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人连续三年向商标局提交《撤销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并书面说明该商标“未使用情况”;
第二步:由商标局受理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向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注册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第三步:注册人按时提交使用证明
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确认事实。审查发现证据能够证明该注册商标在规定的3年期限内已经实际使用的,出具“商标注继续有效决定书”,否则出具“撤销商标注册决定书”;
第四步:申请撤销审查
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维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复审”。
申请商标撤销后,需要如何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事实上,申请人不需要证明,但商标所有人需要证明申请撤销的商标已经实际使用。