意以“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行为提供刑事救济,包含处以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含扣留、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任何主要用于从事犯罪活动的原料及工具。与知识产权执法的民事与行政程序不同,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供刑事救济主要限定在商标领域和版权领域。这与前述的边境措施中强制性的一面协调统一起来,并非协议对有意以商业规模的专利侵权未作充分考虑,而是规定成员“可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情况”。突出商标领域和版权领域强制性提供刑事程序保护的原因,主要是国际贸易当中这两个领域的严重侵权所导致的贸易扭曲现象更加突出。值得强调的是,协议对假冒商标必须提供刑事程序保护要求主观上“有意”,客观上达到“商业规模”,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应提供的民事与行政程序的要求存在明显差别。这里从细节上规定了主客观状况,而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条件应该理解为由成员国内法去把握。

TRIPS协议涵盖的6个方面内容

(1)定义和范围。它拓展了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定义的范围。里斯本协定定义的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仅仅是指产品的声望来自它们地理上的原产地,而没有包含产品既定的质量和特征也是那个产地所带来的结果。在TRIPS协议下,1个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是一种标识,但它并不必然是地球上某个地方的地理名称。例如,Basmati标明一种产自印度1个省的大米,但它不是1个具体的地方名称。地理标志商标用于识别产自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某1个地区或者某1个地点的产品,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商标的定义也指出了产于某1个地区或者某1个地点并与该地理环境存在联络的产品将受到TRIPS协议的保护。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地理标志商标的许可证资质(license)不受该协议的保护。(2)对所有产品而言,地理标志商标的最少标准和一般性保护。TRIPS协议第22条指出,成员国应该向利益团体提供合法的手段。该条款阻止产品命名和展示的方式误导公众认为这种产品来自真实的地理上的原产地而实际上却并不是这样的事情发生。例如,埃菲尔铁塔让人联想到法国,自由女神让人联想到美国,使用的语言或手写体唤醒了一种错误的联络,以上做法都在禁止之列。TRIPS协议没有细化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各项法律手段,这个问题留给成员国自己决定。(3)地理标志商标和商标保护。TRIPS协议第22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之间的关系,指出成员国应该按照此条款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包含地理标志商标或者由地理标志商标组成的商标关联的产品不是产自那个地区,这样的商标,成员国应该拒绝申请注册申请,已经申请注册的,从法律上应该予以废除。对于商标上产生了误导公众真实原产地的标识,成员国也应该予以禁止。再者,当这个名称已经申请注册为1个商标的情况下,地理标志商标则不能实施保护或者保护是有限的。TRIPS协定第24条提出了免责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名称已经变成通用名称(commonterm)或者类别名称(genericterm),如Cheddar(切达干酪)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特定类型的奶酪,而不是一定指英国Cheddar产的奶酪。(4)地理标志商标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附加保护。附加保护包含两个部分内容:①每1个同音异义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②成员国对葡萄酒建立地理标志商标的通知和申请注册的多边协议。TRIPS协定第23条针对葡萄酒和烈性酒提出了增强性保护条款。假如地理标志商标被葡萄酒或者烈性酒企业误用,但没有引起公众错误理解的话,这种状况下应该予以防责。(5)谈判和审查。第24条第1款强迫成员国在第23条背景下为了增强个体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而进行谈判。这个条款不接受成员国使用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谈判的理由。也就是说,在执行谈判义务的过程中,不能减少对已经存在于成员国中的地理标志商标(这个存在的时间先于进入WTO的时间)的保护。为了促进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第23条第4款指出谈判应该在TRIPS理事会内部举行,对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的通知和申请注册所形成的多边协议适合在成员国内部的保护。这个条款吸收了里斯本协定下的申请注册体系,删除了从1974年就开始在WIPO内部运行的保护新地理标志商标必须为谈判设置理由的做法。(6)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例外。为了努力顺应成员国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和使用的必须,1个地理标志商标连续在葡萄酒和烈性酒产品上使用至少十年以上的,另1个成员国要阻止把它作为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在相似的产品上。第24条第5款提出,在成员国签订协议生效以前,或者地理标志商标在它的原产国获得保护以前,商标已经获得申请注册并赢得了声望,应该采用注册商标的效力,或者它也就最适合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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