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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转单国商标申请制度与程序详解(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很多企业对欧盟商标转单国商标申请制度与程序详解(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欧盟商标转单国商标申请制度与程序详解(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希望大家能对欧盟商标转单国商标申请制度与程序详解(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欧盟商标转单国商标申请制度与程序详解(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欧盟商标转单国商标申请制度与程序详解(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原文:徐红星中国商标杂志

我们所熟知的欧洲联盟(欧盟)现在有28个成员国和24种官方语言,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欧盟有很多优势。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欧盟商标注册通过“一站式”注册程序,使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所有欧洲成员国获得全面保护。欧盟商标注册有很多优点,比如:成本低,只需要申请注册一次,就可以在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获得商标,与在每个成员国申请相比,成本大大降低;保护程序集中,一个欧盟商标注册可以受到28个欧盟成员国的保护,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所有欧盟国家执行;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一个注册商标就足以对抗以商标未被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以至于更多的人选择在欧洲商标布局中申请欧盟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已经成为大多数企业在海外商标布局中不可回避的话题。

然而,欧盟商标也有其自身制度带来的弊端。比如欧盟商标权一开始就处于不稳定状态,第三方不仅可以在欧盟在先权利的基础上提出异议,也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在先权利的基础上提出异议。在申请阶段很有可能提出异议;只要基于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国内在先商标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则整个欧盟商标申请将被驳回并无效。此外,由于欧盟商标申请官员在审查阶段并不主动审查相关理由,即不会主动引用在先权利并出具驳回意见,因此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一个很大的不稳定因素,即可能会被第三方基于在先权利而宣布无效。

由于欧盟商标的不稳定因素,存在因第三方异议、异议或撤销而无效的高风险,因此欧盟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欧盟知识产权局”)设计了一种欧盟商标因异议或无效而无效的救济措施,即“欧盟商标转化”制度。权利人可以申请将欧盟商标转换为成员国申请,并保留原欧盟商标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下面,作者详细介绍了欧盟成员国关于将欧盟商标转化为单一申请的规定。

一、欧盟商标转换的定义

欧盟商标转换为国家商标申请是指欧盟商标,无论是仍在申请中还是已注册。遇到具体原因后,如撤回、拒绝、撤销等。·商标所有人向欧洲知识产权局申请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其转换为一个、多个或所有欧盟成员国的[2]。对于马德里在欧盟注册的商标,可以选择转化为成员国的单一国家申请,后期再转化为马德里的单一国家申请。

二、欧盟商标转型的原因

欧盟商标要申请成员国的国家商标注册,需要满足特征条件。可以申请欧盟商标转化的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被欧盟首次公开募股驳回,被商标申请人撤回,并且由于未能及时支付正式费用,商标申请被视为撤回[[2];

2.欧盟注册商标的无效,包括商标所有人的放弃、到期未能续展、欧盟首次公开募股或欧盟商标法院的无效以及欧盟首次公开募股或欧盟[商标法院的撤销];

关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公司在欧盟指定的注册商标的无效问题,除了欧盟IPO或欧盟商标法院的无效之外,马德里国际注册包括放弃马德里国际在欧盟注册和“中心攻击”[5]已被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未被续展。

商标所有人可以对上述行为或决定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转换。如果上述行为或决定本身只涉及某些商品或服务,商标所有人只能对特定部分申请转化或只转化较小部分[6]。

三.欧盟商标转换的条件和限制

1.申请转化的欧盟商标必须满足最基本的形式要求。比如必须有具体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商标编号、申请转化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以及欧盟成员国对应的信息[7],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转化申请费,以满足官方对申请日给出的条件。否则不视为正式拒绝或无效情况,不能申请转化;

2.如果欧盟商标在注册后以连续不使用(5年)为由被第三方撤销,无论是单一方式注册还是在马德里指定的欧盟注册,都不能转化为商标。但在申请转化的成员国中,商标所有人已经将欧盟商标投入使用,但实际上是按照成员国法律使用的除外[8];

3.如果欧盟IPO或欧盟商标法院在相关裁定中明确指出商标被拒绝、撤销和无效的原因涉及成员国,则商标所有人不能在成员国进行商标转化[9]。主要有以下三种常见情况:1)如果商标因描述性或欺骗性原因被绝对拒绝,但该商标仅在特定欧盟成员国被视为描述性或欺骗性,而在其他成员国不被视为描述性或欺骗性,则申请人不能在被视为描述性或欺骗性的特定成员国进行转化,但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进行转化;2)申请人基于特定欧盟成员国在先商标被第三方驳回后,不能在该第三方拥有在先商标权的成员国进行商标转化,但可以在其他成员国进行商标转化;3)基于在先的欧盟注册商标被第三方质疑后被驳回的,申请人不能在任何成员国进行转化,因为第三方在先的欧盟注册商标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被视为在先权利,构成欧盟商标申请相对驳回的理由。

四.欧盟商标转换申请的审查、公告和传递

1.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欧盟商标转化时,应根据不同转化原因对应的转化期提交转化申请。撤回申请的申请人,包括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人,包括被EUIPO或欧盟商标法院放弃、未续展、宣布无效或撤销的申请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交转换申请,此期限不得延长。具体时间起点根据改造原因不同而不同,一般以改造原因的发生时间或有效时间计算。转化申请只有在转化申请费用支付后才能视为正式提交[10]。

2.商标所有人向EUIPO提交转化申请后,EUIPO会对转化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转化要求,符合要求的EUIPO会在欧盟官网上公布转化申请的信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EUIPO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救,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救的,EUIPO将驳回转股申请。如果在三个月的转换期内没有完成转换申请的付款,欧盟首次公开募股将通知申请人转换申请被视为未提交[11]。

3.如果申请转换的商标因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而被欧盟IPO或欧盟商标法院以绝对理由驳回或宣布无效,则该商标不能在任何以该语言为官方语言或官方语言之一的成员国申请转换。但是,如果欧盟首次公开募股或欧盟商标法院发现先前的欧盟商标或其他先前的欧盟工业产权因适用于整个欧盟的绝对原因而被拒绝或宣布无效,则该商标不能在整个欧盟成员国申请转化[12]。

4.欧盟IPO审核后,符合转换申请要求的商标转换申请及相关内容将传送至各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包括比荷卢知识产权局,并通知转换申请人相应的传送日期[13]。相应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会将申请转化的申请信息告知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欧盟专利局提供办理欧盟商标转化申请所需的相关信息,以便其了解申请转化的商标转化的原因,决定是否准予转化申请[14]。

如果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所有人选择后马德里指定,经欧盟首次公开募股审查后,符合要求的转换申请的申请表和相关内容将转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组织”)。

5.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欧盟商标转换申请后,可要求申请人最迟在2个月内支付该成员国商标转换申请的费用,提交相关所需文件和该成员国任何官方语言的相应译文,并指定在该成员国提供文件递送等服务的联系地址,以及该成员国特定数量的商标图案[15]。

动词 (verb的缩写)欧盟商标转换的有效性

欧盟IPO完成欧盟商标转换申请通知后,由各转换申请指定的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或WIPO根据各国商标法或国际条约进行处理。每个国家的要求会有所不同,例如支付单独的申请费、要求将转换申请文件翻译成官方语言、在该国有服务地址、提供商标图样等。一般来说,每个国家都有这样的要求,即是否有必要指定自己的机构。根据欧盟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经EUIPO审批并传递给成员国的商标转换申请,不受其他与欧盟成员国商标转换相关法律法规不同或附于其中的相关国内法律的约束[16]。关于欧盟商标转换的有效性有两种情况:

(1)欧盟商标和马德里指定的欧盟注册商标转换为欧盟成员国国内申请:认为转换后的申请享有原商标特定情况下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和在先商标权[17];

(2)马德里指定的欧盟注册商标后期转化为马德里指定的欧盟成员国的申请:视为转化后的申请享有欧盟原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的国际注册日及以后的指定日[2]。

欧盟是中国企业海外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据统计,2018年中国申请人在欧盟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12099件[18],非常大。但根据笔者多年在海外从事商标代理的经验,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欧盟注册商标的大环境下,很多企业在欧盟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提出异议、或者欧盟注册商标被撤销等后,直接选择放弃。,并且很少考虑欧盟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使其欧盟商标在欧盟成员国,包括拥有核心欧洲市场的重要成员国进行转化,从而最终获得保护,即使建议尝试考虑转化,也不会太多。因此,基于本文,作者建议国内企业在未来的欧盟商标注册过程中,应重视并积极利用欧盟商标转换制度带来的便利和优势,为企业在欧盟地区注册和保护商标找到更有利的方法和救济措施。

[注]

[1]欧盟商标申请已被撤回或欧盟商标不再有效。6.如果欧盟商标申请被商标主管机关决定拒绝,或者欧盟商标因商标主管机关或欧盟商标法院的决定而停止生效,则转换请求应在该决定获得最终决定授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2]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6条第3款: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最初根据第1条在原产国注册的国家商标的全部或部分不再享有法律保护,通过国际注册获得的保护,无论是否已经转让,将不再产生全部或部分权利。五年期满前因诉讼停止法律保护的,也适用本规定。

[3]根据第三部分第22条e款, 《欧盟商标条例实施细则》第十章:根据《条例(欧盟)2017/ 1001》第139条,将欧盟商标申请或欧盟注册商标转换为国家商标申请的请求应包含:如果该请求不涉及已提交申请或已注册欧盟商标的所有商品或服务, 要求转换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如果要求对一个以上的成员国进行转换,并且货物或服务清单对所有成员国不相同,则说明每个成员国各自的货物或服务。

[4]根据《欧盟商标条例实施细则》第十章第三部分第22条A、B、C款,d款规定:根据第(EU) 2017/1001号条例第139条,将欧盟商标申请或欧盟注册商标转换为国家商标申请包的请求应包含:(A)根据本条例第2(1)(b)条要求转换的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二)欧盟商标申请的申请日或欧盟商标的登记号;根据第2017/1001号法规(欧盟)第139(1)(a)或(b)条的转换理由说明;对请求转换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说明。

[5]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三部分XI章第139条第2款(a)项,不得进行转换:(a)如果欧盟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因未使用而被撤销,除非在要求转换的成员国,欧盟商标已经投入使用,根据该成员国的法律,这将被视为真正的使用。

[6]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三部分XI章第139条第2款(b)项,不得进行转换:为了在一个成员国中得到保护,在该成员国中,根据商标局或国家法院的决定,拒绝注册的理由或撤销或无效的理由适用于欧盟商标申请或欧盟商标。

[7]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三部分XI章第140条第1款:转换请求应在第139条第(4)、(5)或(6)款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向办公室提交,并应包括根据第139条第(1)(a)或(b)款进行转换的理由、请求转换的成员国以及需要转换的货物和服务的说明。如果在未能更新注册后要求转换,第139(5)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应自根据第53(3)条可提出更新请求的最后一天的次日开始计算。在转换费用支付之前,转换请求不应被视为已提交。

[8]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三部分XI章第140条第3款:办公室应检查所请求的转换何时满足本条例中规定的条件,特别是第139(1)、(2)、(4)、(5)和(6)条以及本条第1款,以及根据本条第6款通过的实施法案中规定的正式条件。如果申请的条件没有得到满足,移民局应将不足之处通知申请人。如果未能在该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该办公室应拒绝转换请求。在第139条第(2)款适用的情况下,对于根据该条款不允许转换的成员国,局应拒绝转换请求,认为其不可接受。根据第139条第(4)款、第(5)款或第(6)款,如果在相关的三个月期限内没有支付转换费,则移民局应通知申请人转换请求被视为未提交。

[9]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三部分第三章第140条第4款,XI:如果商标主管机关或欧盟商标法院驳回了欧盟商标申请或宣布欧盟商标无效。根据第1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以某一成员国的语言为官方语言之一的所有成员国,基于绝对理由,不得进行转换。如果商标主管机关或欧盟商标法院拒绝了欧盟商标申请,或基于适用于整个欧盟的绝对理由,或基于较早的欧盟商标或其他欧盟工业产权,宣布欧盟商标无效,根据第139(2)条,所有成员国的转换应被排除在外。

[10]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三部分第三章第140条第5款:如果转换请求符合本条第3款所述要求,商标主管机关应将转换请求和第111(2)条所述数据发送至成员国的中央工业产权局,包括比荷卢知识产权局,该请求已被认定为可受理。办公室应将传送日期通知申请人。

[11]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三部分第XI章第141条第1款:任何收到转换请求的中央工业产权局可从该局获得关于该请求的任何额外信息,使该局能够就转换产生的国家商标作出决定。

[12]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三部分第三章XI第141条第3款:向其发送请求的任何中央工业产权局可能需要适用的应在不少于两个月内:(a)支付国家申请费;以所涉国家的一种正式语文提交请求及其所附文件的译文;指明在有关国家的送达地址;(四)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的份数提供该商标的图示。

[13]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三部分第三章第141条第2款:欧盟商标申请或根据第140条转让的欧盟商标不受国家法律形式要求的约束,这些要求不同于或附加于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通过的法案中规定的要求。

[14]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三部分第三章XI第139条第3款的规定:因欧盟商标申请或欧盟商标专用权的转换而产生的国家商标申请。就有关成员国而言,所有人都享有该申请或商标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并在适当情况下享有根据第39条或第40条要求保护的该国商标的优先权。

[15]根据全球智能信息服务提供商CompuMark在2019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发布的2018年最新商标数据报告,

作者:范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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