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如何区分新老建设项目?
在营改增实施前夕,建筑零售业在纳税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新旧项目的区别。
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税率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以下简称“36号文件”)与2
关于增值税改税率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是针对老建设项目提供的建设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营业额是用简单的计税方法计算的建筑服务在扣除外包付款后可以获得的总价和额外成本的金额。对于建筑零售行业的纳税,如果外包项目少,无法从外包方获得税率专用发票,利息计税方式对中小企业不利。因此,如何判断一个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值得特别关注。
根据36号文件附件2的明确规定,旧建设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项目;二、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项目。对于已经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只能看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来判断;但未获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如何判断延期多年的老合同下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老建设项目?
比如某有限公司注册甲中小企业提供隧道施工服务,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结束,但除目标项目外,还约定目标项目完成后,两国可以解除合同,甲中小企业继续提供隧道施工服务。如果继续进行隧道施工,目标项目以外的施工服务是否可以作为“老施工服务项目”的服务?
笔者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是针对目标项目的,目标项目完成后继续施工服务的开工日期不能视为合同开始时约定的年份。如果2016年5月1日后开始继续施工服务,这部分服务不为“施工服务老项目”,不适用简单收款。
二、既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未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均注明公司注册的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能否认定为“老建筑服务工程”?
在我看来,这类建筑项目是否属于“建筑服务老项目”,需要提供建筑服务的中小企业的证明。如果中小企业能提交准考证之类的,确实证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那么财务
行政机关可以承认主体工程属于“旧建筑服务工程”;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提供开工日期的证明,或
财务
行政机关已证明,2016年5月1日后,中小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不能适用“老建筑服务项目”的粗收方式。
作者:史天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