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小企业量产,2008年8月1日获得增值税一般配额,9月底通过出口认证,1月开始经营管理出口。去年3月26日,公司通过一般商业贸易方式出口了一批服装产品。由于外国客户因素,直到7月2日仍难以收汇核销,负责人
行政机关要求公司在7月底的报告期内办理国内销售。公司不知道怎么缴纳增值税。
由于公司的出口业务两年未完成,外汇收入的核销应在180个月内同时进行。但截至7月底,该公司仍未能同时做外汇收入核销,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时限,已无法同时做退税申报。根据国家研究所的说法
《局机关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出口中小企业未在明确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长沙注册公司)的货物”应相当于内销货物。销项税是应计或征收的。
。一般商业贸易法出口货物产品税的一般计税公式:
销项税=出口货物的激增价格×外汇储备的港元报价÷(1法定
< 长沙注册公司p>税)×法定增值税同时,根据《商务部关于外贸企业出口相当于内销货物抵扣进项税额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或者已申报退(免)税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填制相关票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完整证明》。”自明确规定截止日期之日起30个月内,外贸企业应填写签发输入凭证明细表(包括文字、电话、签发年份、税额等)。)根据应税货物尚未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向负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相当于内销的应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公司根据计算出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确定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