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评审中补充提交材料的若干程序问题(2)

  
很多企业对商标评审中补充提交材料的若干程序问题(2)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评审中补充提交材料的若干程序问题(2),希望大家能对商标评审中补充提交材料的若干程序问题(2)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评审中补充提交材料的若干程序问题(2)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评审中补充提交材料的若干程序问题(2)

吴园妹中国商标杂志原文

二.商标评审过程中提交新商标图样的问题

商标评审过程中不允许提交新产品图纸。基于商标先申请的原则,申请时间将直接影响能否获得授权。如果允许以后提交新的商标设计,同时适用初始申请时间,那么以后提交的商标设计将不适当地占用第一次申请时间。最有争议的问题是立体商标的注册问题。主要原因在于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三维标志至少要包含三视图。但2001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并无要求,导致新旧法律衔接时申请人提交三观的情况。在一起起诉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的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根据以前的判决对争议商标进行程序和实质重新审查时,应当给王老吉一个补充机会,对争议商标提交一个三面观,而不是以现有图案难以确认立体形态为由,直接驳回王老吉的复审申请。二审法院认为,一般来说,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应当以当事人申请注册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为依据。如果允许当事人提交额外的商标图样,就会对商标档案中记载的有争议的商标标识进行实质性修改,相当于引入新的商标标识,从而改变行政行为审查的对象和范围。[4]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迪奥香水瓶立体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迪奥公司已经按照《马德里协议》及其议定书完成了商标申请的国际注册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和说明义务,应当属于申请程序基本完备的情况。在申请材料只缺少《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意见等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应当秉持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精神,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正机会[5]

可见,在申请立体商标的过程中,不能一概而论提交补充图的能力,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

三.申请复审后是否可以补充提交被引用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将补充材料限定为“相关证据材料”,通常是进一步支持当事人申请理由或答辩意见的证据材料,如进一步证明争议商标受欢迎程度的证据。但在实践中,“相关证明材料”的理解通常是广义的。申请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的,可以在补充材料中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申请中事实不清的,可以在补充材料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实。例如,在一起商标不予注册审查的行政纠纷中,法院认为,丰田汽车公司在《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中并未明确说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但其主张撤销争议商标的实质性理由是相关公众容易混淆、误解争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并声明“申请人在申请审查时将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补充理由和证据”。《申请裁定注册商标争议的理由(补充理由)》中明确主张《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嘉禾盛兴公司在商标复审过程中也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了抗辩。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丰田汽车公司补充理由,并根据《商标法》第28条进行审理,未损害嘉禾盛兴公司的诉讼权利,适用法律不存在不当。[6]

如果在评估阶段可以引入新的被引用商标,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在一起商标权利无效请求的行政纠纷中,一审法院认为,在补充证据材料阶段可以补充的证据材料,往往是当事人在申请商标评审后,为支持已经提出的申请请求或答辩而提交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商标评审,必须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商标评审中引用的商标是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中可能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申请商标或注册商标。引用商标是商标复审的事实依据,在申请商标复审时应当提出。如果没有引用商标意味着没有在先申请商标的事实,则申请人不能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先申请的原则申请商标无效。被引用商标不仅决定了行政审查的范围,也决定了被申请人的答辩范围。因此,被引用商标不属于补充证据阶段可以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商标时应当明确被引用商标作为商标评审的事实依据,否则,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不能对有争议的商标进行评审。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补充证据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被引用商标进行审查是不合适的。二审法院认为,商标复审的范围一般限于申请人申请书中明确列出的理由和补充理由及其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凯撒明尊公司在2015年4月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无效宣告申请的“补充理由及证据材料”中明确主张9433459号商标为被引用商标,库亚迪公司对此也进行了抗辩。根据凯撒明尊公司的补充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以9433459号商标作为被引用商标,对争议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了评价,没有任何问题。[7]

综上所述,在商标审查过程中,除了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要求外,还需要更仔细地考虑商标法的制度设计。建议当事人尽可能澄清申请或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以减少补充意见可能引起的程序性争议。一旦程序违法,商标可能面临重新评估的过程,对于注重效率、期待商标秩序相对稳定的商业社会来说,这并不是最好的结果。注释

[1]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行初字第8788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建字第196号行政判决书。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第1059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第4725号行政判决书。

[3]北京73银行期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7210号,北京银行期末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9)780号。

[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行初73号1108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建3105行政判决书。

[5]最高人民法院(2018)26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行(支)第835号行政判决书,(20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4103号行政判决书。

[7]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行初字第2884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建字第1947号行政判决书。

作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