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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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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科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迈克尔·科斯(瑞士)国际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JD.COM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裁判的要点

1.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指可能引起市场混淆的近似,包括正向混淆和反向混淆。就正面混淆而言,除了考虑权利商标与被诉标识的构成要件相似性外,还需要综合考虑权利商标是否善意取得、权利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双方各自的市场地位等。,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构成混淆近似。

二、对于反向混淆的认定,在被告商标高于权利商标的情况下,也应适用与正向混淆相同的评价规则,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商标的意义和知名度成正比。对于意义较弱、知名度较低的商标,禁止权限应设定在较小的范围内,否则可能导致意义较低、知名度较低的商标更容易形成反向混淆而获得法律保护的后果,这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本案中权利商标的内在意义较弱,通过后续使用并未获得强大的意义和知名度。近年来,原告不仅未能规范其权利商标的使用,还使用了类似于被诉商标的标识,放弃了提高其商标显著性的努力;被诉标识中的字母是被告注册商标“MICHEL KORS”的首字母,被告在使用被诉标识时也标注“MICHEL KORS”,以便相关公众能够将二者联系起来,正确区分商品来源。就目前的市场情况而言,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3.至于被起诉的五个logo中的“mk”和“MK”,虽然法院在官网链接标题和微信客服短信中只少量使用这两个logo作为“MICHAEL KORS”的首字母,使用时都与全称一起出现,但并不认为这两个logo与权利商标构成混淆近似,但毕竟“MK”和“MK”在构成要素上与“添加图标”非常接近。因此,在推理部分,二审法院要求被告今后不得使用“MK”和“MK”标识,同时在使用标识时应附上“MICHAEL KORS”等有特色的标识,以便更清晰地区分标识之间的权利界限。

案件简介

汕头市澄海区剑法手袋工艺厂(以下简称剑法厂)成立于1993年6月14日,是一家生产工艺美术、服装、珠绣衬衫、珠绣包的独资企业。产品主要销往中东、希腊、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999年2月7日,该厂获得注册号为1244366的商标,批准的产品为18类[旅行包、行李箱、背囊、手袋、运动手袋、包装用皮包(袋、囊)、购物袋、公文包、钱包、书包】。

建发厂提供的使用证据显示,1998年参加汕头全国商品交易会;2002年广东省澄海玩具协会、广东省澄海工艺美术协会编制的《澄海玩具工艺杂志》,2003年中国澄海国际玩具工艺博览会引进涉案商标并宣传相关商品;2008年到2014年,我在义乌国际商贸城租了店铺陈列商品。2015年,剑法厂将商标“”许可给义乌剑法进出口有限公司,同年,该公司与案外两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同意后两家公司为MK品牌箱包出口提供服务,单价从108元到145元不等。

同年,剑法厂的新宣传册显示,其新手袋的提手下部挂着一条皮带

照片金属装饰扣。建发厂分别于同年2月3日和8月13日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商标。

麦格理瑞士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4日,是麦格理集团的成员,是美国“迈克尔·科斯”(MICHAEL KORS)品牌在中国的所有者。麦格理瑞士享有3305815号、3603883号、3603887号、4093300号注册号,获批产品均为第18类(手袋、钱包等)。),有效期分别为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和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

同时,麦格理瑞士享有商标号3611188、商标号3611189、商标号4093298的注册号,批准的产品为35类【广告、广告传播、促销(为他人)等。].上述商标的有效期分别为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和2007年12月12日,迈克尔·科斯上海公司是2011年4月12日成立的“迈克尔K0RS”品牌在中国的总经销商。自2011年8月15日起,迈克尔·科斯上海公司在上海、成都、沈阳、烟台、福州、太原等国内城市的商场和购物中心开设专柜,销售“迈克尔·科斯”品牌服装、鞋帽、箱包、配饰、手表、眼镜、香水等商品。

迈克尔·科斯瑞士公司和迈克尔·科斯上海公司因使用徽标被起诉,包括: 1。在商品金属装饰扣及相应的商品广告、小册子上制作logos 2专卖店店铺装修使用logos 3。用于商品内衬、垫纸和会员计划; 4。在官网和微信客服消息中使用logos。

银泰公司和JD.COM公司涉嫌侵权是为了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两家公司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

建发厂于2017年1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

1.麦格理瑞士公司、迈克尔·科斯上海公司、银泰公司、JD.COM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建发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商标侵权;

2.迈克尔·科斯上海有限公司和迈克尔·科斯瑞士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为停止侵权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9500万元;

3.银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其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万元;

4.JD.COM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停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200万元;

5.迈克尔·科斯上海有限公司、迈克尔·科斯瑞士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报、网易首页(www.163.com)以书面形式公开说明真相,消除影响;

6.迈克尔·科斯瑞士公司、迈克尔·科斯上海公司、银泰公司和JD.COM公司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ND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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