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商标局官方提供第41条证据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通常证据
申请人必须在声明中提供证据,表明申请人的使用已导致商标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人区分开来。你的声明应该包含:
*第一次使用商标时和使用期限
*是否使用连续
*使用的地理范围
*广告支出和年营业额数字
*怎样将申请人的商标用于商品和服务,以便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商品的描述。
以下信息也很有用(这不是详尽的列表):
*指示市场份额
*个别项目成本(这应该在营业额数字的背景下考虑,廉价商品或服务可能比昂贵的专用项目有更广泛的市场和更多的竞争对手)。
*广告类型的指示,例如电视,广播,印刷品,互联网
*提及商标的出版物/文章
*顾客群体的指示(谁是申请人在澳大利亚或海外的主要顾客?)
*分销商的指示(假如申请人通过三方出售其货物,第三方在市场上有多少存在?)
*提及使用商标的互联网网站
*来自相关行业内的人的声明
*消费者调查和/或问卷调查。
足够的使用时间
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能够区分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可能性就越大,但贸易中使用的商标这一事实并不代表着它能够区分或可能变得如此。
例如,罐头食品生产商可能会在其标签上长时间使用“烤豆”一词。这些词能够用在花哨的脚本中,或用于不同的颜色。可是,尽管购买者将这些词语看作是罐头内容的描述,但他们无法区分有关贸易商的商品。由于这个原因,时间长度只是审查员必须考虑的1个因素。
包含打算用作证据
预期用途的证据只与第41(4)条有关。这些证据必须对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有很好的了解。例如,申请人必须提供预启动市场调查和市场估计,产品启动计划以及有关广告和销售计划的信息。
假如第41(3)节已经明确,则不考虑预期用途。
第41(3)条对标记没有固有适应性的证据要求
假如申请人的商标已被明确为不具有固有的适应性,则必须提供具体的要求和限制。
假如商标属于这一类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申请人的商标确实将指定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任何使用后的申请日期,以及有关用途不会协助你的情况。
这比其他商标的证据要求严格得多。它仅在提交以前依赖于既定用途。没有能力考虑其他情况。
在编制证据时,请记住:
*证据必须在申请日以前在澳大利亚使用 -主要证据必须证明在澳大利亚使用,并且在海外使用证据本身并不令人信服
*申请注册范围必须反映证据中显示的用途 -可能必须修改说明书,地理区域甚至商标以符合证据中显示的用途
*不会考虑预期用途和其他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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